[ 樓杰科(譯) ]——(2004-8-4) / 已閱26312次
刑罰的目的
概述(樓杰科譯)
我們?yōu)槭裁匆獞土P?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為什么并不“夠”呢?這些根本不是什么新問題;哲學家們?yōu)榇藸幷摿藬登。本章依據以建立的現(xiàn)代刑法來研究他們所作出的某些回答。兩個通常的回答——功利主義和報復主義——將被研究,他們的回答要依據已經擴展了刑法范圍的現(xiàn)代立法成果內的案例來評論。
刑罰的定義
在一般的討論中,我們常常用“刑罰”一詞來等同于一人受到的痛苦和損失。因此,如果A在狩獵時輕率地殺死了他的愛子,那么我們可能不喜歡起訴他有罪,因為“他受到的懲罰已足夠。”但是,“刑罰”一詞的用法在刑法上即不合適也不正確(并且在哲學上也是如此)。刑罰是國家對違反刑法的人有目的地造成痛苦。
因此,當Carol大意地傷害了Alice,要求Carol賠償Alice時,雖然使Carol有所失,但這不是刑罰。相反,刑罰意味著譴責、非難作為選擇者的犯罪者。
在刑事制度中,人們經常說個人被害人不是重點,國家才是被害人。因而,賠償Alice,不是賠償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國家。相反,國家懲罰罪犯——有目的地使其不舒服——因為她違反了刑法。事實上,沒要求個人“被害人”。想想法律懲罰受賄,偷稅,或吸毒吧。
刑罰的目的
如我們在第1章中所見的,從前刑法和侵權行為法合于同一程序。即使如今多數構成犯罪的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如果Charlie有目的地用棒球棍打Doug,那么Charlie將不得不因毆打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傷害向Doug支付賠償金。那么我們?yōu)槭裁催要在刑事上懲罰Charlie呢?刑事懲罰增加了法律制度的什么目的呢?
傳統(tǒng)上,對這一問題有兩個不同的回答。有人認為刑罰有若干功利主義的結果,諸如(a)阻止一個可能正想實施犯罪的人,(b)使那些釋放后可能犯其他嚴重暴力罪的人沒有能力犯罪,或者(c)矯正那些已經實施犯罪的人。刑事懲罰的另一解釋(報復主義),認為犯罪者實施不道德的行為并且必須受到懲罰以彌補不道德行為。
這兩個刑罰的基本哲學理論已沖突了數世紀。每一種都有強有力的支持者,但每一種都有重大缺陷;支持者選此而不是彼,更多的是出于單純的信仰,而不是證明。
功利主義
刑罰功利主義解釋的基本前設是刑罰本身就是一項惡,因為它故意對人造成傷害。因此,我們只有在刑罰實現(xiàn)某些“善”時才可以傷害罪犯。不同社會中有助于守法的“合理理由”——主要是減少犯罪——被說成是懲罰罪犯的結果。
威懾
威懾理論假設懲罰罪犯可以在兩方面減少犯罪:(1)D(被告)可以決定不再犯罪或者(2)其他企圖犯罪的并且知道刑罰的人決定不犯罪。第一個是特殊威懾,第二個是一般威懾。
特殊威懾和一般威懾的基礎都是刑法可以用足夠嚴厲的刑罰阻止?jié)撛诘腄犯罪。可能的痛苦必須超過D認為犯罪可帶來的快樂。前提是罪犯會衡量快樂與痛苦;事實上,Jeremy Bentham,功利主義的創(chuàng)始人,將此稱為“幸福微積分”。如其所言:“每個人都會權衡重要的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經歷著威懾。當我們企圖超速時,我們可能考慮被抓的可能性,以及被抓后可能受到的懲罰。如果Joan因擔心罰款而從不超速,那么這就是一般威懾。如果,在Bob決定超速時,看見警車就不超速了,那就是特殊威懾。
但是,在一種情況中起作用可能在另一種情況中沒有效果。有太多的變化所以不能精確地衡量刑罰的實際威懾效果。例如,就算立法機關加重入室盜竊罪的刑罰,并且此后入室盜竊罪的發(fā)生率下降(假定我們相對地確信這一點),仍舊很難證明刑罰的加重導致發(fā)生率的下降。畢竟,所有的入室盜竊犯可能都已被囚禁,或者(如果失業(yè)與犯罪有關)失業(yè)率可能急劇下降,使更少的人“轉向”犯罪。在檢驗該課題的所有研究后,國家科學院的國家研究理事會得出結論我們“還不能肯定有證據顯示有關威懾的積極結論!
威懾有效必須要求D知道可能的刑罰。但是,社會成員如何知道他們違反刑法后可能受到的刑罰尚不明確。顯然,很少有人去看法規(guī)匯編來了解可能的刑罰。多數人可能僅憑經驗知道犯罪是“惡”,并且有些犯罪要比其他一些犯罪“更惡”。我們也感到“更惡”的犯罪要比其他犯罪受到更嚴重的懲罰。
威懾理論不僅要求D知道刑法的威脅,還要求D精確地知道。因此,如果刑法規(guī)定五年徒刑,但D認為僅是三年,那么威懾效果要比應該的小。(另一方面,如果他認為刑罰是十年,那么威懾效果要比應該的大。)
有關告知的更加復雜的說法是假定“目標”群體更可能實施特定的犯罪。結果,確保該群體知道威脅要比確保一般公眾知道更加重要。因此,例如,為防止侵占,我們可能要確保銀行的出納員或其他受托保管巨額資金的人不斷清晰地想到侵占罪的刑罰。
除公開外,刑罰威脅必須是必定的。這進一步要求有兩個前提:(1)D認為他會被抓;(2)D認為,如果被抓,他就受到與威脅一樣的刑罰。
多數犯罪學家認為抓住的確定性,即使刑罰很小,也要比嚴厲的刑罰更能阻止犯罪。不幸地是,理論和實踐都破壞了兩個希望:目前FBI的統(tǒng)計表明警察只對少數罪案“破案”(認為他們找到了罪犯)。例如,1998年警察對69%的謀殺案,59%的強奸案“破案”,而盜竊—偷盜案只有19%,搶劫案28%,入室盜竊案14%。
此外,每個罪犯,即使他知道被抓率“通!焙芨,還是相信自己足夠聰明從而可以避免被抓。如果不是這樣,他就不會實施犯罪。Bentham(邊沁)的“幸福微積分”要求被告接受被抓的可能性,但實際上多數被告并不接受。實際上,威懾理論的批評者指出雖然公開處置扒手,但許多錢包還是在公共場所被偷,由此認為扒手不希望被抓(因為,如果被抓,嚴厲的刑罰是必然的。)
即使被告被抓,這些FBI的資料顯示多數人被起訴和被判之罪要輕于他們被“破案”之罪。假定警察目前的破案率是準確的,那么這就意味著許多實際上犯A罪的人只受到較輕之罪B的刑罰;除非B罪的刑罰與A罪(幾乎)一樣嚴厲,否則A罪的刑罰就無關緊要。因此,諸如審前轉變,辯訴交易,假釋提前釋放等實踐,都削弱了刑罰的威懾效果。最可能逃避A罪刑罰的人是那些知道如何操縱“機器”的人的事實更加惡化了現(xiàn)實;闹嚨厥牵瑧T犯比初犯更可能獲得較輕的量刑。
威懾理論要求被告實際“計算”可能的痛苦和犯罪帶來的快樂以及可能的刑罰。但是,該理論的批評者認為許多犯罪不是可計算的犯罪。當然,目前的分析認為威懾理論最可適用于白領犯罪,白領犯罪經常經過長期計劃,隨后經過長期實施,而“街頭犯罪”,諸如搶劫,入室盜竊,較少適用威懾微積分。況且目前多數犯罪集中于街頭犯罪而不是白領犯罪。
最后,雖然證據很少,但若干研究已經得出結論同事壓力以及地位與友誼的喪失對潛在的罪犯的阻止效果要超過刑事懲罰的威懾效果。
這些批評并不必然證明威懾模式無效。最可能地是,刑事懲罰實現(xiàn)“一般預防”以及在我們成長時“教導”我們刑法的威脅及其道德性。
注意是刑罰威脅,而不是實際的刑罰,產生威懾。依據功利主義理論,如果可能的刑罰沒有實際懲罰但達到了同樣的威懾效果是可能的,那么刑罰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因此,如果Wing教授因差勁的授課使她的學生認為她水平很低——即使她不做——也可以在課堂上獲得更好的參與。如果Ezekial表演的很差,Wing教授只可能必須在她的課堂筆記中他注明拙劣的表演以便增加準備。
剝奪犯罪能力
功利主義對我們?yōu)槭裁匆獞土P的第二種解釋是那些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否定了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由此表明他們希望將來繼續(xù)這樣做。因此,為那些遵紀守法的人好,也必須阻止(剝奪犯罪能力)罪犯再犯罪。
剝奪犯罪能力者必須(1)平等地懲罰每個犯相同之罪的,或者(2)假定他們可以正確地分辨那些最可能再犯的人并且長期監(jiān)禁他們。后一前提部分地解釋了成立假釋委員會的原因,假釋委員會在理論上是由可以決定罪犯已經“得到教訓”以及不再需要剝奪犯罪能力的專家所組成的。
剝奪犯罪能力的反對者提出了若干反對理由。第一個是,他們認為不可能精確地預見誰會再犯罪。因此,如果剝奪犯罪能力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許多罪犯就必須高代價地被長期監(jiān)禁。例如,假定統(tǒng)計數字表明10%的入室盜竊犯實際實施了80%的入室盜竊案。以100人為例,除非我們能夠分辨10個高度可能的再犯者,否則我們就必須長期剝奪90個不會“嚴重”再犯者的犯罪能力。有人認為這個代價太高以致于在經濟上和道德上無法支付。
剝奪犯罪能力的支持者反駁說在“可接受的”限制內預見到某些種類的再犯是可能的。而且,他們認為,如果過度預測,以及無需長期監(jiān)禁某些罪犯,那么給他們造成的痛苦就超過了給那些被“不當”釋放的十人的公認的無辜被害人造成的痛苦。
對剝奪犯罪能力理論的主要批評是它忽視了犯罪中的所謂的“替代”現(xiàn)象。許多犯罪活動具有“市場”動力。如果對違禁品(毒品,妓女,偷來的電視機)有需求,那么有人就會供給。因此,一個違禁品的供給者被定罪并且被剝奪犯罪能力,就會有另一個人來替代。雖然當Aloysius被監(jiān)禁時可能確實沒有在轉角處兜售毒品,但需求仍可能未減少,所以其他人會繼續(xù)。暴力犯罪,強奸,兇殺,或者搶劫等罪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型更少清楚。有些犯罪學家認為如果這些犯罪有“市場”,那么在此意義上逮捕一個入室盜竊犯或搶劫犯只是擴大了未被逮捕者作案的可能性。如果真是這樣,那么剝奪一個入室盜竊犯的犯罪能力不會降低該罪的總犯罪率。
矯正
1800年至1975年期間,美國的司法區(qū)可能受到第三種功利主義理論的主導,矯正論。這種理論認為如果給予正確的“治療”,罪犯可以被“改造”成非罪犯。這種思想源自Quakers,他在美國革命(以及作為對所有重罪犯廣泛使用死刑的對策)后的第一個十年內,參觀了感化院,在那里罪犯通過看圣經成為“悔罪者”并且不再犯罪。
在矯正論統(tǒng)治時期,矯正采取過數個不同的模式。(大約)1800年至1870年犯罪被視為工業(yè)城市環(huán)境造成“社會”疾病。因此,許多監(jiān)獄被建在遠離城市的地方。1870年至1900年,犯罪被比作為“醫(yī)學”疾病,正確的“治療”可以治愈罪犯。假釋委員會由最能發(fā)現(xiàn)被告是否痊愈的專家組成,它在罪犯不再需要治療時釋放罪犯。在隨后的1900年至1940年浪潮中,犯罪被視為遺傳的。許多州規(guī)定罪犯絕育來避免他們的后代犯罪。最后,1940年至1975年,犯罪主要被視為精神失常的癥狀;假釋委員會增加了精神病學家,并且在監(jiān)獄興起了“行為矯正”。
每個模式都導致了刑事司法體制的其他變化。矯正論(與剝奪犯罪能力論一樣)要求對每個罪犯依據“癥狀”判不定期刑,以及對不同人進行不同的治療。同樣地,法官要求有“判決前的報告書”,告訴他們被告的社會背景,需要矯正的可能性,以及矯正多長時間。事實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對矯正論的批評者一般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刑罰期間的“治療”是有效的。也沒有資料顯示在監(jiān)獄內受到治療的人較小可能再犯罪。這種懷疑受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一篇劃時代的文章的強有力支持,該文在評論有關該課題的數卷研究后,被人解釋為得出了矯正“毫無效果”的結論。事實上,這不是該文的結論,就如作者此后承認的,但是那時,已經太晚了!昂翢o效果”的結論已被全國的立法機關普遍接受。
經驗主義的批評
每個功利主義的理論都聲稱通過威懾,剝奪犯罪能力,或者矯正來降低犯罪率。如上引用的矯正研究,當矯正的效果受到經驗研究的質疑時,矯正論的合理性同樣受到質疑。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為有許多其他與該理論無關的變化因素影響著犯罪率(包括,例如,報案率)。而且,許多資料可能含有水分。例如,評論剝奪犯罪能力的效果常常依靠監(jiān)獄同住者關注他們被抓前“實際”所犯罪行數的自我報告。因此有關降低犯罪率的主張使功利主義具有吸引力,同時也使它易受經驗主義的責難。(報復主義,下面討論,不受相同的批評,因為它明確否定任何具有現(xiàn)實效果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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