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勤華 ]——(2000-11-21) / 已閱34903次
⑿如在《禮記》一書中,已有了關于損傷檢驗的記載,1975年出土的秦簡《封診式》則對法醫(yī)檢驗有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參閱賈靜濤文,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頁。
⒀如不合理的檢驗體制(只準官吏進行,不準醫(yī)生參與)、不合理的檢驗規(guī)定(不準解剖尸體)以及解剖學、化學、藥理學、組織學等自然科學的落后,等等。
⒁前引⑿,賈靜濤書,第70、171頁。
⒂如在《墨子》、《荀子》等作品中,就已對法、禮、君、罪等詞作出了解釋和定義。
⒃《唐律疏議》中還有許多概念,如妻、妾、媵、奴、婢、嫡、庶、良、賤、部曲以及謀大逆、惡逆、不孝、大不敬等,完全是為中國封建君主專制社會所服務的,帶有該社會的鮮明特點,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的解體,這些概念也都失去了生存的價值。
⒄思達木蘗(R.Stammler,1856~1938),現(xiàn)譯施塔姆勒,德國著名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哲學的代表之一。
⒅拿特布爾(Gustav Radbruch,1878~1949),現(xiàn)譯拉德勃魯赫,德國著名法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之一。
⒆謝暉:《法治保守主義思潮評析》,《法學研究》1997年第6期。
⒇近代從海外留學回國的王寵惠、楊兆龍、倪征(日+奧)、錢端升、吳經(jīng)熊、梅汝璈、盛振為、盧峻、丘日慶、張志讓、鄭兆璜、趙理海、韓德培、孫曉樓、沈鈞懦、黃尊三、潘念之、蔡樞衡、程樹德、張友漁、王世杰、王鐵崖、端木正、周鯁生、盧干東、李浩培、周枬、周子亞、龔祥瑞等,就是這一職業(yè)法學家階層中的姣姣者。參閱郝鐵川:《中國近代法學留學生與法制近代化》,《法學研究》1997年第6期。
(21)從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學堂首開法律教育課程之后,至1909年中國先后興辦了47所法政學堂,涉及省份達20多個,1909年一年法政學堂的在校生達12282名。見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fā)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頁以下。
(22)參閱何勤華:《漢語“法學”一詞的起源及其流變》,《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國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頁。
(24)在中國古代,“監(jiān)護”一詞主要是指督察下級官吏的行為。《史記·陳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陳)平為都尉……。諸將盡讙,曰:‘大王一旦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jiān)護軍長者!’”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寫:《睡虎地秦暮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頁。
(27)李貴連先生的《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法學》(《中外法學》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華的《漢語“法學”一詞的起源及其流變》,可以說是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鐵川的《論近代中國對大陸法系的選擇》(載南京師范大學法制現(xiàn)代化研究中心編《法制現(xiàn)代化研究》(二),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形成的影響》(《學術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這種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鐵川文。
(29)段秋關教授在“20世紀中國法學的回顧與前瞻”研討會上認為,20世紀的中國主要忙于革命,推翻舊制度,建設新社會,所以出了許多著名的革命家、政治家,但卻沒有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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