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健 ]——(2004-7-24) / 已閱61810次
從死刑存廢之爭看我國死刑制度的命運
作者:嚴健
摘要
240年前,意大利著名刑學家貝卡里亞出版了一本至今仍響徹刑法學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從而一場轟轟烈烈至今仍懸而未決的死刑存廢之爭由此爆發(fā)。這場持續(xù)百年之久的爭論為我國這樣一個死刑大國認清死刑的本質(zhì)價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參考“資料”,而從這個價值深入,我們似乎可以清晰的看到死刑在我國現(xiàn)實不能廢與未來的限制消亡命運。
[關(guān)鍵詞]:死刑 死刑廢除論 死刑存置論 死刑命運
Abstract
Before 240 years, famous punishment of Italy man Bei Kaliya published one still resounds through up to now the works of penal code educational circles " bys guiltys and penalty ", thus a up to now still outstanding death penalty on a grand and spectacular scale deposits uselessly it contends the eruption from this. That this goes on a hundred years argues seeing clearly for so big country of a death penalty of our country that the essential value of death penalty provided a good reference " material ", and from this value thoroughly, we seemingly can distinctly sees that the death penalty at our country reality can not give up with the confinement of future to wither away the destiny.
[Key words]: Death penalty Abolish the theory in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stores the theory of putting The destiny of death penalty
引言
死刑(Death Penalty)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nèi)容的刑罰。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從而達到防衛(wèi)社會的刑罰方法。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tǒng)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tǒng)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quán)利——生命權(quán)。因此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是否正當受到了懷疑,在200多年前終于受到了西方有識之士的反對和討伐,從而引發(fā)了一場延續(xù)了數(shù)百年的死刑存廢之爭。至今死刑到底是應該存置還是應當廢除仍無最終定論。
我國歷來是一個死刑大國,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舊保持了68個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實踐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睞。但是隨著世界人權(quán)觀念的普及和各國對于死刑制度的持續(xù)聲討,我國學者對死刑制度也進行了深層次的思考,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國內(nèi)要求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本文將從西方死刑存廢之爭開始來探討我國死刑制度的命運,同時提出筆者對于死刑制度將來走勢的個人見解。
一. 百年疑問——死刑存廢之爭
死刑被毫無懷疑的使用了幾千年,直到西方啟蒙運動的興起,死刑才真正形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進而成為刑法上爭論的焦點。
(一)死刑廢除論
廢除死刑的觀點最早可源于16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莫爾,但是莫爾對死刑的質(zhì)疑并未得到人們的關(guān)注,而與此同時,基于原始教義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廢除觀點亦未引起多大的反響。直到1764年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面市,才引出一場死刑是存是廢這個延續(xù)了幾百年的疑問。
1.貝卡里亞的死刑廢除論
作為西方歷史上公認的最早對死刑提出系統(tǒng)的廢除觀點的學者,貝卡里亞是在天賦人權(quán)與社會契約論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礎(chǔ)上,論證死刑的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從而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
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貝卡里亞指出:人們可以憑借怎樣的權(quán)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這當然不是造就君權(quán)和法律的那種權(quán)利。君權(quán)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總合,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jié)合體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誰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quán)奉予別人操使呢?每個人在對自己做出最小犧牲時,怎么會把冠于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去呢?如果說這已成為事實的話,它同人無權(quán)自殺的原則怎么協(xié)調(diào)呢?要是他可以把這種權(quán)利交給他人或者交給整個社會,他豈不本來就應該有這種權(quán)利嗎?[1]他認為,國家沒有判處一個公民死刑的權(quán)力,因為在最初訂立社會契約的時候,人們僅僅把自己一份盡量少的自由交給了當局,這份盡量少的自由中當然的不包括處置自己生命的生殺予奪的大權(quán)了。從而論證死刑的非公正性。
另外,貝卡里亞基于死刑的威嚇效果提出: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們自己的勞役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這種行為之所以有效的約束經(jīng)常提醒我們: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惡,也將陷入這漫長的苦難之中。因而,同人們總感覺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2]因此他認為,盡管死刑十分殘酷,但由于其執(zhí)行的短暫性,所產(chǎn)生威嚇效果并非是最佳的。而終身苦役則完全可以替代死刑,并且勞役者還可以通過勞苦對他所侵犯的社會進行補償,而這種失去自由的借鑒具有長久性和痛苦性,更能成為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
貝卡里亞甚至還從人道性對死刑發(fā)難,他指出: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3]雖然他并未具體說明死刑為什么不人道,但是把死刑的不人道作為廢除死刑的基本立論之一卻得到后來西方學者們首肯。貝卡里亞的這些觀點在死刑廢除論中起到了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為死刑整個廢除論奠定了一個基礎(chǔ)。
2.邊沁的死刑廢除論
邊沁是繼貝卡里亞后,從功利角度論證和完善死刑廢除的立論。邊沁是著名的功利學派學者,他把死刑和終身監(jiān)禁的利弊做了個比較和權(quán)衡,認為死刑剝奪的是人的生命,終身監(jiān)禁剝奪的是人的自由,而生命權(quán)是人最基本的權(quán)利,其價值遠遠大于人的自由。因此,死刑是一種成本代價高于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而終身監(jiān)禁的威懾力并不比死刑弱。據(jù)此,認為死刑成本代價高于終身監(jiān)禁,而效果卻等同于終身監(jiān)禁,因而死刑是一種不必要的浪費之刑,完全可以為終身監(jiān)禁所替代。另外,死刑也可能成為一種濫用之刑,他指出:我們應該期望找到罪與刑之間最精確的相稱性比例,但事實上它都經(jīng)常被冒犯或忘卻,因而往往對于那些輕微之罪適用死刑。[4]死刑的這種潛在的惡劣影響也成為其廢除死刑的重要立論。
3.菲利的死刑廢除論
菲利是刑事實證學派死刑廢除論學者之一,其死刑廢除論觀點比較獨特。一方面其否認死刑的非正義性,同時其又認為死刑的不必要性,從而進入一個死刑邏輯論證關(guān)系。
對于否認死刑的非正義性,菲利是這樣認為的:依我看,死刑是自然的產(chǎn)物,而且在宇宙發(fā)展的任何階段都起作用。它不違背正義,因為當另一個人的死絕對必要時,死刑就是合法的,就像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進行合法的正當防衛(wèi)都是合法的一樣。[5]菲利把死刑認為是一種合乎正義的人類自我淘汰方式,其認為:死刑不違背人類社會應當通過消滅反社會的和不適應社會的個人的方式來進行人為的淘汰這一自然規(guī)律。[6]據(jù)此,認為死刑并不違背人類對于正義的追求,符合人們的正義觀。
雖然菲利認為死刑不違背正義,但同時又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認為即使承認死刑作為一例外的極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認它在正常社會生活中是必要的。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社會完全是可以用終身隔離或流放來保護自己而不是死刑。由此,菲利的結(jié)論是:由于死刑在正常時期不必要,而且對于能夠生效的那部分人來又不能適用,因此只能將它廢除。[7]值得注意的是,菲利對死刑不必要性進行邏輯論證的同時還引用托斯卡那區(qū)和法國的一些死刑實際運用和犯罪率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從而在實證方面也進行了論證。這是較刑事古典學派死刑廢除論者論證方法的不同之處。
(二)死刑存置論
死刑已經(jīng)運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產(chǎn)生和運用的前期,“殺人者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因此并沒有什么死刑正當性理論的存在。當死刑廢除論產(chǎn)生后,才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研究。由此,伴隨著死刑廢除論的出現(xiàn),死刑存置論也出現(xiàn)了。
1.康德的死刑存置論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論者,他主張刑罰等量報應,因此基于報應主義,康德為死刑存在的正當性作了有力的辯護?档轮赋觯褐\殺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夠用它們的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沒有類似生命的東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間進行比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謀殺罪和謀殺的報復之間沒有平等問題,只有依法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個公民社會,經(jīng)過它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這個社會,并假定這些人有住在一個海島上,決定彼此分開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監(jiān)獄里還有最后一個謀殺犯,也應該處死他以后,才執(zhí)行他們解散的決定。應該這樣做的原因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認識到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也認識到不應該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將被認為是參與了這次謀殺,是對正義的公開違犯。[8]因此,康德是個堅定的死刑存置論者,其主張死刑的理由就是現(xiàn)實的正義。
2.黑格爾的死刑存置論
黑格爾和康德一樣都是報應主義的代表人,但是其對于死刑的存置觀點與康德有所不同。黑格爾反對康德的等量報應,認為追求犯罪與刑罰之間外在性狀上的等同性就會得出“同態(tài)復仇”這樣荒誕不經(jīng)的結(jié)論。其主張刑罰的等價報應,黑格爾主張以價值的等同替代性狀的等同,而死刑的價值就在于生命,而沒有任何物質(zhì)的價值可以與生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因此他指出:報復雖然不能講究種的等同,但在殺人的場合則不同,必然要處死刑其理由是,因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個范圍,所以刑罰不能在僅僅存在于一種價值中——生命是無價之寶——只能在于剝奪殺人者的生命。[9]
3.加羅法洛的死刑存置論
同是刑事實證學派代表人物,加羅法洛和菲利對死刑所進行分析的立論都是一樣的,都是基于功利基礎(chǔ)之上,但結(jié)果卻大相徑庭。加羅法洛是死刑存置論者,他主張對犯罪人的一種消滅方法,即排斥出社會圈,剝奪其社會權(quán)利。而死刑正是一種完全徹底消滅犯罪人的有效方法,因此得到他的認同。加羅法洛指出:個人有權(quán)進行社會活動,因為他絕對需要社會生活。但是,一個僅僅是社會機體的一個細胞,所以當個人成為社會機體的有害的源泉時,他就不再享有成為社會一分子的權(quán)利。因而,死刑才是必要的。[10]但是其并非意味著贊同所有犯罪都適用死刑,他認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方可存在:對社會道德觀的侵犯是一種永久精神異常的癥狀,該癥狀導致主體永遠不能進行身會生活。因此他斷言,死刑只能適用于僅僅出于利己的動機就易于實施謀殺行為的人。[11]由此可見,加羅法洛是一位為死刑進行有力辯護的學者。
二. 死刑存廢之爭評析
死刑存廢之爭在兩個世紀前就已經(jīng)開始,一直延續(xù)至今,但并沒有從根本上真正解決死刑問題。死刑還是在爭論中延續(xù)著其漫長的歷史。西方的死刑存廢論分別從死刑的各個角度進行論證以支持其存置或廢除的論點,不管是廢除論中的貝卡里亞、邊沁還是持存置論的康德、黑格爾等,他們的這些觀點對死刑的發(fā)展都起著很大的作用與影響,但他們的這些理論在表現(xiàn)出合理性的同時也均表現(xiàn)出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死刑廢除論之評析
基于社會契約,貝卡里亞對國家擁有判處死刑的權(quán)利提出了質(zhì)疑,這是受當時西方啟蒙思想的影響,因此在當時極具合理性的。但是筆者認為基于一種虛幻的理論——社會契約論,作為否認死刑的依據(jù)是軟弱無力的,而且貝卡里亞提出的刑罰承諾性也是存在問題的?档戮椭赋觯核ㄘ惪ɡ飦啞P者注)的說法完全是詭辯的和對權(quán)利的顛倒。沒有人忍受刑罰是由于他愿意受刑罰,而是由于他曾經(jīng)決定肯定一種應受刑罰的行為,因為事實上,任何人愿意去體驗的東西絕對不是刑罰,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罰。[12]貝卡里亞認為的只有在得到承諾的情況下,刑罰才是合理與正當?shù)挠^點來否定國家的死刑判處權(quán)在康德的反駁下顯得是那么的蒼白,因為確實一個人受到刑罰,因為的是他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因為他愿意受到刑罰的處罰。
貝卡里亞對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也提出了質(zhì)疑,認為死刑的威嚇效果并非最佳,并且認為終身苦役完全可以替代死刑。邊沁在這基礎(chǔ)上又對死刑與終身苦役進行比較,得出死刑是代價大于且效果等同于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而認為是浪費之刑,應當廢除的理論成為了死刑廢除論上有力的依據(jù)。但是筆者認為死刑是否必要,貝卡里亞、邊沁等人的論證并不充分。刑罰的威嚇力產(chǎn)生于刑罰的嚴厲程度,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因此,死刑所產(chǎn)生的威嚇作用必定比終身監(jiān)禁大。因為至少從人的感官而言,死刑所產(chǎn)生巨大的威懾力完全高于終身監(jiān)禁。而貝卡里亞等人所指出的理由只是能讓人們反思死刑存在的必要與否,卻不能或者說足以使人們認可死刑不必要。菲利等刑事實證學派死刑廢除論學者所引用的實證數(shù)據(jù)雖然比單純的邏輯論證更具有說服力,但是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本身的說服力就是相對的,以此作為死刑不必要的依據(jù),也不能完全證明死刑的不必要性的正確性。
從人道性出發(fā),貝卡里亞也否認死刑符合人道性,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死刑廢除論中最為合理的觀點,這種觀點為后來的死刑廢除論最根本的理論依據(jù)。刑罰的人道性在于不得剝奪犯罪人最基本的權(quán)利,因為一旦剝奪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權(quán)就意味對犯罪人作為人的資格的一種否定。而死刑剝奪的是人最基本的權(quán)利——生命權(quán),因此是不人道的。這種“剝奪人最基本的生命權(quán)的刑罰是不人道的刑罰”在邏輯推論上便是合理的。
(二)死刑存置論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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