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勤華 ]——(2000-11-24) / 已閱26642次
[5][9][10][14][18] 見張國福著:《中華民國法制簡史》,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3、87、150頁。當(dāng)然,
整體的事實上的廢除,則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事了。
[6][7] 見《通商條約章程成案匯編》卷二十六頁六、二十六頁九。
[8] 前者有本書第45 份民事判決書:“范樹仁訴德商禪臣洋行”。按照文獻上記載,中國廢除對德國的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是在1917
年(民國6年),但從此案看,當(dāng)時才1916年。后者有第41份民事判決書:“奧人阿克第與法人麥蘭等訴!
[11][16]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0、544頁。
[12] 參閱本書第三部分,即刑事判決書部分。
[13]
如在《李陶孫與美商經(jīng)理崔炳臣等因貨款糾葛一案判決書》中,直隸高等審判廳民三庭就宣稱:“本案系查照司法部音電,本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未結(jié)之案,以單獨制行之,合并聲明!
[15]
1915年由法律編查會在《現(xiàn)行刑律》民事及歷年大理院判例的基礎(chǔ)上編成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1921年,北洋政府的修訂法律館全面編纂民法典,至1926年各編陸續(xù)完成。但該法典始終未能正式頒行。見前引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律史》,第545頁。
[17] 參閱本書第17頁,第159頁,第222頁,第238頁等各案。
[19] 見“德商捷成洋行與何云軒等因批貨糾葛一案判決書!
[20]
如對“崔雅泉與日商安達純一因商標(biāo)糾葛一案”的二審(包括一審)判決,應(yīng)當(dāng)說是明顯偏袒日商一方的。它將兩種一般人都可分辨出不同的商標(biāo)定為相類似,因而判中方(崔雅泉)仿冒日商的商標(biāo),并責(zé)令崔雅泉自己出錢收回已批發(fā)出去的商品,讓日商銷毀(第179
頁)。當(dāng)然,最后大理院駁回了二審的不合理判決。
[21] 從比它更早出版的《通商章程成案匯編》(光緒12 年,
即1886年印行)和《華洋訴訟例案匯編》(姚之鶴編,商務(wù)印書館1915年版)來看,筆者的上述看法是正確的。因為前者在卷二十四至二十七中,共收成案32個,涉及的都是違反中外條約規(guī)定的旅游、走私軍火以及其他違禁物品、租稅、采礦糾紛、殺人、搶劫、竊盜、偽造貨幣等;而后者在第二、第三、第四編中收集成案近100多個,
主要也是關(guān)于錢債刑殺方面的,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一個也沒有。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钅右加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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