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家弘 ]——(2000-9-27) / 已閱48655次
從1791年到1811年,法國在某種意義上充當了西方陪審制度的“試驗田”。雖然該“試驗”以失敗告終,但是法國人并非一無所獲,因為他們在拋棄英國式大陪審團制度的同時,卻建立了具有法國特色的審判陪審制度。陪審員從當地選民中產生,與法官一起審理案件,一起做出判決。為了與英美式的陪審團相區(qū)別,有人稱之為“陪審官”或“陪審法官”。雖然這種陪審制度自20世紀以來不斷衰減,但是它一直被保留到今天。
二、西方陪審制度的現狀
今天,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qū)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著陪審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法國。
(一)美國的陪審制度
當今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指小陪審團或審判陪審團制度。但是,美國的大陪審團或起訴陪審團制度很有特色,而且其大概是世界上唯一保留了這種制度的國家。
1.大陪審團制度
目前美國的聯邦司法系統(tǒng)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統(tǒng)仍然保留了大陪審團制度。各州法律有關大陪審團組成人數規(guī)定并不統(tǒng)一,最少的為5人,最多的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規(guī)定為6名;俄勒岡州規(guī)定為7名;俄亥俄州規(guī)定為9名;蒙大拿州規(guī)定為11名;聯邦大陪審團為23名。有些州對大陪審團人數的規(guī)定具有靈活性。例如,弗吉尼亞州規(guī)定為5至7人;南達科他州規(guī)定為6至8人;北達科他州規(guī)定為8至11人;馬薩諸塞州規(guī)定為16至23人。
大陪審團由非法律專業(yè)的人員組成。各州有關大陪審團成員資格的規(guī)定略有不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當地有選舉權的公民;(2)年齡不超過70歲;(3)心智健全,沒有殘疾;(4)沒有重罪前科;(5)適合于參加大陪審團的工作。
挑選大陪審團成員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其一是“抽簽法”,即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抽簽方式確定大陪審團的成員;其二是“評選法”,即由一名或數名法官從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評議的方式選定大陪審團的成員。根據法律上的規(guī)定,目前美國有42個州采用第一種方法;有6個州采用第二種方法。此外,科羅拉多州和內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結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簽法”從候選人中選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評議確定正式的人選。
關于大陪審團的任期,各州的規(guī)定也不盡同。多數州規(guī)定大陪審團的任期與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為4年;有些州規(guī)定大陪審團的任期為1年、6個月、4個月、3個月、60天或4個星期。此外,有3個州規(guī)定大陪審團的任期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即根據案件調查起訴所需要的時間長短來決定大陪審團的任期。固定任期的大陪審團負責調查其任期內發(fā)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審團只負責調查其為之設立的那個案件,因此可成為“專案大陪審團”。
雖然大陪審團的設計功能是對檢察官的起訴權進行審查和制約,但是在實踐中,大陪審團經常成為檢察官手中的重要調查武器。這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大陪審團在調查過程中只聽取公訴一方的證據,不聽取辯護方的意見,所以檢察官一般都能很容易地說服大陪審團成員接受其指控意見;其次,由于大陪審團享有秘密傳訊有關人員和要求被傳訊者在宣誓的情況下進行陳述等特殊權力,而且拒絕向大陪審團陳述證言可以被判處藐視法庭罪,所以檢察官往往能在大陪審團的幫助下得到其自己無法得到的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例如,沒有聯邦大陪審團的幫助,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絕難得到美國總統(tǒng)克林頓和第一夫人希拉里的宣誓證詞。
2.小陪審團制度
如前所述,美國憲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別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訴訟標的較大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參與審判。當然,被告人和當事人可以放棄這種權利。因此美國的審判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叫“陪審團審”,即由陪審團和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一種叫“法官審”,即由法官單獨審理案件。
在“陪審團審”的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前者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后者負責適用法律。以刑事案件為例,陪審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這些可以采用的證據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訴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轄區(qū),陪審團還要就應否適用死刑的問題做出裁決)。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無罪,法官便要宣布釋放該被告人。而且根據“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該被告人永遠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審判。換言之,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具有終審效力。
由于陪審團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的挑選都非常重視。美國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體的挑選陪審員的規(guī)則。挑選陪審員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從當地選民的登記名單中隨機地選出一定數量的人,寫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初選人數的多少主要視案件在社會中的影響大小而定,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在1993年對“洛杉磯騷亂事件”中四名毆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審判中,法官因擔心當地居民不愿意擔任該案的陪審員,竟然向6000名當地選民發(fā)出了詢問通知書,結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擔任該案的陪審員。
然后,法官用問卷的方式審查這些人是否具備擔任本案陪審員的基本資格。問卷中的問題一般包括是否年滿21歲,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語,是否身體健康,以及與本案有關的一些具體問題。法官要根據候選人的答卷進行第二次篩選。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選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則可能選出40至50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磯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長達53頁、包括148個問題的問卷,最后選出了73名候選人。
再后,法官通知這些通過“二選”的人在指定時間到法庭接受“庭選”。這是挑選陪審員過程中最為關鍵的時候,雙方律師都要參加。有人稱這是正式審判的“前哨戰(zhàn)”,而且往往具有預決勝負的意義。1990年,筆者在美國訪問期間曾經旁聽過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審員挑選過程!巴ミx”開始時,法官先按照姓名順序叫14名候選人進入法庭,坐在陪審團席上。陪審團的正式成員是12人,但是還要根據案件審判的“難易”程度和可能持續(xù)的時間長短設若干名替補陪審員。當正式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難而無法繼續(xù)參加時,便由替補上場。法官在對每個候選人提問之后要做出決定。如果法官認為此人可以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就讓這個人坐下;如果法官認為此人不適宜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就讓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選人依次補上。
很多美國法官都為找不到法律規(guī)定數量的陪審員而頭痛。70年代以來,隨著犯罪的增長,法院的審判任務越來越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還規(guī)定不得使用能夠大大節(jié)省審判時間的“辯訴交易”,并且鼓勵被告人選擇陪審團審。于是,刑事審判中對陪審員的需求日益增大。雖然一般的美國人都認為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在現實中逃避此項義務者大有人在。他們或者是怕受牽連,或者是怕耽誤時間。面對這種情況,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懲罰手段。例如,對那些被認為是故意逃避陪審義務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罰坐”一天,還有的法官下令將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候選人也有否決權。這有兩種形式:一種叫做“有理否決”或“有理回避”;一種叫做“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法律對后者的次數有具體規(guī)定。例如,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20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jiān)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由于“無理否決”不必向法庭陳述理由,所以雙方律師都很重視這些機會。他們在詢問候選人的過程中,千方百計了解其社會地位、個人經歷、種族血統(tǒng)等情況,以便盡量把那些可能在審判中傾向對方的候選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陪審團成員確定之后,法官就要讓全體陪審員宣誓將公正地審理此案,然后庭審程序開始。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們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他們一起住在一個與世隔絕的場所,每天由法警的專車接送他們去法庭。他們一般都不能會見親友,也不能看電視新聞和未經法警審查的報紙,以免社會輿論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公正裁決。但是在那些社會影響巨大的案件中,陪審員往往是社會公眾和新聞界關注的要點。在法庭調查過程中,陪審員主要扮演聽眾的角色。雙方律師在發(fā)表辯訴意見的時候都要面對陪審團;雙方證人在陳述案件事實的時候也都以陪審團為主要對象。但是陪審員們只能聽,只能看,不能提問題,也不能做筆記。
庭審調查結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向陪審團提供一份指導意見。然后陪審員們被帶到秘密的評議室,就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評議。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必須得到全體一致同意。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一般只要求簡單的多數。因此,在那些案情復雜而且社會影響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評議往往是非常困難和曠日持久的。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審團始終無法就裁決達成一致意見,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將該陪審團“掛起來”,即宣布該案為“懸而未決”的“流審”,并重新組成陪審團,重新審判。然而,在社會上納稅人的輿論壓力下,法官和陪審員們都不愿意承擔“流審”的責任,于是就會竭盡全力在評議中達成一致意見。陪審團的評議和投票過程對外是保密的,但是對內是公開的。因此,熟悉陪審團運作情況的人士認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團,否則陪審團中的少數派很難堅持自己的觀點。判決宣布之后,律師可以要求法官審查陪審團的評議和表決情況,以便確定是否每個陪審員都真正同意陪審團的裁決意見。但是,只有當一名陪審員能夠證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許律師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審判。
一般來說,美國人多認為陪審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審制度的運轉也是基本上令人滿意的。但是近年來也有一些學者對陪審制度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批評。例如,有人說陪審制度影響了司法系統(tǒng)的效率;有人說陪審制度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有人說陪審團的裁決有時是非;奶频;有人說擔任陪審員的人是對公民個人生活的侵擾,等等。近幾年,華盛頓特區(qū)、亞利桑納州、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科羅拉多州等司法管轄區(qū)都組織各方面人員進行了面向21世紀的陪審制度現代化問題的專項研究。
l996年,華盛頓特區(qū)的司法系統(tǒng)成立了一個由36名陪審員代表、律師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組成的專項研究委員會。1998年2月,該委員會公布了關于實現陪審制度現代化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提出的陪審制度改革建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陪審員挑選過程中的“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問題;其二是陪審員聽審過程中的“消極角色”或“被動接受”問題。
該委員會的多數成員認為訴辯雙方律師的“無理否決權”應該廢除,或者至少應該加以更為嚴格的限制。雖然美國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巴特森訴肯德基州一案的裁決中肯定了對陪審員候選人的“無理否決”不得以種族或性別為依據的原則,但是在挑選陪審員的實踐中,律師借“無理否決權”來清除特定種族或性別的候選人的作法仍然屢見不鮮。有的委員指出,“無理否決權”與公正陪審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因為它依據的不是候選人的個人行為和態(tài)度,而是候選人所隸屬的人類群體的行為傾向;它排除的候選人很可能是實際上非常公正的陪審員;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訴辯雙方律師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傾向性的陪審員。在廢除“無理否決”的同時,法院應該設計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規(guī)則來保證“有理否決”能夠把那些心存偏見的候選人都排除在陪審團之外。該委員會的多數成員還認為應該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陪審員的積極參審意識并提高陪審員的參審工作質量。例如,陪審員應該可以在庭審調查的過程中自己記錄,應該可以用書面形式向證人提問;應該在歷時長久的審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關證據的記錄和解釋。此外,有人建議減少陪審員的人數,以便減少陪審團審判的費用;還有人建議改變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審團裁決必須全體一致同意的作法,改為簡單多數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決的作法。
(二)法國的陪審制度
現在,法國僅在重罪法庭的審判中采用陪審制度。按照法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重罪法庭設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訴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設法庭的性質,一般為每三個月開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組成人員包括一名庭長、兩名助審法官和九名陪審員。庭長一般由上訴法院的庭長或法官擔任,也可以由上訴法院院長擔任。助審法官一般都從上訴法院的法官中選任,也可以從當地地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法官中選任。
按照法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擔任陪審員的主要資格條件包括:年滿23歲;懂法語;享有法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被開除過公職;沒有精神疾患;沒有因拒絕執(zhí)行陪審員義務等而被宣布為禁止擔任陪審員的人。此外,政府高級官員、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審員;有關案件中的司法人員、證人、翻譯、檢舉人、鑒定人、申訴人和當事人等不能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年過70的人可以免除擔任陪審員的義務。每個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編制本年度的候選陪審員名單。候選人數各地不同,巴黎為1200名;上塞納省、塞納圣德尼省和瓦爾德馬恩省為500名;其他各省為160名至24O名。候選陪審員名單由一個專門委員會從當地居民中選定。該委員會一般由法官、當地政府官員和當地議會代表組成。名單確定之后,由重罪法庭書記室保存。⑤
重罪法庭在每次開庭前至少15天,應該在法院院長主持下公開從本法庭的候選陪審員名單中挑選具體案件的候選陪審員。具體案件的候選陪審員一般為27名,必要時可增設若干名替補。挑選以隨機抽簽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一個候選人在一個年度內只擔任一次陪審員。所以當抽到簽的人已經在本年度內擔任過陪審員時,就要立即更換他人。具體案件的候選陪審員確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選者在指定的時間到法庭參加“庭選”。如果接到通知者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按時到庭,那么第一次罰款100法郎;第二次罰款200法郎;第三次罰款500法郎并永遠剝奪其擔任陪審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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