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立彬 ]——(2004-7-1) / 已閱8477次
本案陶某如何定罪
夏立彬
本案陶某如何定罪
{案情}
陶某,男,泰順縣下洪鄉(xiāng)農(nóng)民,以算命為業(yè)
2003年6月10日,泰順縣城關王某因家中出事(王某女兒忽然得病,臥床不起),找到陶某欲求消災之法。陶某便到王某家做“法事”替王某女兒渡關。陶某對王某說,要為其女兒順利渡關,須把2888元人民幣包在香紙內(nèi)后予以焚燒,王某按陶某的要求包好香紙包,遞給陶某以用在渡關時焚錢。在焚錢間,陶某乘王某及王某家人不注意之機,便把香紙包內(nèi)的錢迅速取出放內(nèi)自己的口袋中。同年6月至10月間,陶某利用同樣的手段,詐取五次,計財物價值10000余元。
{分歧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陶某迷信手法利用虛構事實,騙取財物所有人的信任,取得財物的行為,應屬于詐騙。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利用財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轉移物據(jù)為己有,應屬于盜竊。
{評析意見}
筆者認為,本案的陶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持有陷于錯誤認識,而將財物自愿交付給行為人。盜竊罪是指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方法竊取據(jù)為己有。兩者相比,他們在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體方面基本一樣的,區(qū)別的關鍵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即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通常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所有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交出財物,但這種“自愿”并非財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的真實意思,而是被行為人的騙術所迷惑上當所致。盜竊罪在客觀方面是行為人趁財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不知情或沒有覺察的情況下,采取秘密的方法盜取財物據(jù)為己有。但有時靠這個方面進行區(qū)別,還是不能正確區(qū)分盜竊與詐騙,還須結合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交付財物是否基于其意思的表示。因此,區(qū)別某行為是盜竊,還是詐騙?主要從兩方面標準來分析:一、行為人是采用何種手段,是秘密竊取的方法,還是欺騙的方法;二、是處分財物是基于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表示。下面就這兩方面的標準來檢驗本案陶某的行為,是盜竊,還是詐騙。
本案陶某存在兩種行為性質,一是利用迷信手法虛構事實,騙王某說,要保其女兒順利渡關須把2888元人民幣包在香紙內(nèi)后予以焚燒,王某基于對陶某迷信手法的信任,自愿把用香紙包好的錢遞給王某,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二是在焚錢間,陶某乘王某及王某家人不注意之機,便把香紙包內(nèi)的錢迅速取出放內(nèi)自己的口袋中,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本案是盜竊呢?還是詐騙?還要結合第二個標準來檢驗本案陶某的行為,對于包有錢的紙包是基于王某的意思而交付給陶某,這時財物已受陶某所控制,整個犯罪過程已完成。雖陶某趁王某及王某家人不注意之機,在做法事焚燒紙包間,把香紙包內(nèi)的錢迅速取出放內(nèi)自己的口袋中,但這是詐騙行為的延伸,是陶某對詐騙所得財物占有方式轉化而已。
綜上述,本案陶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