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帥奇 ]——(2019-11-2) / 已閱4833次
標題:懷化、通道兩地法院存在的司法腐敗問題亟待解決
作者:吳帥奇
冤假錯案給當事人以及整個家庭造成的損害已經(jīng)無法彌補。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號民事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案;2013年10月25日該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李成山、吳家勝均不服,分別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李成山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2014年7月17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懷中民再終字第4號維持原判的民事判決。吳家勝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終字第173號民事裁定,指令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懷中民再終字第18號民事裁定,撤銷(2014)懷中民再終字第4號維持原判的民事判決書和(2013)通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1230民初142號民事判決。李成山不服,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7年3月6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民終1497號維持原判的民事判決。李成山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湘民申第3241號民事裁定,駁回李成山的再審申請。
每一個日日夜夜,每一個點點滴滴,每一次被拒絕時的無奈與沮喪,都深深地銘記在我的腦海里。在整個案件的推進過程中,無論發(fā)生了什么,我都沒有退卻、沒有放棄,我一直在努力,幾年如一日,始終堅持,終獲成功!
當我一次又一次提起沉重的筆桿欲訴五年的冤屈冤情時,不由得使我痛哭流涕,甚至想懸梁自盡一走了之,但我不想給我妻兒留下冤屈的244032.41元債務,不想愧對黨培養(yǎng)30多年的老黨員歷程,不想愧對自己曾經(jīng)當過十多年通道縣法院刑二庭庭長、審判監(jiān)督庭庭長/科級干部的光輝歷史。我堅信,“基層有腐敗,上級有青天”,懷化市中院,通道縣法院司法腐敗種種事實,希望上級重錘出擊,嚴懲這些枉法裁判之徒,還我們懷化地區(qū),通道縣一個碧水藍天的晴空……
試問:通道縣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號民事調(diào)解書有沒有法律效應?“一案能不能兩次再審?”這種知法違法,犯法違背司法原則程序,該不該追究通道縣人民法院相關(guān)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和責任?我一個30多年黨齡的老黨員國家干部,該不該享受這不公正的待遇?通道縣法院審委會濫用審判職權(quán)裁定撤銷該院正確調(diào)解書,強令一案再審,置2003年03號生效法律文書于不顧,破壞司法公信力,嚴重違法違紀的“小虎蒼蠅”該不該重拳出擊,沉重打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