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6-18) / 已閱20663次
我國現(xiàn)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 前面的話 ]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調(diào)整社會關系、指導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我國法律具體條文的補充與擴展,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司法解釋由于諸多原因,也存在著諸如“超越立法制度”、“不具有立法權(quán)”、“違反全國人大規(guī)定”等這樣、那樣的問題與不足,這方面也在社會各界、專家學家、司法人員、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中產(chǎn)生強烈的意見。
不可否認,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進行審判解決錯綜復雜的種類訴訟案件確存在一些實際難度,實際的審判活動不能沒有司法解釋。同時公眾對司法解釋的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不甚了解,司法解釋的功能不知曉,本文試通過一些簡要粗淺的分析說明,增加對司法解釋的了解,以利在訴訟活動中,更好的學習、理解、掌握及適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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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
司法解釋大致源于我國古代唐朝,當時唐朝先頒布“唐律”!疤坡伞庇址Q為“唐律令”,是唐代法令的總稱。為了讓大多數(shù)官員能夠了解以及執(zhí)行法律,唐朝派專人編寫了《唐律疏議》,來作為對唐朝法律的“補充與解釋”供古代官員們學習與使用!短坡墒枳h》完成后,又由朝庭來頒布,將“學理解釋”直接升格成了法律,這也就是今天的司法解釋的淵源。
[唐律令] 唐代法令的總稱,一般認為有:
1、《武德律》以隋代《開皇律》為藍本,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2、《貞觀律》根據(jù)《武德律》修訂,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3、《永徽律》在《貞觀律》上修訂,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62年)頒行。
4、《開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訂,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頒行。
現(xiàn)僅有《永徽律》(502條)完整保存下來,《開元律》保存部分。唐代法典除“律”外,還有“令”、“格”、“式”三種。
[唐律疏議] 唐《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書。長孫無忌、李責 等十九人于唐高宗永徽三年(李治,公元652)奉詔撰。次年撰成上報,隨即頒行。共三十卷!短坡墒枳h》系《永徽律》的逐條注釋,闡明文義,剖析內(nèi)涵,并設置問答,通過相互辯難,以補律文所未完備之處。
《唐律疏議》通篇貫穿唐初封建統(tǒng)治集團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發(fā)揮漢、魏、晉、隋各代的法律理論,著重鼓吹君主專制、封建倫理和等級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為中國至今的最古、最系統(tǒng)的封建法律著作,對《唐律》在東南亞各國的傳播起了促進作用。
二、我國司法解釋的產(chǎn)生
新中國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當時審判工作的需要曾也作出了不少相關規(guī)定對指導審判工作,但當時并沒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提法及形式!拔母铩焙螅1979年公、檢、法三司法機關得以恢復,全國人大實施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律師暫行條例》、《國籍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及法規(guī)。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來,并且當時這些基本法律在條文表述上比較簡單,無法適應面臨改革開放、搞活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的公民權(quán)利紛爭、刑事案件等審判實踐的形勢。出臺司法解釋就提到一個重要的地位上來了。 1981年6月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全文如下:
《決議》作了的兩個最主要決定:
一、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guī)定。
二、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已相距今天有23年了,全國人大的《決議》的規(guī)定是十分明確的,沒有任何歧義之處。
三、司法解釋的具體文書形式
(一)司法解釋:
1、【解釋】例如:法釋[2003]20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意見】例如:法發(fā)[2003]6號--《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
3、【規(guī)定】例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4、【批復】例如:《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
5、【廢止目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法釋[2002]32號
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nèi)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diào)取證據(jù)的安排》法釋[2002]26號)
7、【解答】例如:無文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quán)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上述形式中,【解釋】、【規(guī)定】【批復】是最常見的司法解釋形式,其中包括“若干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等。嚴格講,由于各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都需要遵照執(zhí)行,因此人們無法從文件名稱上對其是否屬于司法解釋作出判斷。因此,一般只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發(fā)文文號來判斷,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文號均為“法釋[××××]××號”(文號其中“[××××]”為年份、“××號”為該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所發(fā)司法解釋的序號)。自2003年至今,司法解釋的文書形式多限定在“解釋”、“規(guī)定”、“批復”三種形式,如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解釋文書表現(xiàn)形式作了規(guī)范化管理,但究竟以什么文書形式表現(xiàn),有多少種文書形式我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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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書文號上做了區(qū)分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文書形式下達的司法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以“司法文件”進行分類),這些司法文件文號多以“法發(fā)[××××]××號”、“法[××××]××號”出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時要求各級法院“遵照執(zhí)行”、“參照執(zhí)行”或“執(zhí)行”,大部分已公開公布的司法文件是對于與審判工作有著直接關系的,它們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釋執(zhí)行效能的文書形式。
大致有:
【復函】例如:法函[2001]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答復】例如:法函[2003)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復》
【通知】例如:法[2004]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批復】例如:法[2004]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quán)、商標權(quán)、著作權(quán)行為案件編號和收取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解答】例如:法復[1996]2號--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座談會紀要】例如:法[2004]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會議紀要】例如:公通字[2002]29號--《辦理非法經(jīng)營國際電信業(yè)務犯罪案件聯(lián)席會議紀要》等諸多形式。自2003年至今,對于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司法文件多采用“通知”的形式,文號也多采用“法發(fā)[××××]××號”、“法[××××]××號”兩種形式,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文件的文書表現(xiàn)形式作了規(guī)范化管理。
。ㄈ┧痉ㄎ募c司法解釋的關系
司法文件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這類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fā)”、“法”文件形式直接下發(fā),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加以執(zhí)行的司法文件是否具有司法解釋的效能,如果說具有此效能又為何不以司法解釋直接公布。其內(nèi)在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1、從[ 中國法院網(wǎng)http://www.chinacourt.org/ ] 的法律文庫中打開具體的單個司法文件,可以清楚看到:【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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