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11-20) / 已閱25715次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十五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八、十八條
四、合同無效后的返還事宜及過錯方賠償問題
1、當事人未提出合同無效的請求,法院可否直接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
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于人民法院裁判權(quán)范圍,雖然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quán)進行審查。
最高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7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故原審判決并未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合同無效,但屬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如何處理?
合同法58條所述,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在(2017)最高法民申2454號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鑒于訴爭《委托投資協(xié)議書》及《協(xié)議書》應認定為無效,而本案中楊金國系依據(jù)協(xié)議有效主張其股權(quán)歸屬,原審判決亦判定協(xié)議有效并履行,由此需向楊金國作出釋明后征詢其訴求意愿。
本案中雙方協(xié)議因涉及上市公司隱名持股而無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楊金國與林金坤之間委托投資關系的效力,更不意味著否認雙方之間委托投資的事實;同樣,也不意味著否認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權(quán)的效力,更不意味著否認林金坤與亞瑪頓公司股東之間圍繞公司上市及其運行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之效力。
據(jù)此,因本案雙方協(xié)議雖認定為無效,但屬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故楊金國要求將訴爭股權(quán)過戶至其名下的請求難以支持,但楊金國可依進一步查明事實所對應的股權(quán)數(shù)量請求公平分割相關委托投資利益。
3、合同無效,過錯方的賠償問題。
實務中,確定過錯方承擔責任的標準較為多樣,法院裁量權(quán)空間較大,也意味著訴訟風險不易預測。
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因無效合同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可能系多種原因所致,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須比較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致?lián)p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
有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過錯方賠償損失限于信賴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其中,最高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7號于判決書中認定,確定合同無效是國家公權(quán)力對當事人意欲發(fā)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無效合同不應予以履行,故當事人預期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合同無效后,若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基于締約過失行為向?qū)Ψ疆斒氯顺袚r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所賠償?shù)膿p失限于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認定損失賠償數(shù)額時,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形判斷各項損失應否全額賠償;若受害人也存在過錯的,受害人應根據(jù)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無效合同損失賠償范圍的界定》,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0期。
五、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問題
有客戶在網(wǎng)絡上查詢后,提出,合同無效,不受訴訟失效限制的說法。
確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quán)利為一種形成權(quán),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制。只有仲裁機構(gòu)和人民法院才有權(quán)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并非涉合同無效的權(quán)益主張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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