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順捷訴訟擔保 ]——(2018-9-3) / 已閱5062次
在現代社會,如果人們在銀行或是正規(guī)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yè)務的時候會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你要提供擔保!所以在現代生活中,擔保這個詞匯出現的頻率是非常之高,那么問題來了,如此高熱度的詞匯,生活在古代的老祖宗們知不知道是個什么玩意兒呢?
其實,在中國古代,擔保制度源遠流長,咱們這些后世子孫們通過史書資料查閱,再不濟通過一些影視資料也可以知道的最常見的兩種擔保方式:質、押。
我國古代的“質”始于春秋戰(zhàn)國時的人質,后推廣到財產關系上。先秦債務擔保除了廣泛使用“盟誓”方式外(可見,“信譽擔保”這種方式歷史悠久啊,所謂“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 老祖宗們要比現代人更看重各人信譽)就是以提供人質為主。春秋戰(zhàn)國時期國和國之間的結盟、訂約,一般習慣于以國君之子為人質當作盟約的擔保。民間借貸也采取這一方式,當不能清償債務時,只能出賣家屬,淪為債務奴隸。韓非曾說:今家人之治產也,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從秦漢直到明清,以人作質擔保債務的現象一直存在。
另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就“押”。押是在古代質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押的基本意思是在公文契約上簽字或畫記號以作憑證,引伸為“抵押”,把財物給人做擔保。押或抵押作為性質較純粹的物的擔保方式,屬于無占有質。據考證,六朝后,抵押制度已經出現。民間的抵押一般要求債務人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書,如地契、析書(家產分割文書)等交給債權人,到期未能償清債款的則財產被轉移占有,此種方式非常接近于現代的抵押概念。明代的抵押借貸非常的常見,但卻沒有明確的法文規(guī)定,到了清末才出現了關于抵押的律令條文。
所以現代社會的一些擔保方式對于古人來講,雖然完善進步很多,但還真不是那么的陌生,不過,現代社會出現的訴訟擔保方式,老祖宗們肯定是陌生的啦,那么訴訟擔保又是個什么概念呢?
訴訟擔保,即訴訟保全擔保,屬于司法類擔保。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種申請行為,同時法院也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等值的財產擔保,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申請人沒有那么多財產進行擔保怎么辦?(插播廣告啦——找權威的訴訟擔保公司,如唐山地區(qū)的河北順捷訴訟擔保公司。)訴訟擔保公司會為申請人提供一份等價值的保函,而申請人則只需花費很少擔保費即可,是不是很驚喜?
可見,隨著歷史的發(fā)展,擔保行業(yè)的發(fā)展也是與時俱進,以人為本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