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暉 ]——(2004-6-4) / 已閱7575次
也談強行索回賭資行為應如何定性
——與劉四根同志商榷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肖 暉
[案情]
2004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與李某等人一起在賓館賭博。被告人王某輸?shù)袅?萬元賭資,李某贏了其中的1.5萬元。第二天,被告人王某聽說李某在賭博中出“老千”做假,便找到李某,責問李某在賭博中做假,騙取了自己的1.5萬元,要求李某歸還。李某否認在賭博中作假,不同意還錢。后來王某又多次聽說李某在賭博中出“老千”作假,因此他更相信李某騙了他的錢。2月5日,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許某、謝某一起喝茶,王說自己賭博輸給李某1.5萬元,李某在賭博中做假。于是三被告人乘車來到賓館找到李某,指責李某賭博作假,一定要李某歸還1.5萬元,遭到李某的拒絕。三被告人便對其進行毆打。李某被打后,即打電話叫人送來1.5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王某。拿到錢后,三被告人一起乘車離開賓館。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君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
[分歧]
本案在處理中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故意,只是在索回王某在賭博中被騙取的賭資,其索要財物的對象特定、數(shù)額特定,不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主觀要件。客觀上雖然他們采取了毆打等不正確的手段,但對被害人并沒有造成較大的傷害,不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客觀條件。但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三被告人當場使用了暴力毆打的手段,迫使李某當場交出1.5萬元的行為。
[點評]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應結(jié)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來判斷,只有同時符合主體、客體、主觀目的、客觀表現(xiàn)這些具體構(gòu)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具體到本案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即是否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四個構(gòu)成要件。兩種意見在本案的主體、客體及客觀表現(xiàn)三個方面均不存在爭議,根本分歧在于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否非法占有。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其行為就構(gòu)成搶劫犯罪,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其行為就不構(gòu)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持第二種意見的人認為本案所涉款項1.5萬元是被告人王某事用來賭博并輸給李某的,將其定性為賭資是沒錯的。而賭博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作為賭資在法律上更是不予保護的,所以,這1.5萬元不論李某是采取欺騙的手段獲取,還是正常贏得,三被告人要回這1.5萬元賭資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違法性,同時在主觀上也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三被告人使用了毆打等暴力行為,所以構(gòu)成了搶劫犯罪。這種由客觀行為上的違法性推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從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卻違背了犯罪構(gòu)成的客觀規(guī)律。我們既不能從一個人的主觀目的是否合法來判斷其由此所為行為的性質(zhì);更不能從一個人的客觀行為的性質(zhì)簡單的推定指導其行為的主觀目的是否合法,而應綜合全案進行分析。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他人占有的財產(chǎn)通過非法手段據(jù)為已有的故意,本案被告人王某在主觀上認為其所輸?shù)?.5萬元系李某采取欺詐手段獲得的,他向李某索要該款的目的和動機是拿回自己被騙的財物,這與非法占有存在本質(zhì)的區(qū)別。雖然本案所涉款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僅應作為如何處理這筆款項的依據(jù),而不能以此來認定被告人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三被告人由于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