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為君 ]——(2004-6-4) / 已閱18923次
淺議國家工作人員
王為君
刑法設定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特殊的犯罪主體,目的是保障國家政務的廉潔性、公正性、嚴肅性,維護國家的聲譽和威信,體現(xiàn)嚴格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奉公守法、克盡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由于國家工作人員這個法律概念涉及到司法實踐中對案件的偵查管轄分工和對被告人的準確定罪量刑,因此正確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極為重要,本文根據(jù)修訂后的《刑法》,談談筆者對此法律概念的理解,以期達拋磚引玉之效。
一、國家工作人員范圍的修改
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刑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空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jīng)濟的犯罪的決定》第一條規(guī)定“ 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yè)、國家事業(yè)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各種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業(yè)的大量出現(xiàn),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公司、企業(yè)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國家企業(yè)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企業(yè)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yè)中待命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從這一系列的立法和司法廳解釋來看,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過寬,線條不夠清晰,導致了司法實踐中不便操作,特別是對公司、企業(yè)中哪些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常常爭吵不休。因此如何準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成了刑法修訂的一個主要課題。
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特殊主體的犯罪主要有三類:一類是違反廉潔義務方面的犯罪,即貪污受賄賂罪。第二類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方面的犯罪。第三類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侵犯一些其他客體的犯罪,如報復陷害罪,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從這些犯罪的特征來看,其與國家工作人員運用公共權力維護公共秩序的管理活動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不具備這兩個特征,將其作為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過于勉強,不夠科學,因此修訂后的刑法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從保護國有資產(chǎn)以及公共財產(chǎn)的角度出發(fā)對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我認為應將這類人員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樣就既把國家工作人員同準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區(qū)分開來,又不妨礙對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犯公共財產(chǎn)的犯罪按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來定罪量刑。
實際上修訂后的刑法中使用了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犯罪事實主體的僅有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這是由于準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社會的職能,對其以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刑的犯罪就只能限于違反廉潔義務可能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犯罪,即貪污賄賂罪,因此在第九章的瀆職罪及其它章節(jié)中均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作為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區(qū)別于準國家工作人員,以免造成概念混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外延思考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外延依賴于國家機關的外延來確定,而國家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及各種組織法產(chǎn)生、設立并依照法律行使國家對政治經(jīng)濟、科學文化教育等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和機關;趪覚C關的內(nèi)涵出發(fā),狹義的國家機關論認為國家機關是指憲法第三所列的六類國家機構,即國家的權力機關僵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國家的代表機關國家主席,國家的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一般的法學教材中都持這種狹義的國家機關論,從而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限定在這六類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有關的刑法教材中,對國家機關的范圍或避而不談,或含糊不清,如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一書中認為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等”,對國家機關的范圍并未明確界定。而有的專著中又前后規(guī)定不一,如最近出版的黃太云、藤煒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釋義與適用指南》一書中專條釋義時認為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廳機關和軍事機關,但在對其他罪的主體釋義時又將黨的機關同上述四機關干部一同列入國家機關干部,而《中國刑法教程》一書中則對國家機關的范圍避而不談。國家機關的范圍也就是外延如果過寬則可能出現(xiàn)罪及,罪刑失衡的現(xiàn)象;如果過窄,則不利于懲處犯罪,如黨的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機密,就無法定罪處刑。那么國家機關到底應該包括哪些呢?我認為,刑法中的國家機關應是指廣義的國家機關,不僅包括憲法規(guī)定的六類國家機構,還應當包括以下三類機關:
1 、各級黨的機關。黨對國家的領導,是由憲法規(guī)定的,它對國家社會事務的各個方面進行著直接或間接的領導,即有政治原則、政治方向的領導,也有黨管干部和黨對重大政治、經(jīng)濟問題的決策和領導,各級黨的機關待命著黨對國家的管理職能,因此其活動就必須受到包括刑法在內(nèi)的法律監(jiān)督,就應對其工作人員利用憲法和黨的組織章程所賦予的權力進行的違反廉潔自律、失職瀆職等犯罪進行處罰。黨的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一樣廉潔自律、奉公守法,其利用職權進行的犯罪必須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視同仁,一樣定罪處罰,不能特殊化,否則就會造成刑法 上的真空,嚴重損害黨的威信和黨的領導。因此黨的機關應當成為刑法 中廣義的國家機關。其次黨的機關列入國家機關是懲治妨害黨的機關正;顒拥姆缸锏男枰,否則,對那些偽造、變造黨的公文、證件、印章,冒充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的招搖撞騙,聚眾沖擊黨的機關等妨害黨的機關正常活動的犯罪就無法定罪處刑,造成黨的機關正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第三將黨的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符合過去一貫的作法,過去了的司法廳實踐中我們都理所當然地把黨的機關作為國家機關,把其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前不久最高法院公布的二起縣委書記受賄賣官案件中,就有多位是黨的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按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刑,符合人們的思想習慣意識并為社會認可。
2 、各級軍事機關。軍事機關是國家的機器和專政工具之一,理應屬于國家機關。雖然修訂后的刑法將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瀆職犯罪和妨害軍事機關正;顒拥姆缸锓謩e在第十章的軍人違反職責罪和第七章的危害國防利益罪中作了相應在的規(guī)定動作,但對軍隊院校中從事公務人員貪污賄賂方面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進行的報復陷害等犯罪未單獨作出規(guī)定,因此還必須將各級軍事機關列入國家機關。軍隊作為國家機關在《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jīng)濟的犯罪的決定》中已有規(guī)定,雖然該決定現(xiàn)已失效,但仍應在修訂后的刑法中對其立法精神予以參考。
3 、各級政協(xié)機關。憲法序言中規(guī)定政協(xié)是全國性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時到今日它已逐步形成為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進行政治協(xié)商、議政和監(jiān)督司法、行政機關的機構。雖然其議政、監(jiān)督?jīng)]有人大具有實質(zhì)性,但其在我國的政治工作事務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jīng)成為國家管理社會的機構之一。政協(xié)機關作為辦理政協(xié)日常工作事務的機構,同其他國家機關一樣重要,對妨害其日常正常活動的犯罪行為應定罪處刑,政協(xié)機關的工作人員從國家財政領取薪水,掌管著國家給予政協(xié)的國有資產(chǎn),行使著政協(xié)的權力,對其利用職權進行違反廉潔自律義務、失職瀆職等犯罪必須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樣定罪處刑。
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顧問概念
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僅限于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其目的在于保護國有資產(chǎn)以及維護多種經(jīng)濟成分混合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國有資產(chǎn)代表者的形象。準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分為三類:一類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要準確界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先弄清以下幾個概念:
1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我國國有資產(chǎn)的形式只有一種,即全民所有制,那么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當然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但國有公司這個概念就不明確,根據(jù)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當然是國有公司,但其它有限責任公司中哪些是國有公司呢?我認為只有那些股東完全由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成的公司才能成為國有性質(zhì)的有限公司。
2 、人民團體。一般法學教材對人民團體未作具體的定義而采用列舉的方式,舉出如婦聯(lián)、共青團、工會等人民團體,但實際上參加政協(xié)的人民團體就有三十多個,由于我國沒有制定人民團體法,要確定哪些團體是人民罷休有難度,我認為人民罷休是經(jīng)費來源于國家財政,活動代表著某一界別的人民群眾組織,是普遍性的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由國家組織、勞動、人事部門聘用管理。
3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我認為這類人員主要有二類,一類是依照法律選舉產(chǎn)生的管理公共財產(chǎn)的人員。如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令集體經(jīng)濟組織法》等法律選舉產(chǎn)生的村委會委員,居委會委員、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管理工作人員。二是貪污法律的授權而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被授權待命特定行政職權的社會團體、群眾性組織等,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群眾價格監(jiān)督員。三是貪污法律選舉產(chǎn)生的從事社會管理職能的人員,如人民陪審員等。
( 單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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