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8-6-16) / 已閱58079次
公司投資風險與應對策略專題系列第20180602期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究竟有多大?這是一個老板不得不防的重大問題!
案例:惠州三豐氣體廠系曹某貴注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東莞市頂琦公司系王某楠投資注冊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頂琦公司尚欠三豐氣體廠2016年8月至11月液氧貨款共計199892元。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王某楠對頂琦公司的貨款19989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承擔連帶責任。案件來源: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7)粵19民終6888號。
前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文僅討論一個自然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自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正式承認一人公司以來,這種經(jīng)營模式便以其內(nèi)部治理結(jié)構簡單、決策效率高等特點得到了迅猛發(fā)展。但是風險也隨之而來,主要表現(xiàn)在股東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本文就對此問題展開討論,期望對各老板有所啟示。
一、《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jié)對一人公司作了專節(jié)的特別規(guī)定。大家可能有疑問,公司法為何對一人公司特別“照顧”?其實,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本律師列舉了其中的特別規(guī)定。
(一)限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點似計劃生育政策。
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幾乎所有公司不再強制每年一度的審計了,但一人公司卻必須要做。
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如果一人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講白點,債權人隨時有權告你與公司,你的財產(chǎn)與公司的財產(chǎn)可能會一齊償還給債權人!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公司的最大好處是什么?最大的好處就是決策快捷,資金控制權高度集中。有人說,這也是最大的不好之處:一人拍板的后果,往往都是如同屁股決定腦袋的后果。
三、已開辦一人公司的老板,面對的最大風險是什么?
最大風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嚴厲的后果,不知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資者是否有思考過!這不是開玩笑的。
我們必須清楚:我們?yōu)槭裁匆_辦有限公司,而不辦一家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yè)?其中最大的原因是前者承擔的責任是有限責任,即:公司倒了,不會影響我個人和家庭的財產(chǎn);而后者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即:公司倒了,我個人和家庭的財產(chǎn)還要一齊搭上,說白點不單止公司沒了,還可能讓我與家人露宿街頭。一人公司的本質(zhì)是有限公司,但法律卻幾乎將它與個體戶和獨資企業(yè)一同看待。
四、律師建議和對策: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這條規(guī)定可見,還是有辦法解決的。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想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如何能做到?
1、平時記賬須有兩本賬:除公司有會計賬簿外,還要有一本家庭賬,兩者不能混同。
2、嚴格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每年做好審計。第六十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目前法院判決股東是否要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最重要證據(jù)就是審計報告,因為只有審計報告才能證明股東的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是否相互獨立。
3、我個人建議還是不要設立一人公司吧。已設立的,趕快加上一名小股東吧,哪怕加上自己的配偶也好。為何?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各地法院和法官對法條的理解不一定是一致的,可能有些法官并不認可審計報告是作為判斷股東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獨立的關鍵證據(jù),這樣話,可慘了,一人公司就是一個隨時連累個人和家庭財產(chǎn)的定時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