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5-14) / 已閱13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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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賬款質押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探究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訴上海A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簡要提示】:應收賬款質押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質權人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質權人有權就應收賬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
在形式審查的登記模式下,對應收賬款質押權糾紛案件,法院不僅應當審查應收賬款質押權法定要件成就與否,還應在審查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基礎上結合應收賬款的特殊性作出裁判。
【主審法官】顧權 【案例撰寫人】顧權 胡建媛
五、“以房抵債”案件中以委托出售形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原告(反訴被告)胡某訴被告(反訴原告)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簡要提示】:近年來,涉及民間借貸等債務危機引發(fā)“以房抵債”這一新類型民事訴訟層出不窮。
債務人將自有房產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售,該公證委托形式雖系委托,實質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而高利貸放貸機構采取的操作手法日趨隱蔽化、專業(yè)化,使得以房抵債過程中損害債務人正當利益的情況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規(guī)制。
本案中債務人將自有房產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售,該公證委托形式雖系委托,實質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代理人超越讓與擔保范疇,擅自出售抵押房產,超越了代理權限,在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與代理人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應認定為有效。
對購房人是否主觀善意的審查上,主要從委托內容、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過程是否符合正常房地產交易習慣和流程等方面衡量。
【主審法官】張卓郁 【案例撰寫人】胡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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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東會決議有效之可訴性分析
-李某訴甲公司、張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簡要提示】: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是否具有可訴性?當前法律未有明確規(guī)定。
區(qū)別于通常由異議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的情形,本案系無異議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解除第三人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有效。
在公司法未否定確認決議有效之可訴性的情況下,應允許當事人適用一般法尋求救濟,對于符合民事訴訟一般特征、具有獨立訴的利益的確認決議有效之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主審法官】徐慧莉 【案例撰寫人】徐慧莉 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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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業(yè)保理業(yè)務中應收賬款不真實時的合同效力認定
--原告上海某某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山東XX數控設備有限公司、劉某、王某保理合同糾紛案
【簡要提示】:隨著商業(yè)保理業(yè)務的快速增長,保理合同糾紛逐漸增多,但我國現行法律并無對商業(yè)保理的明確規(guī)定,保理合同屬于合同法中的無名合同,應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應收賬款轉讓是商業(yè)保理業(yè)務的核心內容,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債權騙取保理商融資款,保理合同系可撤銷的合同,保理商可以要求債權人按照保理合同承擔責任,亦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應收賬款不真實情形下,保證人責任并不當然免除,需根據保理商是否盡到審查義務確定是否可以減輕保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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