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大明 ]——(2018-5-7) / 已閱14289次
現有的勞動合同法不能完全囊括多種類型的組成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對不同類型的成員進行區(qū)別對待或規(guī)范。
以律師行業(yè)為例:現在的律師事務所,應該是都依勞動合同法,與提成執(zhí)業(yè)律師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工資待遇,勞動保險等等。但司法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執(zhí)業(yè)律師都清楚,實際操作中可能就不是這么一回事了,此勞動合同是為保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而簽訂,并沒有實際地反映出真實的情況,從某種程度來講,成為了一份內容比較虛假的合同。實際起作用的是另外一份合同提成合同。從本質上來說,律師從事的勞動是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律所或律師都是為當事人提供勞務,律師并不是為律所提供勞動。行管人員、律師助理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律師共同體,作為一方與行管人員簽訂勞動服務合同,這樣的合同才屬于筆者所理解的狹義勞動合同。
5、用合作(合伙)或投資理論解釋勞動合同的可能性探討
勞動合同有近似于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合伙協(xié)議,公司的組建者或投資者出資出力,勞動者或員工出勞動力,他們共同(合伙)組成了公司,并以集體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如果能將人力資源,即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或財富,可以作為投資協(xié)議進行理解。事實上這兩種關系,也能在現在法律中找到影子。合伙企業(yè)法中有以勞務或勞動作為出資的,以勞動技能作為合伙或出資的。
員工是法人的有機組織部分,且勞動合同歸結于合作關系的話,這就為員工成為公司的主人翁和參與公司的管理,實現公司內部的民主和分權提供了理論依據。
6、簡化關系,回歸本源
拿公司來講,現有法律似乎在確立法人制度后,隨公司的成立,勞動合同的訂立,形成了一個三主體鼎立之情形。股東一方,公司法人一方,勞動者一方。促成了現在社會上普遍的對三者關系觀點的形成:公司屬于老板即投資者的;勞動者受雇公司,是打工仔;投資者或股東與勞動者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公司飄飄然,成為了一個物,即凌駕于員工之上,卻又完全俯服于老板或設立者。老板或設立者與員工(勞動者)隔著企業(yè)這個屏打太極。而勞動合同法又將股東(設立者)強行拉入到了勞動者的行列,反過來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又受公司的指揮或控制,實現了一個逆向大循環(huán)。
筆者建議去掉公司主個遮遮掩掩的屏風,使藏在后面的設立者或實際控制人露出頭來,直接與普通員工建立法律關系,同時丟掉同樣名不符實的設立者與公司簽訂勞動的形式,回歸本源。
七、股東(設立者)、公司、員工(勞動者)三者關系圖解
1、 從權力或控制的角度來圖解股東、公司、員工的關系,在現有的主體資格和勞動合同法框架下如下圖:
控制 管理
控制 管理
他們是垂直的,直接的控制管理關系,雖然說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名義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至少在員工進入公司后,公司就在員工眼中消失了,他們每天面對的都是具體的管理人員,管理他們的也是實實在在的管理人員,但股東或設立者卻是自己管理自己。公司在那里?可能身在公司里工作的所有員工都說不清道不明。但從現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股東(公司設立者)和員工隔著一個人為的公司概念,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
不過勞動合同法又強行地將企業(yè)的設立者或股東,納入到了勞動者行列,按法律的說法,這個勞動者又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揮了。
1、筆者想通過一番修理和改造,將三者的關系變成如下圖:
公司是個大圈圈,股東是開辦者是領導,雖然人數少,所以筆
者將其放在左邊,人數少作用大,至少占據了50%的空間;股東和員工通過勞動合同在公司內部結合在一起,都是公司內部必要的組成人員,只因為依據某一標準,才將他們劃分為股東(設立者)和員工(勞動者)。
從圖形來看,就比上面將三者割裂開來的圖形和諧,也許筆者如此表述,是一種胡扯,僅作參考吧。
筆者:魏大明律師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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