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1-27) / 已閱23918次
六、非法證據(jù)的排除
(一)關于自白
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jù),旨在抑制違法偵查,保障被疑人的訴訟權利。分為自由的排除和證據(jù)物的排除。
日本國憲法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出于強制、拷問或脅迫的自白,
不得作為證據(jù),刑訴法第319條第1款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或其他可以懷疑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jù)。
判例的情形如下:
1.夜間調(diào)查的自白。判例表明,夜間調(diào)查本身并不一概使自白喪失證據(jù)能力,除非夜間調(diào)查與自白的非任意性之間有因果關系。
2.沒有取下手銬進行的調(diào)查。判例認為,正確的解釋是,正在受羈押的被疑人受訊問時,如果是在施加手銬的情況下進行的,推定其身心受到一定的壓迫,不能期待任意的供述。只要沒有反證,應當對該供述的任意性抱有懷疑。
3.出于承諾的自白。判例否認了在以下承諾下作出的自白的證據(jù)能力:(1)如果自白將不起訴;(2)如果自白即處以罰金;(3)如果自白就不逮捕并以罰金結案;(4)如果自白將盡快釋放;(5)若自白將得到恩赦;(6)即使自白也不作證據(jù);(7)若自白將給興奮劑;(8)若自白將允許與親屬聯(lián)系,帶來律師費用等。總之,對出于承諾的自白,判例否認其證據(jù)能力的較多。
4.出于詭計的自白。判例確定的標準為,詭計是否使被疑人受到心理強制,從而是否有誘發(fā)虛假自白的可能性。
(二)關于物證、書證等
學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說法。下級審法院曾有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判例。最高法院在1949年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jù)材料的證據(jù)能力,之后30年一直保持沉默。1978年最高法院判例宣示,在符合以下條件下應否定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jù):(1)證據(jù)物的收集程序有忘卻令狀主義精神的重大違法的;(2)從抑制將來的違法偵查的角度看認為是不適當?shù)。?br>
注:
〔1〕日本刑事訴訟法典,制定于1948年4月10日,于次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曾小規(guī)模修改13次(最后一次修改的時間是1992年)。本文所引法律條文,均以日本三省堂1995年版《模范六法》為依據(jù)。
〔2〕在日本,拘留是刑罰的一種,而不是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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