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鵬 ]——(2004-5-2) / 已閱17174次
法治與本土資源之間
——論我國刑事被害人權(quán)利缺失的衡平
李鵬1
(華東政法學院 上海 200042)
內(nèi)容提要:在當前的話語體系下,我們必須建構(gòu)一種既符合我們本土特點又具備先進理論框架支撐的制度范式,即要注重解決中國自己的問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將被害人定位于當事人并賦予其一系列權(quán)利,但仍存在著被害人權(quán)利的眾多缺失之處需要立法加以完善。具體應賦予被害人請求國家補償權(quán),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選擇權(quán),被害自然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范式,給予被害人有力法律救濟,彰顯法律之正義價值。
關(guān)鍵詞:刑事訴訟被害人;權(quán)利缺失,矯正
The native resources foundation and rule of law
——On constructing the mechanism pertaining
to correct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imperfection
LI PE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although is clear and define the victims in the party concerned and give them a series of rights, but still exists a demand lawmaking of numerous imperfections of the victims’ rights take into perfect. We must construct or purchase a kind of system type matching our na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advanced theories frame prop up , then make a point of solution of China own problems. The victims should be given the right to claim national compensation in a specific way, the natural person can request for spirit indemnity, The victims can separate supplementary civil case in court in pertaining to crime .we should create a good type of legal system, give the victims relief and show the justice value of the law.
Key words: the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mperfection rights; correct
一、 問題的提出
從世界范圍來看,維護刑事被告人的人權(quán)一直標領(lǐng)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著話語壟斷地位。與此相反,刑事訴訟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卻長期被大大地忽略了。隨著二十世紀中葉犯罪被害人學的興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護日見高漲,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視。刑事訴訟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應有之意,它使正義的天平得以平衡。許多學者認為:在此之前刑事訴訟立法和理論研究重點是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quán)利而今后應賦予被害人平等防御權(quán),使過于向被告人傾斜的天平恢復平衡[1] 從本質(zhì)上來說,公正不應偏愛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應受到過度的青睞或冷遇,訴訟雙方應維系在均衡狀態(tài)。我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訂后,提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地位,但對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仍有多處缺失,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撫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護被害人權(quán)利,穩(wěn)定社會秩序,確立國家法律尊嚴和法治信仰。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話語體系及環(huán)境下,如何架構(gòu)屬于我們自己的知識體系與制度,如何用世界的眼光來看待中國的問題,需要我們理性的分析與思考。我們不能僅僅從邏輯上提出一些看起來很美的制度,而不加以法律的實證分析與考量,我們也不能把外國的現(xiàn)成制度直接移植到我國,而不考慮制度生存需要的土壤和氣候,從而結(jié)出制度異化之果。我國被害人權(quán)利的缺失及矯正也需要認真研究我國本土資源的基礎(chǔ)上加以完善,建構(gòu)一種新的良好的制度范式。
二、刑事訴訟被害人權(quán)利缺失
1、被害人請求國家補償權(quán)的缺失
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并把正義區(qū)分為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與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2]這一范疇為各人應得的歸于個人的原則在政治行動和社會行動中的運用指出了主要的檢驗領(lǐng)域;谏鐣x的考慮,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權(quán)利,更破壞了國家社會秩序穩(wěn)定。減輕被害人的痛苦,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也是正義的應有之意。同時國家沒有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fā)生,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國家應承擔對刑事被害人的損害補償責任。所謂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nèi)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的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 以公共基金的形式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物質(zhì)彌補的方式。有關(guān)犯罪被害人補償?shù)膶ο、范圍、原則、機構(gòu)及補償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總和就是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它最早起源于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漢穆拉比法典。當今世界很多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瑞典、德國都已經(jīng)建立并日益完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該項制度建立的前提在于被害人遭受非法侵害而處于不利地位而被告人補償能力又明顯不足的情況,作為社會控制系統(tǒng)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給予被害人公共援助和有效救濟,調(diào)節(ji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狀態(tài),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guān)系,保障被害人的人權(quán)。我國目前對此規(guī)定仍處于真空狀態(tài),相當多的被害人無法從罪犯處獲得足夠賠償,法律的矯正正義價值難以顯現(xiàn),公平、正義和秩序等代表全社會的進步和全人類的福祉的理念也無法彰顯。
2、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選擇權(quán)的缺失
從本原意義上講或從理想模式上說,程序的正義性與程序的經(jīng)濟性是一體的,即是同一價值形態(tài)。如波納斯所宣稱:“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地說來就是效益!盵3] “為尋求二者(正義與效益)協(xié)調(diào),有時候為了效率要放棄一些平等;另一些時候,為了平等要犧牲一些效率!盵4] 張文顯教授指出的,“一個良好的社會必須是有秩序的社會,公正的社會,自由的社會,也必須是高效率的社會!盵5] 程序的經(jīng)濟性與正義性二者不可偏廢,一個良好的刑事訴訟制度必須在正義和效益之間保持適當?shù)膹埩。程序的?jīng)濟性畢竟屬于刑事審判程序的次級價值。因此,對程序經(jīng)濟的追求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犧牲程序的正義為代價。“對效率的追求是有一定限制的!盵6] 這里應該遵循正義優(yōu)先原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設(shè)立使得國家公權(quán)力介入到民事訴訟中,運用國家強大的追訴武器和懲罰犯罪機制,給被害人有力的公力救濟,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quán)利,降低了訴訟的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同時避免由于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而做出不同判決,但一切制度的設(shè)計并非完美無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是一把雙刃劍,國家公權(quán)力的色彩過于濃厚,制度設(shè)計過于傾斜國家利益的保護,制止和打擊犯罪占據(jù)了主要話語地位,被害人的利益某種程度上得到忽略。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責任,不能相互取代,民事責任更趨于受損一方民事利益的維護,更能救濟被害人的利益。隨著公民個體權(quán)利意識的覺醒,人們視角也更加關(guān)注自身受損民事權(quán)益能否迅速恢復和補償,能否使被破壞的正義及時得到矯正。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完全受制于刑事訴訟,成為其附屬品,不具有獨立的品格和精神。被害人沒有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進行適當分離的權(quán)利,被害人的民事權(quán)益往往不能得到完全充分的保障,與司法救濟的合理性相去甚遠。而無論是美國為代表的平行模式還是法國為代表的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其體現(xiàn)共性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相對獨立的關(guān)系。在我國兩者關(guān)系過于緊密的情況下,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權(quán)利救濟領(lǐng)域出現(xiàn)盲區(qū)。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在逃等原因長期不歸案的情況下,刑事訴訟無法進行,民事訴訟也由于其依附性而無法提起,此時被害人困難急需醫(yī)療等費用,需要民事的迅速救濟,但卻無法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明顯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對其明顯構(gòu)成非正義。因此應賦予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選擇權(quán),在法定情況下有權(quán)將附帶民事訴訟選擇權(quán)予以分離,作為原則之例外,以收剛?cè)岵А?br>
3、被害自然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的闕如
被告人犯罪行為日趨復雜和多樣化,惡劣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自然人心靈和肉體雙重傷害,如故意傷害、殺人、侮辱婦女等行為,嚴重侵害了其人格權(quán),這種傷害甚至會終其一生,被害自然人精神上遭受痛苦遠遠超過一般的民事侵權(quán)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自然人因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等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遭受精神損害卻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jù)“舉輕以明重”原理,立法者將某一違法情節(jié)較輕的行為定性為侵權(quán)行為,則違法情節(jié)較重的行為無須表明即被定為侵權(quán)行為。而我國立法將因侵權(quán)情節(jié)較輕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嚴重侵權(quán)行為卻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shù)木葷,明顯違背法律原理和法律公平正義的本性,也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維護。對比國外的立法,《法國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凡是應予起訴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全部損失包括物品身體精神損失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與公訴同時一并向同一法庭提起。
三、刑事訴訟被害人缺失權(quán)利的矯正
中國現(xiàn)代化法治不可能是一套精密的文字法規(guī)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tài)以及行為相聯(lián)系的。[7]什么才是我們真正可欲的結(jié)果,要在本土資源的基礎(chǔ)上建立起我們的法治,要注意到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tǒng)和中國當代人的社會實踐已經(jīng)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各種知識譜系及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我們要利用我們的本土資源構(gòu)架出一種新的良好的被害人權(quán)利矯正的范式。
1、 刑事被害人請求國家補償權(quán)的架構(gòu)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只有在其內(nèi)在地體現(xiàn)了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理念時,才是一種理性的法律制度!罢x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在羅馬歷史的早期,西塞羅曾把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取向”。首先考慮我國的本土狀況,給予每一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顯然無法實現(xiàn)。首先是資金的建立,專門的國家賠償基金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籌集,可以考慮通過稅收、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罰沒收入、被告人罰金等建立。補償對象一般為自然人由于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原因而使其生命、身體、精神、財產(chǎn)受到嚴重侵害且無法獲得賠償或充分賠償。補償條件可以限定為被害人無明顯過錯、身體或精神受到重大傷害,被害人無法獲得足額賠償。[8]可以考慮在法院建立專門的國家補償中心,設(shè)立專門的國家補償基金,?顚S。符合國家補償條件的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請將其材料提交給該中心,由該中心依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于符合國家補償條件的刑事被害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應綜合考慮被害人實際遭受損失、被害人過錯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經(jīng)濟賠償能力,當?shù)氐纳钏,補償申請不應當單一限定為刑事訴訟被告判決確定有罪后,只要被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受侵害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梢钥紤]在被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要求獲得解決前,先行向被害人提供部分應急貸款和部分費用。對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殘、未成年人,國家應根據(jù)其生活來源情況予以適當補償而不考慮責任大小,體現(xiàn)人道主義。國家通過給予犯罪被害人適當?shù)难a償,以矯正被破壞了的正義,平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復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經(jīng)濟和社會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貧困潦倒的境地。通過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架構(gòu)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轉(zhuǎn)化,從而控制社會犯罪總量;建立起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的信任和穩(wěn)定的預期,有利于實現(xiàn)刑事訴訟中人權(quán)保障的衡平。
2、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選擇權(quán)的架構(gòu)
應當尊重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保持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當獨立品格。在法定的某些情況下允許被害人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缺席審理。《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未能捕獲,或未到庭,應該缺席審判!盵9]筆者初步設(shè)想以下情況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一審法院沒有對民事賠償請求予以審理;被害人撤消附帶民事訴訟后,刑事訴訟結(jié)束后又請求民事賠償?sh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生效后被告就持續(xù)性損害提出賠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沒有全部賠償或未彌補全部損失的;刑事判決無罪后,被害人又請求民事賠償?shù);被害人民事?quán)益急需救濟而刑事案件過于遲緩的;共同犯罪案件審理中,個別被告人不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在逃等原因長期不歸案的。同時在最后一種情況下應當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推定過錯原則,允許法院缺席判決并可以強制執(zhí)行負賠償責任人的財產(chǎn),以免被害人長期處于不利境地.
3、被害自然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的建構(gòu)
我們制度可以初步設(shè)計為對于侵害自然人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等人格利益的犯罪行為,刑事被害人都有權(quán)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的形式對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損害以賠償。英國采用支付令的形式責令犯罪人賠償被害人包括人身攻擊、脅迫、精神折磨的損失。我國的具體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被害人實際遭受精神損害程度、被告人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行為手段、場合、方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經(jīng)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地的生活水平等來確定。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一般可以限定為: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害賠償,被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侵害行為與被害人精神損害存在因果關(guān)系。[10] 通過以上制度的設(shè)立,以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撫平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疏通其不滿,以衡平保護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彰顯法律之正義。
參考文獻
[1]榷橋隆幸.美國刑事程序中被告的作用[J].刑法雜志,29.2.
[2] 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研究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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