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春 ]——(2004-4-30) / 已閱31781次
針對我國的立法缺陷,結合我國國情并借鑒國外先進制度,筆者認為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多元化制度應體現(xiàn)以下思路:
(一)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類型
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原告除了直接受到公益違法行為侵害的個人或組織以外,還可以是非直接受到公益違法行為侵害的個人、相關社會團體組織和人民檢察院。后者具體表現(xiàn)在:
1、任何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民事公益訴訟都有原告資格,既可以向對當事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對一些重大的民事公益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不得拒絕。
2、人民檢察院可以代表國家直接或根據(jù)公民的檢舉、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限于重大的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對一般的公益違法行為,可通知相關行政機關限時解決,并移送處理結果,特定條件下可派人參與調(diào)查和處理。
3、消費者協(xié)會、工會、婦聯(lián)等行業(yè)和公益團體組織,對該團體組織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民事公益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二)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多元化伴隨問題的對策
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多元化可能會引發(fā)以下四個問題:公民仍舊不愿或不敢提起訴訟,原告濫用訴權;人民檢察院的定位;非利害關系人原告的訴訟地位問題。
1、針對公民仍舊不愿或不敢提起訴訟,可采取鼓勵或獎勵原告和嚴厲打擊報復原告行為等措施,前者如減免案件受理費,申請法律援助獲取律師的免費代理,享受被告罰金中一定比例的金額等,后者如對打擊報復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等。
2、針對原告濫用訴權,要求原告起訴時,應有具本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嚴把立案關。對故意捏造事實,進行虛假告發(f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被告因應訴訟遭到的損失及對原告進行罰款,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如誣告陷害罪等。
3、關于人民檢察院的定位,應全面提升人民檢察院的地位,不但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而且還對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包括消極行政活動進行全面監(jiān)督,同時使人民檢察院擁有民事訴權,監(jiān)督民事實體法的實施,防止因民事權利的濫用而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從而真正起到憲法賦予的國家專門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作用。
4、關于非利害關系人原告的訴訟地位問題,在訴訟中,他們并不是實體權利主體,應界定為程序當事人或形式當事人,其實體處分權應受到限制,如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須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和解;被告如確有違法行為不得放棄追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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