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四根 ]——(2004-4-29) / 已閱8585次
強行索回賭資如何定性?
劉四根
[案情]
2004年1月3日,被告人王飛與李君、吳名、宋軍等人一起在賓館賭博。被告人王飛輸?shù)袅?萬元賭資,李君贏了其中的1.5萬元。第二天,被告人王飛聽說李君在賭博中出“老千”做假,便找到李君,責問李君在賭博中做假,騙取了自己的1.5萬元,要求李君歸還其輸?shù)舻腻X。李君否認在賭博中作假,不同意還錢。后來王飛又多次聽說李君在賭博中出“老千”作假,因此他更相信李君騙了他的錢。2月5日,被告人王飛和被告人許軍、謝國輝一起喝茶,王說自己賭博輸給李君1.5萬元,李君在賭博中做假。于是三被告人乘車來到賓館找到李君,指責李君賭博作假,一定要李君歸還王飛1.5萬元,遭到李君的拒絕。三被告人便對李君進行毆打。李君被打后,即打電話叫人送來1.5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王飛。王飛拿到錢后,三被告人一起乘車逃離了賓館。李君身上的金項鏈和手機未被搶走,當時現(xiàn)場還有幾名李君的朋友在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君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
[分歧]
本案在處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故意,只是在索回王飛在賭博中被騙取的賭資,其索要財物的對象特定、數(shù)額特定,不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主觀要件?陀^上雖然他們采取了毆打等不正確的手段,但對被害人并沒有造成較大的傷害,不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客觀條件。但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雖然使用了暴力毆打的方法,逼使李君交出了數(shù)額較大的財產(chǎn)(1.5萬元)。但其程度較小(被害人李君只受到輕微傷害),達不道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且當場還有李君的朋友在場,因而只能認定為一種威脅或要挾的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三被告人當場使用了暴力毆打的手段,迫使李君當場交出1.5萬元的行為。
[點評]
本案三被告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構(gòu)成哪種犯罪?
我們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不能單純地從行為的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去分析,而因結(jié)合具體某一犯罪構(gòu)成要件來判斷。因為任何行為只有符合某種犯罪的具體構(gòu)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從本案的第一印象判斷,三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和財物,那么就要從侵犯財產(chǎn)罪去分析。三被告人客觀上采取毆打李君的方式要回賭資,從表面上看,三被告人主觀目的是想要回王飛在賭博中被李君“騙取”的賭資1.5萬元,似乎是合法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這1.5萬元是王飛用來賭博并輸給李君的,將其定性為賭資是沒錯的。賭博的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作為賭資在法律上是不予保護的,這1.5萬元不論李君是采取欺騙的手段獲取,還是正常贏得,三被告人要回這1.5萬元賭資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違法性;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體上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財產(chǎn)權(quán);主體上三被告人是一般主體。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侵犯財產(chǎn)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并且三被告使用了毆打等暴力行為,所以構(gòu)成了暴力性的財產(chǎn)犯罪。
三被告人的行為是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還是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都是侵犯財產(chǎn)罪,兩者的相同點是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都可以使用威脅的方法,侵犯的客體都是復(fù)雜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quán)和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或其他權(quán)益),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兩者的不同點:1.搶劫罪只能暴力侵害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nèi)容基本上沒有限制;2.搶劫罪只能是當場進行威脅,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當場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威脅;3.搶劫罪的威脅程度是,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的內(nèi)容是當場實現(xiàn),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程度為,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nèi)容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xiàn)或當場實現(xiàn)非暴力的惡害;4.搶劫罪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當場取得財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財物。本案三被告人客觀上對受害人(李君)當場實行了暴力毆打行為,雖然只致被害人為輕微傷,但被害人是在被打后才打電話叫人送錢來的,在此之前被害人還是拒絕了三被告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認定三被告人的行為在精神上已經(jīng)足以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不敢抗拒。雖然當時有被害人的朋友在場,但他們并沒有表態(tài),因而在精神上并沒有減輕被害人的恐懼感;否則,被害人不會輕易就將錢交給三被告人。所以三被告人的行為威脅程度比較大,而非一般的威脅,因而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三被告人當場實施了暴力毆打行為,并當場迫使受害人交出了1.5萬元現(xiàn)金,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搶劫罪。本案與一般的搶劫罪有二個方面的特殊性,但本案的性質(zhì)并沒有改變。第一個特殊是三被告人搶劫的對象特定、數(shù)額特定(只搶走了李君1.5萬元現(xiàn)金,與王飛輸?shù)舻南嗪希,對李君身上的金項鏈和手機沒有搶走,與一般的搶劫不同。第二個特殊是犯罪侵犯的客體特殊,即對被害人的人身和非法財產(chǎn)的侵害。一般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即對受害人的人身的侵害和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或權(quán)益的侵害。而本案除了對李君的人身侵害外,并不能說對李君的合法財產(chǎn)的侵害,因為這1.5萬元李君也不是合法占有的。但我們不能因為犯罪所侵害的對象本身的非法性而否定犯罪成立,就如搶劫他人偷來的東西不能否定其構(gòu)成搶劫罪一樣,我們可以認定為侵害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quán),因為這1.5萬元 應(yīng)該沒收為國有。
綜上,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劉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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