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0-9-15) / 已閱15379次
《海商法新論》內容簡介,前言、序言 (再版)
內容提要
本書為我國海商法研究的一部新作,它既緊密聯(lián)系我國新時期頒布施行的海商法規(guī)、結合外國的法律和國際慣例進行論述,又從新的角度全面系統(tǒng)地闡述海商法的基本理論、概念和原則。
本書適合大專院校法律專業(yè)作為海商法課程的教科書,又可供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和涉外法律的工作者學習、參閱。
前言
海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律學科,世界上海運業(yè)發(fā)達的國家,無不重視海商立法和海商法的研究。
我國解放后,隨著海運業(yè)的發(fā)展,頒布了不少海商法規(guī)。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海商法典草擬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較全面系統(tǒng)地論述海商法的著作也還不多。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及其條例等施行后,無論在教學上,還是在實際工作中,均亟需有一批新的海商法著作,從不同要求,不同框架結構,寫出不同的特點,相互借鑒,相互補充,以促進這門學科的不斷發(fā)展。
為了使法律專業(yè)的學生和從事海運及與海運業(yè)務有關的人員更好地了解新的海商法律,處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涉外法律問題,本書試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結合外國的有關法律和航運習慣,在闡明海商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著重論述我國新時期參加和頒布的有關海上運輸?shù)膰H公約和國內法,并側重于闡述海商法中的涉外法律問題,聯(lián)系國內外著名案例,以求得對問題有較深刻的理解。
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陳振國副研究員對本書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特在此表示感謝。由于時間倉促,本人水平有限,書中一定還有錯誤和缺點,敬請讀者不吝賜教
。
沈木珠
1989年4月1日
深圳大學法律系
修訂自序
去年初,我應出版社之約,在幾年教學實踐的基礎上,趕寫了這本“新論”。由于時間倉促,對其中一些內容來不及斟酌,出版后,心甚不安,總感到還有某些不足。
今后3月,深圳蛇口平安保險公司召開了關于“共同海損”和“海上保險”問題的研討會,會上,我認識了海內外不少前輩和經驗豐富的理算師,請教了一些具體的疑難問題,獲益匪淺。會后,我萌發(fā)了修改“新論”的念頭。
今年6月,承蒙姚梅鎮(zhèn)先生的提攜,我參加了在大連召開的“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會上,有幸結識了好些前輩和同行。他們對“新論”提出了好些寶貴意見,鼓勵我對“新論”進行修訂,以求更新、更全面、更系統(tǒng)。
回校后,恰叢書再版,出版社邀請我修改拙作。當時,我心里既興奮,又欣慰,自然而然地想起港人喜歡說的一句話:“心想事成”。有感于當前“出書難,出學術著作更難”,我借此片紙滴墨,衷心祝愿天下做學問者“心想事成”,寫出更多的好書,出版更多的好書,推進學術的爭鳴。
修訂本是根據自己對教學、科研實踐的切身體會,并在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修訂的。主要修改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空船不存在共同海損的說法作了修改,因定期租用的空船仍存在共同海損問題。第二,對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作了部分修改,以求更為準確。第三,刪去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guī)定(已廢止)的有關內容。第四,補充了一些有說服力的實例,以說明、證實清潔提單的重要性、不清潔提單的嚴重后果、國際保函的法律效力;保險人在哪些情況下不負賠償義務;因引航員的過失致使船舶碰撞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派出機構負責賠償以及國家海事法院的發(fā)展狀況等。第五,引用新法規(guī)以論述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我國海事法院目前受理的各種海商、海事案件。
但愿這冊修訂本,能對從事海商法學習研究和實踐的志士同仁提供參考,并有所幫助。
沈木珠
1990年8月8日
深圳大學海山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