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德壽 ]——(2004-4-24) / 已閱51306次
因此,認定行為人犯罪故意的最佳主體不是三五個人的合議庭,更不是獨任審判員的法官個人,而是由更多人組成的陪審團。
結(jié) 論
刑事訴訟中,犯罪的認定首先取決于犯罪構(gòu)成四要件的認定。而四要件的認定中,通過以上論述,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最為重要而且復雜。對它的認定將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構(gòu)成犯罪,而我們現(xiàn)今的刑事審判對被告人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卻顯得過于草率!許多情況下根本就沒有對被告人犯罪主觀方面認定這一環(huán)節(jié),比如本文中提到的兩個案例。然而,在沒有進行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情況下就判決被告人有罪,必然導致一些冤案的產(chǎn)生。為此,我們有必要將被告人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作為一項獨立的內(nèi)容。
與此同時,因為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復雜性,它要求實施這種認定的主體也應(yīng)當具有更多的智慧和更廣泛的代表性,這種更具廣泛代表性的組織就是陪審團。要使刑事審判更加公正和合理,我們很有必要引入陪審團制度。
楊德壽
草于2002年10月、完稿于2003年8月10日
2004年3月30日略有修改
參考文獻
① 根據(jù)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2002年9月19~20日《證據(jù)的嘆息》整理,資料來自該電視臺網(wǎng)站。
② 高銘暄《刑法學》第14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③ 高銘暄《刑法學》第14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④ 高銘暄《刑法學》第163~16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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