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潤根 ]——(2004-4-22) / 已閱26203次
論程序公正
陳潤根
摘要:在我國司法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xiàn)象。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關于實體問題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標,而對諸如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審判公開、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卻被忽視了。近年來,隨著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視。本文對程序公正的要求、影響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實現(xiàn)程序公正等方面對程序公正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標準 程序 公正
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2003年11月14日報道了黑龍江省大興安嶺一個普通公民丁志權,11年前因妻子遇害被指控為殺人兇手,在看守所被羈押了十多年,對丁志權到底有沒有罪沒有一個法律上的說法,案件一直沒有定論。直到2002年12月5日,丁志權才在律師的努力下,得以取保候?qū)彙?br>
上述報道中的當事人被羈押期限遠遠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人身自由權受到了嚴重的侵犯。據(jù)新華社的報道,從1993年到1999年,全國政法機關每年度超期羈押的人數(shù)都在5萬人左右,尤其是在刑事訴訟的領域存在大量的超期羈押的現(xiàn)象,超期羈押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話題。
在我國司法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xiàn)象。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關于實體問題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標,而對諸如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審判公開、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卻被忽視了。因而出現(xiàn)諸如上述超期羈押問題、偵查人員未辦理逮捕證就可以逮捕人、無拘留證都可以拘留人、沒有開庭就宣告判決、案件能否立案、是否開庭、何時開庭,還有超審限、以及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程序不公的問題等等種種不公現(xiàn)象。
由此引發(fā)關于程序公正的思考。本文擬就程序公正的要求、影響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實現(xiàn)程序公正等方面對程序公正作一探討。
一、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公正的含義
“公正”的英文單詞是justice即公正、正義、正當、公平等意思。中文的“公正”一詞有公平正直、正義、公平之意。在高級漢語大詞典中,公平有不偏不倚,合理之意,對一切有關的人公正、平等的對待;正義有正當?shù)牡览恚赖、有利于人民的之意;正直有公正剛直之意。對公正的理解,角度不同,則效果不同。例如:
龐德說:“在倫理上,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jīng)濟和政治上,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在法學上,我們所講的執(zhí)行正義(執(zhí)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中,通過這一社會的法律來調(diào)整人與人之間關系及安排人們的行為;現(xiàn)代法哲學的著作家們也一直將它解釋為人與人之間的理想關系。”〔1〕
美國當代哲學家羅爾斯(J.Raw ls)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jié)構,或者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chǎn)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2〕
博登海默認為,“如果用最為廣泛和最為一般的術語來談論正義,人們就可能會說,正義所關注的是如何使一個群體的秩序或社會的制度適合于實現(xiàn)其基本目的的任務……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chǎn)進步和社會內(nèi)聚性的程度——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3〕
綜合關于公正的各種理解,可以看出其基本內(nèi)涵:公正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分配結(jié)果——是合理的,則被認為是公正的,反之則不公正。
其實,綜合各種觀點來看,不外乎兩個標準:一個是社會標準,一個是法律標準。以上所討論的是社會標準,我們現(xiàn)在所要討論的應是法律標準,即在法律上公正應有什么樣的標準。
筆者認為,公正的法律標準應包括兩方面的問題: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統(tǒng)治者設立的法律,對于其適用范圍內(nèi)的廣大民眾來說,應是平等對待,沒有歧視,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在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等,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應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要實現(xiàn)實體公正,應由法律標準的另一方面作保障——即下文所討論的程序公正。
(二)程序公正的標準
程序公正有著非常豐富的含義,其標準也是多方面的。筆者以為,程序公正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
1、科學。首先程序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guī)律,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程序中的各種活動與解決糾紛的目的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以著名的“蘋果分配定理”加以佐證:執(zhí)刀將蘋果一分為二的人,因為掌管著蘋果切得是否均勻的權力,因此,先挑蘋果的權力不能由分蘋果者行使。這樣,不管是當事人還是旁觀者都會認為,由于分蘋果的程序是公正的,分得蘋果的結(jié)果也就是公正的,沒有任何人會因不服分配而提出異議。中外訴訟史上都出現(xiàn)過諸如“神判”、“天罰”、“占卦”等被稱為“巫術”的程序,帶有濃厚的迷信色彩,依靠肉體的力量、手勢甚至套語等方法判斷是非〔4〕,都是反科學的。
2、中立。中立是整個司法程序運作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的基礎。中立主要針對法官裁判而言!芭c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美國學者亨利·盧本斯指出:“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念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宣布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薄5〕程序中立性還要求:第一、在程序過程開始前,不對訴訟參加者和案件事實本身做任何先入為主的評價或預測及意見。第二、對訴訟參加者的平等地位及請求和主張予以相同的重視,不得對任何一方具有好惡偏見。第三、裁判者對訴訟參與人及案件的事實不具有任何利益的關聯(lián)性,否則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3、平等。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受到平等的對待,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對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社會地位而在訴訟中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边@一規(guī)定包含以下內(nèi)容:(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地位平等,也即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4、公開。要求訴訟程序公開,訴訟行為公開。訴訟程序公開要求訴訟程序明文規(guī)定。訴訟行為公開要求訴訟活動公開和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所謂公開,即對社會公開,包括對群眾、對新聞媒體公開,允許群眾旁聽案件的審理和宣告判決,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開庭審判的情況。
二、影響程序公正的原因分析
上面討論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但我國目前的狀況顯示,程序上存在諸多不公。我國有著濃厚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在實踐中過于強調(diào)實體,有時不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代價。1998年全國法院系統(tǒng)集中教育整頓中,共查出程序有問題的案件74143件,而實體性錯誤的案件只有12045件,程序有問題案件占85. 86%。過于強調(diào)實體能否達到目的姑且不論,執(zhí)法、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公然違反法律,在一個以法治為目標的國家里,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所以,加強對程序的重視尤其顯得有現(xiàn)實意義。程序有問題的案件為何這么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大概有以下幾個:
(一)立法原因
程序公正的科學性要求程序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guī)律,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我國許多程序的設計不盡合理,影響了程序公正。如刑事訴訟期限,從公安機關拘留某人起至最后判決生效止,按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最長期限可達2年多,如此長的期限,若最后判決結(jié)果是無罪或者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說沒有這種情況),這對當事人太不公平了,白白地被關押了這么久,雖說可獲得國家賠償,但這遠遠撫平不了當事人心中的創(chuàng)傷!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痹趯徟羞^程中,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還有發(fā)回重審制度,二審法院發(fā)現(xiàn)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但對重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能否再發(fā)回重審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有些案件在公安、檢察、法院的一審和二審之間來回倒來倒去幾次,案件一拖幾年過去了,不能不說是一個法律漏洞。不說人為因素,就是嚴格按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辦事,如此倒來倒去,“反反復復”,若最后的判決是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還好說,若最后判決無罪的呢?這里面不能排除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刑事訴訟的這些規(guī)定打擊報復或者加害別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同樣存在這樣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些規(guī)定未必科學。
還有案件再審制度。我國三大程序法都規(guī)定了案件再審制度。只要發(fā)現(xiàn)案件“確有錯誤”,就可提起再審,而且不受次數(shù)的限制。尤其是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啟動權的設立,使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權形同虛設。不少因“確有錯誤”的案件翻來覆去審過多少次還是維持最初的判決,不僅白白耗費了國家和當事人大量的訴訟資源,嚴重地影響了司法效率的實現(xiàn),而且也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二)外界干擾
表現(xiàn)形式多樣。在中國,過分強調(diào)穩(wěn)定壓倒一切,往往對司法活動進行各種各樣的干擾。舉例來說,有如下幾種:
1、審判活動中,法院依職權干預的情況
如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第六十四條),法院還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jù)保全和財產(chǎn)保全措施,可以依職權追加當事人,而不管當事人愿不愿起訴,愿不愿意參與訴訟,名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法官)本應站在中立的位置(這是由公正的內(nèi)涵所決定的),絕不能偏袒哪一方,不能依賴法院。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上述種種活動,對一方來說可能是公正的,但對另一方來說,可能又是不公正的,所以法院應站在中立的立場。在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可以超越當事人的請求對全案進行全面審查,亦即二審法院一旦接受上訴或抗訴,就應對案件在證據(jù)采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的范圍的限制;公訴機關起訴被告人犯有“此罪”,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此罪”不成立,但構成“彼罪”的,必須徑行判決被告人犯“彼罪”并承擔刑事責任;如此等等。上述職權干預制度的結(jié)果是造成了法院職能的擴張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矛盾,法院的裁判超出了當事人起訴的范圍,成了“無訴之果”。在職權干預制度下,裁判范圍的擴大會提高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同時也無益于程序公正。
2、領導審批問題
法院審判案件,法官審案,庭長審批,然后呈主管副院長審批,這樣處理的后果是,如果庭長、院長要不同意主審法官的意見,主審法官就要按庭長、院長的意思判決;當然,在檢察院、公安局同樣存在這種現(xiàn)象。這種體制如果不改革,就談不上什么程序公正,就會形成當事人要打官司,就得找后門,拉關系,有損司法公正。近年來,在法院實現(xiàn)的審判長考核制度,審判長有權直接制發(fā)判決書,有助于改變這種現(xiàn)象。
此外,還有權力機關對具體個案監(jiān)督、行政干預和黨委審批案件問題,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程序公正,有必要引起各界重視。
(三)司法實踐中不嚴格執(zhí)行程序法,濫用職權,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不健全。
有偵查人員說,他們辦案最怕的就是弄成“夾生飯”。家也搜了,人也抓了,該上的手段都上了,該查的線索都查了,可就是沒拿到過硬的東西。你說怎么辦?放人吧,確有重大嫌疑。不放吧,可又沒法兒交待。這就叫:騎虎難下,進退兩難!實際上這也是一種不嚴格執(zhí)法的表現(xiàn)。對于有犯罪事實的人,如果在以后取得了“過硬的東西”,你照樣可以把他抓起來,說不上“錯放”。但如果“錯抓”以后導致“錯判”,則是在錯誤地處罰了一個無罪者的同時又放縱了一個真正的罪犯,那才是真正的不公。本文引言中談到的超期羈押問題,如果辦案人員嚴格按程序法辦事,就不會出現(xiàn)被關押十多年而是否有罪還沒有一個法律上的說法這種現(xiàn)象。辦案人員未嚴格執(zhí)行程序法,監(jiān)督不力是重要原因。這就要求加強監(jiān)督,嚴格執(zhí)行程序法。
另外,當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發(fā)生沖突的時候,要求人們做出“兩難”選擇時,在官本位的中國,往往選擇司法效率,犧牲程序公正。一個社會無論效率多高,如果丟掉起碼的公正,代價將是慘重的。在蘇聯(lián)二戰(zhàn)前的“肅反”運動中,速審速決的審判方式盛極一時,效率可謂極高,以致立過汗馬功勞的蘇共中央委員成批地被槍決,這樣的“效率”已經(jīng)完全偏離了社會正義?梢姡瑺奚绦蚬,一味追究所謂的司法效率,不僅違背了人道主義,而且在事實上也損害了實體公正,達不到人們所想象中的效果。
三、如何實現(xiàn)程序公正
通過以上的考察可以看到程序公正不可忽視的價值。然而我國司法(近期)卻被籠罩在“司法腐敗”的陰影中。因而目前討論司法公正是大勢所趨。司法公正更要強調(diào)程序公正,法院不參與立法,只執(zhí)行法律,“法官造法”應嚴格限制,因此司法應著重程序公正,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程序公正。要達到這個目的,筆者認為,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
1、首先完善程序制度
本文分析影響程序公正的原因時提到的立法上的原因,原則上有改革的必要。舉例來說,刑事訴訟中補充偵查問題,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考慮。有多少案件由于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在補充偵查后,還是證據(jù)不足,最后還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在檢察機關時,若證據(jù)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決定不起訴,而不應退回補充偵查,即使有存在的必要,最多也只能補充偵查一次。某些人是怕這樣會放縱犯罪分子,他們沒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寧可抓錯,不漏一個”。當然,說到底,還是因為有這樣的規(guī)定才有這樣的做法。其實,他們的擔心是多余的,即使某人犯了罪,在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下,法院也不可能判其有罪,也就不能這樣將其關押;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jù)后,還可以再將其關押(當然,有可能抓不到此人了,但是,不能因為有可能抓不到,就將某嫌疑人長久的關押下去),將其判處徒刑。這樣可有效的避免捕錯、判錯,符合人道主義。而民事訴訟中的抗訴程序則是典型的以國家權力干預民事私法領域,更沒有存在的必要,至于錯案追究,可考慮下面提到的審級制度。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干預制度,使司法成本增大,降低司法效率,又無益于程序公正,有改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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