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游 ]——(2004-4-14) / 已閱17663次
1,對于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利用彩禮習俗騙取財物的行為,應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它民事責任。
2,如果女方的嫁妝是送給婚后婆家的,也應當按規(guī)定予以返還。
3,對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補充規(guī)定:男方違反婚約,或者對未辦理結婚登記存在過錯的,應當不予返還。
4,對主張彩禮返還的請求權期限作限制性規(guī)定:自彩禮給付之日起1年以內提出,超過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5,廢除第(二)(三)項。
筆者系四川大學法學院學生
聯(lián)系方式:e_mail: lmw2008ros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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