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17-10-6) / 已閱8837次
溫躍:論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溫躍
1、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并不復雜。完全是最高法院被社會輿論牽制,不斷出爾反爾導致夫妻共同債務成為實務中混亂的問題。
2、婚姻法四十一條把夫妻共同債務定義為:“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負的債務”。在這個定義下,夫妻雙方共同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沒有爭議的。
3、在這個定義下,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是有爭議的。爭議點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開銷,負擔子女的生活學習開銷,家庭與外界的人情禮儀來往花費,對雙方父母的孝敬贍養(yǎng),一般視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一方為此而產生的個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的最大爭議在于“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夫妻一方為了生產經營或投資理財而以個人名義形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jù)權利義務責任相統(tǒng)一原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投資產生的債務(即使是以夫妻一方作為債務人的債務),也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夫妻關系成為財產上巨大黑洞,夫妻一方對外經營活動的收益法律上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對外經營的債務只有夫妻一方承擔。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經營活動毫無財產安全保障。對從事經營活動的一方夫妻也不公平,承擔全部風險,只獲得一半收益。
6、由此可見,“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應該包括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
7、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個二十四條不是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而是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作為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個人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十四條同時還排除非法債務和虛假訴訟。這個二十四條看起來較大變動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但如果夫妻共同生活范圍擴大到包括生產經營投資理財?shù)然顒,且排除非法債務和虛假訴訟,那么這個二十四條與原婚姻法四十一條“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負債務”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沒有實質性區(qū)別。
8、這個最高法院的二十四條,從法理上看一點問題沒有,很正常的一個條款?上,很多商人在離婚訴訟中制造了生產經營的虛假債務,損害在家?guī)Ш⒆拥膵D女在離婚中的財產權利,網絡輿論風起云涌,中國婦聯(lián)推波助瀾。
9、最高法院在風雨中飄搖不定、開始出昏招。(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最高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弊罡叻ㄔ好褚煌サ倪@個規(guī)定再次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回到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老調重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是否能排出或劃入“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
10、如果舉債人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非法、虛假債務等,完全能被原二十四條所涵蓋。如果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用于經營活動,請問如何證明這個經營活動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橐龇髅饕(guī)定生產經營活動與“夫妻共同生活”有關,最高院民一庭卻說有可能無關,民一庭太牛了。
11、換句話說,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一方舉債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沒有拿回家,或經營活動虧損了家里沒有見到一個錢子兒,由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經營活動收益歸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其產生的債務就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中虛構偽造債務和非法債務的問題,不能也不該用否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投資理財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來解決,如何在訴訟中審查虛構偽造債務和排除非法債務,那是另一個問題,有病不要吃錯了藥。
12、法(2017)48號《最高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沒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新說法,只不過規(guī)定了一系列防范虛假訴訟和非法債務的做法。在我看來,這就夠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還是回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二十四條吧。至于強行把擔保關系排除出二十四條的適用,作為一個例外也無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