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世楚 ]——(2017-10-5) / 已閱22261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條簡析
文世楚,法科大四在讀,QQ:956896683/微信:13685871490(工作用一般很少私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學原理分析——以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法條為例。雖然,在下位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法通則》等中都有相關規(guī)定。比如《民法通則》的第五章第四節(jié)甚至還有專門為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而設置的《人身權》,但是我認為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條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是側重于公民相對于公權力而享有的權利——換句話說,本文列舉的幾條法條都是依據憲法學“限制公權力,保障弱勢權利”的原理而設計的。
相關案例: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曾在1958年的呂特案中判示:基本權利在第一層面上乃屬于公民對國家的權利,然而又形成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而該秩序的核心就是人的尊嚴和人格發(fā)展權,這一價值體系乃是“憲法的根本決定”,適用于包括民法在內的法的全部領域,并成為其解釋的指南。
國際事實:人身的自由是人們一切行動和生活的前提條件,也是近代憲法所確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經濟自由)三大自由之一。
法條之間關聯(lián)分析:法條的后款基本上都是關于前款的限制性、規(guī)范性、具體侵權等方面的補充說明。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就共同表明了以下幾點:
(1)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身自由也不例外。為了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在必要時,國家可以通過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是剝奪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遵循法定程序。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主體既可能是國家,也可能是社會組織和個人。
(3)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4)保障人身自由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目標之一。
20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