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立彬 ]——(2004-4-9) / 已閱10401次
在公路上方輸運木材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作者:夏立彬 薛海華
案情:
被告人陳某與林某,小學文化,農民,浙江省泰順縣人。2002年10月中旬,陳某、林某二人經林業(yè)部門批準在泰順烏巖嶺國家自然區(qū)外的省道公路上方一林區(qū)(林某家門前)砍伐林木。之后,陳某在公路上方高10余米的林地上負責把木材往公路輸運,林某在公路上負責看管來往的車輛與行人。林某口渴便跑回家喝一口茶。期間,陳某往下輸運木材時,其中一根木材被折斷后反彈起來剛好射中來泰順視察工作的浙江省人大副主任王某車后擋風玻璃,被折的木枝穿窗而過刺中王某的胸部。王某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與林某在輸運木材時,由于其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導致了王某被木材射中致死的結果發(fā)生,對此,陳某與林某應承擔刑事責任,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與林某雖公路上方林地輸運木材,但并不必然會導致王某死亡后果的發(fā)生,王某身亡系因木材被折斷后反彈起來穿過車后玻璃窗射中,這種死亡結果是出人意料的,王某的死亡結果與陳某、林某輸運木材的行為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陳某、林某不應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林某應當預見自己在公路上方輸運木材的行為,可能射中他人而會發(fā)生死亡的后果;林某跑回家喝茶,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車輛的動態(tài),陳某往公路下方運木材時也沒有注意公路上的行人、車輛的動態(tài),而導致路經此地的王某身亡。由于陳某、林某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導致了王被木材射中致死結果的發(fā)生,對此,陳某、林某應承擔刑事責任,對其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另有規(guī)定,依照規(guī)定!笔侵高^失致人死亡除本條的一般規(guī)定外,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按照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的原則,應當一律適用特別規(guī)定。本案陳某、林某主觀上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在運輸木材中,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客觀上導致了王某身亡的后果,其行為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陳某、林某定罪處罰。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的陳某、林某應以“過失以輸運木材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理由如下:
1、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qū)別界限 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二者中,其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都是沒有預見的,在司法實踐中有時較難區(qū)分,兩者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當預見以及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則他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不應對此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死亡的結果,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陳某在明知在公路上方的林地往公路上輸運木材,萬一操作不當可能會傷及公路上來往的行人、車輛的情況下,而只有林某一人在公路上看管行人、車輛的來往動態(tài),沒有采用防護措施,并且在陳某輸運木材期間,林某為了解渴便回家喝茶,疏忽看管職責,以致陳某不能準確把握公路上行人、車輛的來往動態(tài)情況,對于王某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亦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絕非刑法意義上的意外事件。
2、對過失實施的“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痹摋l規(guī)定的前款犯罪,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等情形。這里過失實施的“其他危險方法”, 只是一種概括性的規(guī)定,立法上并未作具體規(guī)定,在實踐中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過失實施的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等等。司法實踐中,應根據不同的案件進行具體認定。
在認定時應注意其特定含義:一是指與過失實施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險性上與之相當的、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二是行為人過失實施的其他危險方法須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三、行為人實施的其他危險方法與發(fā)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結合本案,對陳某、林某過失實施的“其他危險方法”如何界定,筆者認為,陳某、林某系成年人,對日常生活知識、事物發(fā)展狀態(tài)有一定辨別能力,其明知從10多米高地方往公路輸送木材,且未采取保護裝置措施,此時,其運輸木材的行為就已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其行為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系造成本案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雖然王某是被折斷反后彈起來木枝射中,在主觀上很難以想象到會這樣就把人致死,但客觀上已發(fā)生了王某坐車至該路段時被木枝刺中死亡的后果,即便不是王某而換成他人至該路段時,也會很有可能發(fā)生死亡的后果。因此說,陳某、林某二人的行為所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其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所以,本案陳某、林某過失以“輸運木材的危險方法”致人死亡,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死亡定罪處罰,而不能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3、對過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條竟合時,如何定罪?
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很多,如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重大飛行事故致人死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等,刑法在分則上對這些規(guī)定了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上述犯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系。 對于上述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關的法條競合,如何定罪處罰?一般采取以下二個原則:1、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2、吸收法優(yōu)于被吸收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另有規(guī)定,依照規(guī)定!边^失致人死亡除本條的一般性規(guī)定外,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按照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應當一律適用特別規(guī)定。
4、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安全行為罪名的確定
對于過失實施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險性上與之相當的、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如何確定罪名,不論是在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不同的意見和做法。
一種意見認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危險方法具體確定罪名;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統(tǒng)一使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罪名。筆者認為,確定某種犯罪的罪名,應當概括而鮮明地反映出該犯罪的本質屬性以及主要特征,因此處理這類案件時,應以行為人過失實施的具體危險方法具體確定罪名比較合適。在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罪名的確定大多數是采用這種方式。 就本案而言,陳某、林某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車輛的動態(tài),違規(guī)作業(yè),導致了王某死亡。主觀上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未能預見,客觀上發(fā)生了王某死亡的后果,故對陳某、林某應以“過失以輸運木材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作者單位: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