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 ]——(2017-6-15) / 已閱7279次
房價暴漲賣方違約,買方該怎么辦?
根據(jù)筆者操辦的多個二手房買賣案件來看,15年中下旬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至16年3月左右,上海房價基本漲了近40%左右。其中一套房產(chǎn),15年簽訂合同時房價為300萬元,16年3月漲了40%至420萬元,就存在了整整120萬元的差價。
就賣家來說,如果他拿到現(xiàn)在來賣,就能賣420萬元。然而,并沒有,他賣早了,所以做一下加減法,如果他過戶給原來的買家,就等于虧損了近120萬元。那賣家就不樂意了,人類趨利避害的天性開始蠢動,你說他會怎么做?
“要么加錢,要么這房我不賣了,定金雙倍還你!
筆者的幾個當事人在談論案情至該部分的時候無不咬牙切齒,憤恨不已。想來也是,嘔心瀝血積攢了好久的購房款,有的為了購置婚房,有的為了孩子上學,有的為了孝敬父母,結果房價上漲后,合同對賣方就像一張廢紙,毫無約束力。
“咽不下這口氣,不買了?以合同簽訂的價格,現(xiàn)在哪里還買得到同樣的房子。加錢?但賣方獅子大開口,都是血汗錢實在難以接受。”
是不是很糾結?
難道賣方違約買方只能咽下這口氣加錢?難道只能雙倍返還定金?難道違約最多也只能按合同上的約定的房款總額的20%主張違約金?
這時候,就需要一個好律師來幫助你分析,你的處境如何,及接下來該如何做了。
一、首先,要先確定買賣雙方是否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是接下來一切對策的基礎,如果雙方?jīng)]有簽訂買賣合同,僅交付定金,則只能適用定金罰則,由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注意,此處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網(wǎng)上備案的買賣合同(所謂的“網(wǎng)簽”),因為網(wǎng)簽合同僅為行政備案需要,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即可認定為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二、固定賣方違約的證據(jù) 固定賣方違約的證據(jù)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環(huán),如果你都沒有證據(jù)證明賣方違約,甚至賣方都可以反咬買方一口,主張買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 1、哪怕賣方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買方也要嚴格遵循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要給賣方留下買方違約的把柄。 2、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會約定具體期限要求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xù),比如約定具體日期進行審稅及網(wǎng)簽等,如果賣方怠于履行,買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證據(jù):如發(fā)函催告賣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催告函最好以快遞方式寄發(fā),注意在快遞單上寫明快遞品名,并保留快遞底單以證明送達賣方。同時可以其他方式同時催告賣方,比如發(fā)送短信給或打電話錄音等。 3、如果賣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絕履行,則可委托律師發(fā)送律師函,進行進一步的催告。經(jīng)催告無效的,則可固定賣方違約的事實,就可以著手提起民事訴訟了。 起訴,這時買方有兩個選擇,擇一行使: (1)要求繼續(xù)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三、起訴要求繼續(xù)履行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規(guī)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xiàn)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xù)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xù)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實際履行必須除《合同法》第110條情形之外,那該規(guī)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 《合同法》第110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房需要貸款買房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判決繼續(xù)履行,原因在于貸款買房需要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xù),法院難以強制執(zhí)行。 而在買方能夠全款清掉房款的情況下,法院則可以判決繼續(xù)履行,判決生效后,如果賣方拒不配合的,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實際損失 1、 違約金和實際損失 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會約定為房款總額的20%,但問題是,如果房價上漲超過20%,主張違約金仍不能彌補買方的實際損失。這時,可以要求法院調(diào)高違約金以彌補實際損失,或者直接主張實際損失。 2、實際損失的確定 實際損失,在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買方喪失以同等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造成買方的價差價損失,因此,房價的上漲金額可以作為買方的實際損失。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確不能繼續(xù)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xié)商確定的: (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qū)域內(nèi)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yè)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五、結語 綜上所述,買方遭遇賣方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情況,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只要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就不僅僅是定金雙倍返還這么簡單了。拿我們開頭的案例來說,買方完全可以起訴賣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主張房價上漲120萬元的實際損失。 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曾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 因而,不信仰法律,無視合同約束力的人們,也終會因此付出代價。
作者信息:俞強,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手機1761217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