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3-16) / 已閱82955次
《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一至三次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2017年3月8日)。
3.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2017年3月8日)。
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jié)果的報告(2017年3月12日)。
5.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7年3月14日)。
【作者簡介】
陳召利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三級(中級)律師。東南大學法學學士(1999-2003)、法學碩士(2003-2006),F(xiàn)任無錫市律師協(xié)會法律顧問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中共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2015年入選首批“無錫市優(yōu)秀法學法律人才庫”,2016年入選首批“無錫市名優(yōu)律師人才培養(yǎng)對象(第二層次,商事類)”,2017年獲評“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2016年度十大優(yōu)秀作者”。陳召利律師長期關注全國人大的民法總則立法進程,對民法總則草案分別發(fā)表了《對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幾點修改意見》(入選《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2016年度最受關注文章入圍榜單》)、《對《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審議稿)》的三十九條修改建議》,并多次通過中國人大網(wǎng)提交對民法總則草案的修改建議,在2017年3月8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中,陳召利律師的八條修改建議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民法總則》中均有直接體現(xiàn)。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并購與投融資、建筑與房地產(chǎn)領域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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