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1-12) / 已閱27407次
對《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審議稿)》的三十九條修改建議
作者:陳召利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微信公眾號:利眼觀察
【陳召利律師按】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明確了“兩步走”的編纂思路,中國民法典指日可待。制定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兩步走”的第一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將民法總則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于2017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誠如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法學泰斗王澤鑒教授在《對制定民法典與民法總則草案建議》一文中所言,民法總則“草案三易其稿,費盡心思,展現(xiàn)智慧,應值肯定。批評者有之,難謂全無理由。嚴格言之,草案內容非無斟酌改進余地,如何使之更為體系化、更具邏輯性;避免條文重復,更為簡明優(yōu)雅;概念用語更為精確;充實簡略規(guī)定的內容,使其更具規(guī)范性與可實踐性。民法總則乃私法的核心,深切攸關人民權益、司法實踐、法學教育與法學發(fā)展,一字一語,期望能止于至善。愿共同為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而努力!
筆者在對《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建議的基礎上對《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重新檢視,提出三十九條修改建議(已通過中國人大網(wǎng)提交),以期對民法總則立法所有裨益。為了便于查閱民法總則草案全文,筆者未刪除無修改建議的條款。
本文僅涉及對民法總則草案具體條款的修改建議,關于民法總則整體立法的評價與建議,請參閱筆者此前發(fā)表的文章《對<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幾點修改意見》(詳見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45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三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jié) 監(jiān)護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營利法人
第三節(jié)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jié)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委托代理
第三節(jié) 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的計算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修改建議1】第一章的名稱應修改為“一般規(guī)定”。因為本章內容不僅規(guī)定基本原則,還規(guī)定了立法目的、調整對象、法源、法律適用規(guī)則等,建議參照使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第一章的用語“一般規(guī)定”較為妥當。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修改建議2】“不得違反法律”的表述欠妥,所謂“不得”條款,一般認定為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即無效,建議恢復一次審議稿的表述“應當遵守法律”,保持立法用語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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