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6-10-14) / 已閱6844次
“社論”評議“被負債” 引來嘖聲一片
王禮仁
2016年10月9日的《新京報》和“澎湃新聞”分別發(fā)表《離婚“被負債”,病灶其實是“虛假訴訟”》和《離婚“被負債”,不必急于套女權主義》兩篇文章。這兩篇文章的題目和內容雖稍有不同,但其共同觀點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基本原則并無問題,“被負債”是“虛假訴訟”所致。治理“被負債”主要是治理虛假訴訟,而不是廢除24條。
看完上述兩篇文章,我覺得其作者均存在“三個不知道”:即對24條的錯誤不知道;對“被負債”的原因不知道;對婦女真實社會地位不知道。
鑒于兩篇文章主要觀點相同,而“澎湃新聞”的文章是以“社論”(以下稱“社論”)發(fā)表的,其負面影響和欺騙性更大。故本文以“社論”(原文附后)為主要對象,對上述“三不知”涉及的內容作一個簡要回應。 一、“社論”不知24條有明顯錯誤
“社論”之所以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正確,主要是對第24條的“三大錯誤”及其適用效果不了解。第24條的內容和邏輯結構存在“三大錯誤”,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也存在“十大誤區(qū)”。因而,適用第24條判決的案件“三多”現象突出,對社會造成難以估量的“三大傷害”。只要認清24條的“三大錯誤”,澄清“十大誤區(qū)”,就不會堅持24條正確性立場。
“三大錯誤”是24條的本質性錯誤、癌癥性錯誤;“三多現象”與“三大傷害”是24條本質錯誤必然產生的后果;“十大誤區(qū)”是24條理論上的護身符。
“三大錯誤”是認定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的理論根據;“三多現象”與“三大傷害”是認定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的事實根據;澄清“十大誤區(qū)”,則是揭開24條虛偽理論的面紗! 第24條的“三大錯誤”以及適用第24條判決案件的“三多”現象與“三大傷害”、理解24條的“十大誤區(qū)”等,我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見注釋)等文中有詳述,此不贅述。
“社論”作者需要認真研究一下24條規(guī)范結構自身內容。脫離24條的基本內容高談闊論,則是隔皮瘙癢。道理很簡單:“24條”的“外圍”之戰(zhàn)無法“破城 ”!
二、“社論”不知“被負債”的真正原因
1.“被負債”并非虛假訴訟直接所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人民法院是反虛假訴訟最有力度的法院。三年前,我應邀在天心人民法院講授“24條”和夫妻共同債務時,曾擔心把一般虛假訴訟與適用“24條”推定出來的虛假、違法債務混為一談。今天看來,這種擔心并非多余。
“社論”之所以認為“被負債”是“虛假訴訟”造成的,主要是將其與一般虛假訴訟同日而語,不知“被負債”的實質原因。
如果單純從表面形式上看,“社論”認為“被負債”是“虛假訴訟”造成的,也僅僅只說對一半。因為“被負債”中除“虛假訴訟”,還有賭博等違法債務(這些并非屬于虛假債務,但根據24條推定規(guī)則,也無法排除為共同債務)。如果從“被負債”實質原因上考察,“社論”的認識就更加流于簡單化,止于皮毛,其看法自然大錯特錯。試問“社論”作者,為何能夠產生夫妻債務虛假訴訟?法律又為何不能“過濾”虛假訴訟?其根本原因又到底是什么?
不同的虛假訴訟,產生的原因不盡相同,其治理方法也不同。只有找準夫妻債務虛假訴訟真正原因,才能有效治理虛假訴訟。從司法實踐看,夫妻債務中的虛假債務,最終能夠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根本原因就是24條為虛假債務打開了閘門。即24條的推定規(guī)則和舉證責任沒有設置“過濾網”,無法“過濾”虛假訴訟和違法債務,使虛假債務暢通無阻。
很明顯,“被負債”實質上都是24條規(guī)定錯誤造成的!吧缯摗弊髡咧灰匆幌逻@方面的判決書便可知道。大量“被負債”案件,都是直接適用24條判決的結果,即直接通過24條推定規(guī)則“勾兌”出“被負債”判決。從司法判例看,只要直接適用24條,夫妻均難以擺脫“被負債”困境。
2.沒有“被負債”的夫妻,則是拋棄24條推定規(guī)則的結果
“社論”列舉了兩個案例,試圖說明雖然24條存在,只要能查明虛假訴訟事實,還是可以不負債。但“社論”引用判決書的內容是:法院以無法證明債務“具有為家庭生活開支舉債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由,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這個判決理由可以清楚看出,這是拋棄了24條規(guī)則,適用婚姻法第41條判決的結果。遺憾的是,“社論”作者并沒有察覺。 可以說,一些僥幸沒有“被負債”的夫妻,主要是法官在夫妻債務訴訟中沒有直接適用24條的結果。
三、“社論”對婦女真實社會地位不了解
“社論”以24條不是性別條款為由,奉勸婦女不要拿24條說事,并把24條受害婦女的維權行動扣上一個“女權主義”的大帽子。這是對婦女社會地位不了解的結果。
當代中國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并沒有完全實現男女平等,這是一個不爭事實。由于婦女的經濟、知識等綜合能力相對低于男性,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也相對低于男性。僅就婚姻家庭糾紛來看,一旦婚姻法有漏洞,丈夫大多可以從漏洞逃走,妻子則大多會掉進漏洞。甚至還有夫妻利用法律漏洞,設置新的陷阱。24條的漏洞也說明了這一點,“被負債”中80%以上是婦女。因而,24條雖然不是性別條款,但主要傷害對象則是女性。
由于24條造成“被負債”婦女眾多,婦女要求廢除24條的呼聲高,這是一個非常正常、合乎邏輯的自然現象。然而,“社論”則牽強附會,將其與“女權主義”混為一談,暗諷婦女的合法維權行動是拿“女權主義”造勢!我不禁要問“社論”作者:難道24條不是性別條款,女性遭受傷害就不能反抗嗎?當法律淪為宰割婦女屠刀時,婦女只能忍受,不能反抗或吶喊嗎?有這樣的邏輯嗎?
四、“社論”為婦女維權指引的路徑行不通
“社論”認為,不廢除24條,婦女也可以通過查明虛假債務甩掉“被負債”包袱。這種建議根本行不通。其一,如前所述,夫妻虛假債務產生的真正原因是24條推定規(guī)則,不是虛假債務本身;不廢除24條推定規(guī)則,就無法過濾虛假債務。其二,包括“社論”在內的一些作者,一方面認為24條基本原則正確,另一方面又認為不能機械適用24條,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彌補24條缺陷。這種矛盾的說辭,只能為法官“選邊站”提供法律根據。因為只要認為24條基本正確,是否直接適用24條,法官立場或態(tài)度則是決定因素,當事人要想甩掉“被負債”,只能是一廂情愿。其三,判斷夫妻虛假債務和違法債務的“試金石”是舉證責任,只要不顛覆24條舉證規(guī)則,虛假債務和違法債務仍然有一條合法通道,“社論”所說的婦女維權之路則是一條死路。
五、“社論”引用的“奧康姆剃刀”原則,顯然靠錯了碼頭 “社論”引用“奧康姆剃刀”原則,以說明24條不需廢除或修改。將“奧康姆剃刀”原則放在這里,也明顯不是合適的地方。
其一,“奧康姆剃刀”原則只能適用正確規(guī)則。而24條有一籮筐錯誤,造成了群體性災難后果,不改能行嗎?
其二,由于24條存在嚴重錯誤,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對24條的補充規(guī)定和意見一大堆,既龐雜矛盾,又不便于法官掌握。這種間接修改,事實上已經加重了法律容量。
其三,從治本與治標的關系看,虛假債務只是一種現象,根子和漏洞在于24條推定規(guī)則。一個有漏洞的規(guī)則存在,就像一個有裂縫的水管,即使不停地用水桶接,水還是會不停地流,甚至外溢。顯然,堵漏洞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社論”主張不修改24條漏洞,要求法官投入大量精力去補救,且不說無端加重訴訟成本,事實上也無法阻止虛假債務“外溢”。因而,不治理24條錯誤,去治理虛假訴訟,則是舍本逐末。
談論夫妻“被負債”,必須先弄清24條及其相關問題,在沒有弄清之前,不要急于說“被負債”就是一個“虛假訴訟”問題!
【注釋】
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分別刊載: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中國社會科學網、婚姻法學會年會論文集等,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b64.html ;
王禮仁《法律 被嘲笑被拋棄的悲哀——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為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zz0.html;
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死穴”在這兒!—— 質疑楊立新教授對24條的看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x2cd.html
附:彭拜新聞【社論】離婚“被負債”,不必急于套女權主義
2016-10-09 19:21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40322
所謂“被負債”問題,再次進入了輿論場的中心。
中國有一個“‘反24條’聯盟”,聯盟主體由近百位女性組成,她們的共同經歷就是:在離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發(fā)現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前夫秘密欠下巨額債務,如今這一筆債務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負債”。
受害者們將矛頭指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這筆負債屬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例外情形。
這就是所謂“被負債”問題。這個議題被之前很多自媒體傳播過,多名女性也在網上公布過自己的悲慘經歷。有些女權主義者借此提出了“獨身保平安”“拒絕結婚”等極端說法。事實上,最高法的多個涉及婚姻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都被一些人指責為“男性霸權”。
但是,這真的是一個女權主義的問題嗎?毛病真的是出在第24條上嗎?
第24條將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正當債權,防止夫妻串通逃債。這大體是公平的。這一條款也不是針對女性的“歧視”,因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這一條款制造虛假訴訟。
所以,真問題是怎么去解決虛假訴訟,細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并強化相應的證據標準、舉證責任。比如,2015年廣東省高法判決的《李少華與蔡毅、張琛民間借貸糾紛案》,就以無法證明債務“具有為家庭生活開支舉債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由,拒絕將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5年江蘇省高法判決的《吳銘與馬寧、呂可民間借貸糾紛案》,也以“債務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由,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可見,通過法官仔細甄別虛假訴訟,可以解決“被負債”問題,而不必整個廢掉24條,畢竟第三人的合法債權也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
按“奧康姆剃刀”原則,“如無必要,勿增實體”,明明就是一個虛假訴訟問題——以合法訴訟的形式掩蓋非法侵占前配偶財產的目的,那么就不必急于套“女權主義”的說辭,否則就會南轅北轍,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