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軼民 ]——(2004-3-4) / 已閱9528次
從一起盜竊案引發(fā)的
刑事公訴風險問題的思考
作者:賀軼民
單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電話:010-65014161
一般來說,由于民事訴訟調整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容易引起關注,特別是涉及訴訟標的額較大時,相應的訴訟費用更為突出。而刑事公訴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來履行職責,這之前偵查機關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因此,公訴機關的刑事訴訟風險很容易不被重視。但是,隨著法院審判中心主義的興起,法院進行刑事庭審判決時擔任居中裁判的角色越為彰顯,檢察機關的公訴風險研究也就顯得較為重要。
一、一個刑事公訴風險的典型案例
鄭某某盜竊一案中,被告人鄭某某幼年父母雙亡,由其姑媽王某撫養(yǎng)成人。王某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2000年鄭某某隨王某來京做小生意,和王某、王甲、王乙一起生活,并受雇于王某,由王某每月發(fā)給其工資。后來王某欠鄭某某工資1000余元沒發(fā)放,鄭某某便偷偷將王乙床鋪下的存折拿出去到銀行取出1萬元人民幣,被王乙告發(fā)歸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根據(jù)王某某、王甲、王甲妻子等的證人證言和存折以及被害人王乙的陳述,認定盜竊事實成立,且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中“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币(guī)定的情形,因此依法提起公訴。在法院審判時,王甲、王甲妻子的證言發(fā)生變化,王乙作為案件被害人也請求檢察機關不要追究鄭某某的刑事責任。這樣,案件的發(fā)展將檢察機關推向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原本事實清楚的案件卻因證人翻證導致指控無力,最后法院宣判被告人鄭某某無罪。
二、案件反映的公訴風險原因
一般來說,公訴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證據(jù)的變化風險和指控罪名不準確的風險,這種風險對每一個刑事案件來說都是客觀存在的,只是對有些類型的刑事案件表現(xiàn)得更為突出,比如本案所涉及的親屬之間的輕微刑事案件。
1、犯罪事實主要依靠親屬間證人證言建構的證據(jù)體系,在案件當中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出現(xiàn)較大的變化。鄭某某盜竊一案中,雖然王乙等都不是其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但是他們生活在一起且又有血緣關系,王乙到公安機關報案時可能也是出于一時的激憤,這樣由于各種復雜因素的作用,其本人往往事情一過就后悔,或者在親屬的影響下也不得不放棄原來要追究鄭某某刑事責任的念頭。因此,證人證言的變化和無罪判決的做出也就在所難免。
2、檢察機關執(zhí)法觀念的問題。違法必究是沿襲已久的一個執(zhí)法理念,檢察機關打擊和懲罰犯罪往往集中反映在追訴效率上。在這種執(zhí)法觀念的指導下,從偵查人員到檢察官往往更為關注有罪的證據(jù),而忽視了無罪證據(jù)的搜集與固定。事實上,鄭某某盜竊一案的公訴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這種親屬之間的盜竊行為,事發(fā)現(xiàn)場一般只有親屬在,而親屬之間的有罪證言很不穩(wěn)定,往往會摻雜一些主觀情感,有罪證言向無罪證言轉化的傾向總是存在。國家的公權力介入這種親屬關系之間去追究輕微的刑事犯罪往往出力不討好。正是由于該案的證人證言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穩(wěn)定性,利于被告人的證言趨勢總是存在的。這樣,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如果沒有對這種證言趨勢的發(fā)展概率做出正確的評價,簡單地處理為有罪追訴的模式無疑會加大案件的追訴風險。
三、此類案件公訴風險的應對
此類案件的公訴風險問題相對比較集中,研究其應對策略有益于為解決一般案件的公訴風險探索出一個積極的處理模式。
1、樹立恢復性司法理念,謹慎起訴。司法的最終價值在于對社會關系的維護。這至少又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通過司法來建構尚未建立的社會關系;二是通過司法來修復被破損的社會關系。毫無疑問,案例中鄭某某的行為已經對與其生存相關的社會關系造成了一定的破壞,但是這種破壞了的社會關系完全不是只有通過司法機關才能修復。事實上,通過相關關系人的調解,被害人王乙也已經出現(xiàn)了欲放棄訴訟的念頭,這時檢察機關的追訴就應當謹慎,要提前做好證人翻證的防范性工作,避免陷入“兩頭冷中間熱”的尷尬境地。比如,對被害人的心態(tài)要正確把握,對與此相關的關系人的證言要確實固定好,細化案件的各種證據(jù),切斷證言變化的可能。
2、建議被害人自訴或者作不訴處理。根據(jù)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采取相應的處理方案,及時消化各種有可能引發(fā)的矛盾。比如,在案件的受理階段,應當建議被害人自訴,這樣給被害人以充分的自由處分權,避免檢察機關生硬介入后的種種弊端。如果案件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經過調解使得被告人認識了行為的錯誤,同時被害人也愿意接受被告人的彌補措施,對這類犯罪危害不大的案件應當采取不訴處理。
3、如果被害人堅決要求起訴,應當協(xié)調法院建立快訴快審的司法渠道。對待這種證人證言極易發(fā)生反復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和法院進行協(xié)調,采取快訴快審的簡易審方式,快速判決、快速結案;同時建議刑罰時采取社區(qū)矯正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證人證言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社會摩擦的加劇。
4、在“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思想指導下,樹立案件的訴訟風險意識,節(jié)約司法成本。檢察機關要適應新的形勢,樹立起訴訟風險意識,這樣才能確保法律監(jiān)督的效果,真正維護好社會的公平正義。鄭某某盜竊一案,從公安機關大量的偵查取證工作,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判決無罪又引起檢法兩部門檢委會、審委會的大量司法性工作,司法成本在這個訴訟過程當中消耗非常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動用如此大的司法成本,必須計算相應的訴訟風險,尤其是要充分注意具體案件的刑事追訴目的。如果僅僅因為諸如親屬之間的輕微刑事犯罪,就過于奢侈地消費有限的法律資源,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這類案件的刑事審前程序完全可以實現(xiàn)比刑事追訴更為有效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審查起訴部門必須適應檢察工作不斷發(fā)展的需要,樹立刑事公訴的訴訟風險意識,從而有效節(jié)約司法成本,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最優(yōu)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