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1-25) / 已閱5761次
學者意見評析之六——盜回被國家機關扣押的自有汽車案
前言:被評析的十個案例全部取自于馮亞東、胡東飛、鄧君韜三人專家組所著《中國犯罪構成體系完善研究》一書,以專家組對十個疑難案例的分析評判意見為標本,從實務的角度進行反思和評述,目的是要正本清源,讓理論回歸理論,實務回歸實務,法學家不是實務部門學習的榜樣。
王某從他人手中購得一輛長期未繳納養(yǎng)路費的卡車,在運輸途中被路政機關查獲扣押,被責令到路政機關接受處罰。王某心有不甘,帶上備有鑰匙溜進車輛停放處,伺機盜走汽車繼續(xù)用于營運。路政機關在發(fā)現(xiàn)汽車被盜后分析系王某所為,即加大稽查力度再次將王某及車輛查獲。對該案,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批捕并提起公訴。
從案件表象及結合刑法有關規(guī)定看,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似無可非議。刑法第91條第2款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北景钢衅囯m系王某所有但已經(jīng)被國家機關扣押,故在法律上應屬于公共財產(chǎn);王某以秘密方法轉移并占有該公共財產(chǎn),侵犯了國家機關的財產(chǎn)所有權,故應構成盜竊罪。
但是,從立法精神及法益(權利)理論考慮并綜合權衡全案的社會危害性,卻未必能得出上述結論。實踐中這類案件由于所涉數(shù)額往往特別巨大,以財產(chǎn)犯罪論處對行為人是極為嚴酷的,僅僅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也需要引起我們對問題高度重視。接續(xù)上一案件的分析思路,確定一個案件中是否有真實的財產(chǎn)損失(是否有財產(chǎn)法益受損),如果存在則損失應該歸屬于哪一方的利益,損失實際上是多大——對侵犯財產(chǎn)類犯罪的定性極為有效。本案能否定盜竊罪,爭議焦點便集中在國家財產(chǎn)(法益)是否實際遭受損失上①。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所以將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只是立法對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chǎn)的性質所作出的一種虛擬規(guī)定,其側重點在于切實保護國家機關的財產(chǎn)及工作秩序而非事實上改變財產(chǎn)的所有權性質,其意義并不在于強調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高于私人財產(chǎn)——應當是均為平等保護;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國家機關仍然對該私人財產(chǎn)承擔返還義務,即被虛擬之“公共財產(chǎn)”的意義只對真實權利主體以外的人而不能針對權利主體自身——權利主體不可能因國家機關對財產(chǎn)的合法管理而失去所有權(盡管只是暫時的亦不可能),絲毫不影響其對權利的合法主張①。
對自己財產(chǎn)處于國家機關管理狀態(tài)的權利主體來說,法律要求其必須是以合法方式主張自己的財產(chǎn)權利;若方式不當則只能就方式本身進行評價并處理,不能認為其侵犯的是自身的財產(chǎn)權利,更不存在侵犯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的問題;如果僅僅是以非法手段取回自有物而并不涉及其他財產(chǎn),則侵犯的只可能是國家機關對財產(chǎn)及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不可能真實地侵犯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①。
在本案中,王某的“盜竊”行為不會直接造成國家財產(chǎn)的損失(即使有關機關因保管的財物被盜而預留一筆款項以作為賠償,但只要無人主張則實際上也不會形成損失,最終款項只能回歸國庫),所造成的僅是對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擾亂——除非王某隱瞞“盜竊”事實而向國家機關索賠(在此情況下國家財產(chǎn)事實上會遭受損失)。但即使是這樣,行為人的行為亦非盜竊而是屬于詐騙,即隱瞞“盜竊”的真相而騙取國家財產(chǎn),其數(shù)額應按實際騙取數(shù)額計算。同理,對行為人將自己的汽車典當后又伺機“偷”走再向當鋪索賠獲款的行為,不應當按汽車的實際價值既定盜竊罪又按多騙取的金額定詐騙罪,而只能按當鋪實際被騙走的金額以詐騙罪論處。在這里,法益的實際被侵害僅僅表現(xiàn)在此(當鋪的經(jīng)營秩序可略去不計),行為人危害社會的“犯罪故意”也全都集中在這一點上①。
由于并不能認為王某從國家機關盜竊自有物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該行為并不符合盜竊罪客體要件之規(guī)定性,故不應視為盜竊罪。王某的行為真實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但由這一法益所導引,在刑法分則中并無與之相關的確切罪名;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王某的行為由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故不能定罪,只能視為治安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①。
評析:有觀點認為,只要侵犯了財產(chǎn)的占有權,就可成立侵財犯罪。這種觀點的產(chǎn)生,是我國刑法解釋學走極端的副產(chǎn)品之一。我國刑法解釋學被學者們推向了極端,產(chǎn)生了不少的的副產(chǎn)品。例如把籠中鳥放飛、把輪胎中氣體放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等。這些副產(chǎn)品,實質性地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明顯不當?shù)財U大的犯罪圈,這個傾向值得實務部門高度警惕。實際上,刑法規(guī)范的解釋空間極為有限,每個刑法規(guī)范對應的行為類型(犯罪圈),都只針對同類行為中社會危害性最典型、最突出的行為類型。例如故意毀壞財物罪,只打擊毀滅、損壞財物這兩種最典型的最突出的毀壞財物的情形。只造成財物本身價值減少的情形,應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鮮明特色,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學者違背這個事實,以所謂實質解釋為名不斷地突破傳統(tǒng)認知。當今刑法解釋學走極端所帶來的惡果,終將會有檢討和反思的一天。
侵犯財產(chǎn)犯罪的犯罪客體,是財產(chǎn)的所有權。實務中只侵犯財產(chǎn)占有權的情形,不符合侵犯財產(chǎn)犯罪的客體要件,社會危害性也明顯偏小,一般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侵財類犯罪,必定是犯罪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財物受損失。這里的財物受損失是財物所有權受損失,而不是財物的某項權能(例如占有權)受損。
國家機關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扣押的汽車,屬于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財產(chǎn)。不過,就扣押財產(chǎn)而言,國家機關對財產(chǎn)所有人同時具有返還財產(chǎn)的法定義務。本案王某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將本人的汽車盜回后,沒有向國家機關索賠,客觀上免除了國家機關向財產(chǎn)所有人返還的法定義務,不能造成國家機關實際財產(chǎn)損失。因此,不構成侵犯財產(chǎn)類犯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專家組認為王某無罪是恰當?shù)。本案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提起公訴,定性值得商榷。
行為人將扣押的財物盜回之后再索賠的情形,應如何處理?專家組的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詐騙金額應以國家機關實際支付的金額(實際損失)計算。筆者認為,這種情形屬于騙盜結合的行為類型,應以盜竊定性更為妥當。行為人將扣押財物盜回之后,有積極索賠的,有被動接受國家機關賠償?shù)模蟹艞墖覚C關賠償?shù)牡鹊惹樾。在這些情形中,盜回被扣押的財物這一盜竊行為本身,是整個欺騙行為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的行為部分。國家機關賠償行為人主要是基于扣押的財產(chǎn)被盜走無法返還行為人的緣故。因此,仍然應當認為是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關鍵行為)直接導致國家機關的公共財物受損失,定盜竊罪更符合客觀實際,盜竊金額應以國家機關支付金額(實際損失)計算。專家組認為這種情形成立詐騙罪的觀點是有待商議的。
有關行為人將自己的汽車典當之后又伺機“盜”回再向當鋪索賠獲款的行為,性質也是一樣的。這種行為造成當鋪財產(chǎn)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是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本身,該行為起決定性作用。這種騙盜結合的行為整體中,其中的盜竊行為發(fā)揮著基礎性的、關鍵性的作用,也應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專家組認定的詐騙罪。典當鋪主要是基于汽車被盜的事實,才自愿賠償車主的?梢,直接造成典當鋪財物受損失的,實際正是盜車行為自身。
若盜回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chǎn),即使沒有索賠行為,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罪定罪處罰!缎淌聦徟袇⒖肌罚2006年第4集)就這種情形認定為非法處置扣押財產(chǎn)罪,也沒有認定為盜竊罪。但本案國家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不能以此罪論處。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注釋①馮亞東、胡東飛、鄧君韜著《中國犯罪構成體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