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明 ]——(2004-2-26) / 已閱14927次
也論性騷擾到底侵犯了什么權利
-----兼與楊立新教授商榷
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張紹明
(湖北武漢新華下路9-1號 430015)
關 鍵 詞: 性騷擾 人格權 人格尊嚴權
內(nèi)容摘要: 性騷擾在目前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關注性騷擾首先必須給性騷擾下一個準確的定義,而下這個定義之前必須明確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本文作者認為:性騷擾侵犯的是人格尊嚴權而不是性自主權,雖然在法理上用一般人格權來解釋性騷擾行為更為準確,但性騷擾侵犯的是人格尊嚴而不是性自主的權利。
二00三年是性騷擾概念的普及年,先有北京雷蔓女士性騷擾案,后有武漢女教師性騷擾案,一時性騷擾被炒得沸沸揚揚。2003年6月,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副局級巡視員徐維華宣布:立法懲治性騷擾已經(jīng)啟動,由十幾位法律專家和婦女問題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將在半年內(nèi),對原有《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五方面的修改。其中就有性騷擾方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表示,該議案年底前將提交全國人大審議。①隨后,立法懲治性騷擾、懲治性騷擾應考慮巨額懲罰性賠償、性騷擾案件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呼聲不絕于耳,一時,性騷擾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法律關注性騷擾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中國雖然有幾例性騷擾案件但并無性騷擾立法。西安首例性騷擾原告輸?shù)帽瘔眩驗樗誀奚约合崎_了性騷擾的神秘蓋頭,拉開了中國女性反擊性騷擾的幕;武漢首例性騷擾勝訴案贏得悲哀,她費盡心思打一年多的官司最終只換來一聲“對不起”,讓大多數(shù)想拿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女性心寒不已。性騷擾案在我國這樣少并不但當作新聞,是因為它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立法懲治性騷擾的呼聲很高,但性騷擾是什么?性騷擾誰說了算?對性騷擾受害者該怎樣進行賠償?這些立法需要解決的最基本的問題還沒有弄清楚之前,在法律層面懲治性騷擾恐怕不太現(xiàn)實。
要把性騷擾納入法律規(guī)范的范疇,首先必須明確“性騷擾”的概念。作為法律概念,應該明確規(guī)定它的性質(zhì),是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民事侵權行為;應該明確它的責任,是受刑罰制裁、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賠償;應該明確它的外延,哪些行為屬于性騷擾,哪些行為屬于性犯罪;應該明確它的內(nèi)涵,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在這些法律規(guī)范應具備的各種要素中,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是最基本的要素。
性騷擾到底侵犯了女性的什么權利呢?有的法官就是這樣解釋,“性騷擾并非明確的法律概念,可以歸屬于名譽權的范疇”(參見《北京青年報》2003年11月7日A6版)。現(xiàn)有的幾起性騷擾案都是以侵犯名譽權立案,但性騷擾絕對不會是侵害名譽權。將性騷擾界定為對名譽權的侵害,是一個常識性的錯誤。②
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的原告律師在起訴時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三項權利:名譽權、身體權、人格尊嚴權。楊立新教授認為:提出性騷擾是對身體權的侵害,是有道理的,因為性騷擾多數(shù)是對被侵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或者性感部位進行觸摸,破壞了身體的形式完整性,構(gòu)成對身體權的侵害?墒,一方面,有些性騷擾并不是侵害身體權,而是語言挑逗和騷擾,并沒有接觸到受害人的身體,無法認定為侵害身體權;另一方面,性騷擾侵害的一定是受害人的性的利益,而不是身體利益,用侵害身體權界定性騷擾的侵害客體和行為的性質(zhì),顯然不當。性騷擾雖然也侵犯人格尊嚴,但侵犯人格尊嚴這頂帽子太大,戴在性騷擾者的頭上不太合適。依照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性騷擾侵害的是性自主權。性自主權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體人格權。它表明,自然人每人都享有性的利益,只要到達一定的年齡,自然人就有權對自己的性利益自主支配,任何人不得干預和侵害。對不具有性承諾能力,或者對具有一定性承諾能力的人違背其意愿,強制性地對其進行性方面的侵擾,就是對性自主權的侵害。③
楊立新教授是研究民法的大家,“性騷擾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學說一出,各大媒體紛紛轉(zhuǎn)載,性騷擾侵犯女性性自主權似乎很快就會成為定論,性騷擾侵犯性自主權在邏輯上好像是那么一回事,但仔細推敲發(fā)現(xiàn)它同樣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性自主權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據(jù),雖然楊教授認為人格權不像物權那樣奉行物權法定主義,但實際操作起來并不那么容易。人身自由是法律明文保護的權利,性騷擾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如強制猥褻,自然有刑法加以懲罰。我們今天所探討的性騷擾既不是以暴力強制猥褻婦女的犯罪行為,也不是在公開場合“耍流氓”之類的違法行為,而是具有突發(fā)性、隱蔽性、不對等性的騷擾行為,這類行為多不具有強制性,黃色短信息騷擾甚至不發(fā)生那女接觸,說它侵犯了女性“性的利益”似乎不妥;從主觀故意來看,騷擾者多是“找樂子”“揩點油”,并非反對女性與其他異性交往,女性越隨便他們越喜歡。遭遇性騷擾的女性在“性”方面是完全自主的。性騷擾不是談戀愛,女性完全可以一邊遭受一位男士的性騷擾,一邊與這個男人調(diào)情與那個男人罵俏,騷擾者如果不是真的愛上那位女子,他只會怪自己沒有“艷福”,不會干涉女性的“性自主”,更不會為她大打出手。
其次,國外有一種工作環(huán)境中的性騷擾,比如在工作環(huán)境中張貼一些色情畫、播放色情音樂等,這些行為并非一定針對某位女性,說它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好像說不過去。工作場合有人喜歡說些“黃段子”,如果你不想聽又不得不聽,這“黃段子”又不是針對你一個人,如何說它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權”。
性騷擾行為的本質(zhì)不是侵犯人的“性自主權”而是侵犯人的“尊嚴”,男人之所以想在某位女性身上找點樂子或者乘機揩點油,并非要限制女性的“性自主”,而是無視女性的人格尊嚴。對男人而言,把女性視為“玩物”也好,在女性身上尋找刺激也好,都是無視女性人格尊嚴的存在;對女性而言,同樣一種行為,如果她喜歡那叫“調(diào)情”,如果她不喜歡并且對你說了“不”,你再實施這種行為就是性騷擾,這種行為可能沒有侵犯她的“性自主權”,但仍然構(gòu)成性騷擾,因為女性有權決定自己與什么樣的異性交往,以什么樣的方式交往,有權拒絕她不喜歡的一切來自異性的言語行為,這些權利緣于她作為一個女人的人格尊嚴。
自從二戰(zhàn)以后,德國最高法院以基本法第1條及第2條規(guī)定為依據(jù),建立了一般人格權的概念之后,人格權的保護逐漸走向完善。④一般人格權是相對具體人格權而言的,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⑤ 在民法王國里,一般人格權就像是一位人格利益的保護神,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人格權益在一般人格權的陽光普照下都可以得到保護,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性騷擾概念之前,將性騷擾定位于侵犯一般人格權是比較妥當?shù)。而一般人格權又分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兩大部分,楊立新教授認為性騷擾侵犯的是“性自主權”,以其早期在《人格權法》一書中所提出的一般人格權理論,同樣不能自圓其說。
性自主權不是具體的人格權,在一般人格權中它應該歸為人身自由這一類。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自由。人身自由的內(nèi)容包括身體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婚姻自主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住宅自由。⑥在這些人身自由的權項中并“性自主權”一說,性自主權不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據(jù),在法理上也并未得到普遍承認,更為重要的是,女性在遭受性騷擾時,她的“人身”不見得受到侵犯,她的“性自主”行為并未受到限制,傷害的可能只是她作為人的尊嚴。而人格尊嚴則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地位、聲望、工作環(huán)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或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⑦性騷擾行為的特點決定了騷擾者不可能騷擾了別人還四處張揚,去毀壞女性的名譽。雖然有些人喜歡動手動腳,可能侵犯女性的身體權,但大多數(shù)性騷擾行為只會讓女性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是異性對自己的不尊重。長期對性騷擾行為忍讓會讓家人、同事、朋友對自己產(chǎn)生猜疑,這種猜疑雖不足以毀壞自己的名譽,但還是會使女性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受到動搖,讓女性感覺到自己在異性眼里不是有點輕佻就是生活作風有些隨便,使自己得不到他人應有的尊重,使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侵犯。
性騷擾是侵犯人格尊嚴還是侵犯性自主權是性騷擾概念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雖然筆者認為性騷擾侵犯一般人格權比較準確,但仍將性騷擾定義為: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huán)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⑧筆者提出性騷擾侵犯的是人格尊嚴權而不是人格尊嚴,是因為一般人格權只是法學上的概念,更為重要的是,人格尊嚴權能在現(xiàn)有的司法解釋中找到依據(jù),那就是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有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該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人格尊嚴權。
楊立新教授也認為性騷擾行為侵害了人格尊嚴,是不言而喻的。但他同時認為:在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來界定一個侵權行為的時候,不應當引用人格尊嚴這樣抽象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其法律基礎,因為所有的人格權保護問題,都涉及到人格尊嚴問題,以侵害人格尊嚴界定性騷擾,帽子太大。 ⑨
人格尊嚴權這頂帽子確實有點大,在人格尊嚴后面加一個權字也引來不少法學家的非議,但在目前的法律中再也找不出比這更合適的帽子戴在騷擾者的頭上。筆者是律師,首先要考慮的是法律如何規(guī)定,不能像法學家考慮的是法律應該如何規(guī)定。既然現(xiàn)有法律中有人格尊嚴權,以它為基石可以解決目前法律所面臨的性騷擾問題,說性騷擾侵犯的是人格尊嚴權有何不妥?
確立人格尊嚴權要求每一個民事主體把別人當成“人”,不但不能進行侮辱、誹謗,當他人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不歡迎時,自己就應該立即停止這種行為,這是對他人的起碼的尊重。男人騷擾女性動機各不相同,有些人出于“揩點油”“占點便宜”的心理,那是典型的對女性人格尊嚴的不尊重;有些人騷擾女性是出于對女性的愛慕,但女性明確表示反對后仍糾纏于她,那也是對女性人格的不尊重。從騷擾者的主觀故意來看,他并非想毀損女性的名譽,也非想傷害女性的身體,更非想限制女性的性自主,他的所作所為是無視女性人格尊嚴的存在。
受本國傳統(tǒng)習俗和禮儀的影響,不同國家的人對性的問題有不同的思維習慣和處理方式。西方人見面相互擁抱或貼面是一種禮儀,我國男女之間相互擁抱或者貼面就很有可能構(gòu)成性騷擾。如果一位外國男子無意中按照其本國禮儀擁抱了一位中國女子,該女子是不是可以告他性騷擾?法律具有規(guī)范性,它需要有判定某一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尺,這一標尺應該具有本質(zhì)性。西方人見面可以相互擁抱是因為他們壓根就沒有認為這種方式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嚴,而我國一般男女之間擁抱會被視為非禮,是對自己人格尊嚴的極大冒犯。
不僅從行為方式,從“性騷擾”侵權行為的損害結(jié)果分析,用侵犯性自主權、身體權或名譽權都無法給受害者以法律救濟。如果說性騷擾侵犯的是性自主權,是不是判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呢?性騷擾行為的損害結(jié)果以精神損害為主,多數(shù)情況下未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印記,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侵犯名譽權和身體權往往根據(jù)受害者遭受損失的大小確定賠償金額,有人會因遭受性騷擾而終生痛苦,但這種痛苦有可能因為拿不出病歷和藥費單而不被法院認可。如果認定性騷擾是以侵犯人格尊嚴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只需要證明騷擾者實施了侵權行為,根據(jù)侵權行為的過錯大小、持續(xù)時間長短、手段是否惡劣就可以確定賠償數(shù)額,而無須受害人拿出遭受多少損害的證明。因為精神損害大小很難拿出準確的證據(jù)證明,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審理會讓很多性騷擾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性騷擾不單是男性對女性的騷擾,還存在女性對男性或者同性之間的騷擾,對于這些另類的性騷擾行為用侵犯身體、名譽、隱私、性自主權來解釋都難解釋得通,用侵犯人格尊嚴權就比較容易解釋,任何人都有權拒絕不受歡迎的性騷擾行為,不管這種騷擾來自同性還是異性,只要這種行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嚴。
面對社會上存在的種類繁多、輕重不一的性騷擾行為,對可能出現(xiàn)的同性或女性對男性性騷擾行為,只有從人格尊嚴的角度才能解釋其侵權本質(zhì)。也只有從人格尊嚴的高度才能更好地保護廣大受害女性的合法權益。
①.曹麗輝 《“性騷擾”第一次進入我國立法程序》:2003年6月18 日《廣州日報》
②.楊立新:《性騷擾到底侵害了什么權利》,《檢察日報》2003-11-12
③.同②
④.王利明、楊立新等,《人格權法》第23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⑤.王利明、楊立新等,《人格權法》第26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⑥.王利明、楊立新等,《人格權法》第30~34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⑦.王利明、楊立新等,《人格權法》第35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⑧.張紹明,《反擊性騷擾》第72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⑨.楊立新:《性騷擾到底侵害了什么權利》,《檢察日報》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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