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10-13) / 已閱11448次
認為出故障的ATM機如同神經錯亂精神病人的觀點,這同樣是沒有事實依據(jù)的主觀臆測。該案中ATM機將所有的情況都記錄在案的,付了多少錢,付給了誰(賬戶),什么時候付的等等,所有操作都是按部就班進行的,只要與許霆(賬戶)核對,就知道ATM機每次都多付了999元或者1998元,與銀行柜員付款時發(fā)生支付錯誤是一樣的性質。涉案柜員機只要取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無論取款多少次,無論什么時候取款,都不會出現(xiàn)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許霆取款171次取出17.5萬元之后,其賬戶上余額僅為1.97元,此時柜員機中仍有數(shù)萬元。此后,許霆仍然連續(xù)多次按鍵取款,再也沒有取出一分錢來。此節(jié)事實除許霆的供述外,還得到同案人郭安山印證的,足以推翻許霆的行為是單方面的盜竊行為。
(七)、于德水盜竊案
2013年10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郵政儲蓄銀行卡到惠陽區(qū)新圩鎮(zhèn)塘嚇創(chuàng)億商場旁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ATM柜員機存款時,于德水先后幾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現(xiàn)金退回的情況,經多次在柜員機查詢,發(fā)現(xiàn)賬戶余額相應增加。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后,于德水嘗試從該網(wǎng)點旁邊的農業(yè)銀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獲得成功,遂產生了惡意存款并竊取銀行資金的念頭。于是返回郵政儲蓄柜員機,連續(xù)10次存款3300元,馬上到附近銀行柜員機跨取1.5萬元,并轉賬5000元,再次返回,連續(xù)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時58分59秒,于德水共惡意存款17次,惡意存入人民幣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龍崗區(qū)其他網(wǎng)點陸續(xù)跨取和轉賬,到2013年10月31日6時28分10秒,于德水共竊取人民幣90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于2013年11月3日聯(lián)系于德水無果后報警。2013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公安機關抓獲。至2013年12月15日于德水共退還人民幣92800元。
本案用直接定性法分析如下:
第一步,尋找直接造成法益受損的行為或事件——于德水利用ATM機出錯反復惡意存款獲得銀行資金9萬余元。
第二步,圍繞著第一步的行為或者事件,從主客觀方面審查于德水的行為特征。于德水在ATM機上進行存款操作的行為實質,就是向銀行發(fā)出于德水(賬戶)存款的請求。每次發(fā)出的請求都是合法的允許的,ATM機將其存款請求向銀行電腦系統(tǒng)的服務器進行了報送,服務器收到ATM機報送的于德水(賬戶)的存款請求后,從數(shù)據(jù)庫中調出于德水(賬戶)并運行存款程序進行處理,增加于德水(賬戶)的存款余額之后存入數(shù)據(jù)庫中,接著服務器向該臺ATM機返回執(zhí)行指令。該臺ATM機收到執(zhí)行指令,應該將于德水的存款(現(xiàn)金)收入到ATM機內部的鈔票箱中。然而,因該臺ATM機操作系統(tǒng)出現(xiàn)軟件漏洞,導致服務器返回的執(zhí)行指令無法被該臺ATM機正確識別,于是該臺ATM機將服務器返回的執(zhí)行指令,視為服務器對于德水(賬戶)存款請求處理失敗的情形對待,導致該臺ATM機把本來應該收進的存款又退還給了于德水。于德水發(fā)現(xiàn)該臺ATM機出現(xiàn)錯誤之后,總共操作了17次。于德水的取財手段完全是按銀行設定的程序規(guī)則實施的,行為的實質是向銀行發(fā)出存款的請求,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是銀行單方面的錯誤導致其獲得不當?shù)美R虼,于德水獲得的銀行資金,甚至連非法占有都談不上。只要于德水愿意退還所得的銀行資金,就不符合任何犯罪構成。該案以盜竊定性,對于德水判三緩三,并處罰金一萬元的處理結果,有人說這是一個偉大的判決。筆者認為,這個案件跟許霆案一樣,是個徹頭徹尾的錯案,與偉大的判決一毛錢的關系都沒有。
從上述七個案例來看,直接定性法的優(yōu)勢,一是結論直接建立在客觀事實與法條的基礎上,一般具有客觀唯一性,不容易產生爭議,這對于統(tǒng)一全國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義。二是遇到許霆案這類罕見的案件時,因案件事實無法提取犯罪構成要件直接得出無罪的結論,無條件執(zhí)行罪刑法定原則,完全排除了通過所謂法理論證(實質是主觀歸罪)成立犯罪的可能性。無法提取犯罪構成要件有二種情形:一是案件本身不構成犯罪,二是案件事實不清。尤其是類似許霆案這類案件,你若不了解銀行電腦系統(tǒng),可以直接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無罪的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三階層,還是四要件,或者其他犯罪論體系,它們都是認定犯罪的方法,只是表現(xiàn)形式有所不同,核心都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作為方法本身根本就不存在孰優(yōu)孰劣的問題。當然,不同的方法,仍然存在一個好用不好用的問題。簡單實用的方法就是好方法,直接定性法就是在四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而來的,直接以案件事實為對象,從主客觀方面提取構成要件,與法條進行符合性判斷,得出定性的結論。其特點是辦案不解釋法條,不依賴三段論。相比三階層需要進行三次判斷而言,直接定性法大幅度降低了定罪的難度,便于司法人員學習和操作。所謂四要件因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推倒重來,否則我國刑法學理論將被窒息的觀點,所謂四要件對于疑難復雜問題的解決不能勝任,甚至是破綻迭出,容易造成錯案的觀點,所謂三階層更合乎邏輯性并且能夠發(fā)揮認定犯罪功用性的觀點,所謂三階層能夠為被告人的辯護留下更大余地的觀點,等等,其實質是戴了有色眼鏡所產生的偏見和錯覺,都是沒有事實依據(jù)的。
任何事實清楚案件,無論使用三階層、四要件,還是使用直接定性法,結論應是相同的。如果出現(xiàn)爭議無法解決,達不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一定是人自身的問題,決不會是犯罪論體系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已經開始采用三階層進行教學,企圖從根本上動搖四要件在實務部門中的地位。筆者認為這是一股否定我國法制史的逆流,是要犯歷史性錯誤的。歷史反復證明:照搬照抄國外的東西,很難找到成功的范例。四要件雖說也是照搬蘇聯(lián)的,在當時特定環(huán)境下,是無奈的選擇。然而時至今日,四要件已與我國國情相結合,早已經枝繁葉茂、根深蒂固。如果要改變,那么必須要有足夠的理由說服大家,防止出現(xiàn)混亂和付出不必要的代價。四要件稍加改造,就能夠過渡到直接定性法。比較而言,直接定性法簡單實用,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為因素的影響,其結論具有客觀性唯一性。因此,直接定性法有望取代傳統(tǒng)的四要件,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論體系。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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