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5-9-9) / 已閱8273次
一起讓我難忘的案件審理
時光荏苒,歲月如梭,1990年我從事政法工作時還是一個剛走入社會的小伙子,轉眼之間已過去了26年,今天已是年近50歲的人了,可以說人生有限的在崗工作時間已走過了一大半,由于我一直在基層人民法庭處理民事糾紛工作,這些年工作中自己處理的案件和接觸同事們處理的案件數量、類型可謂是不少,由其是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各種原因,案件數量、類型激增,因基層人民法庭案件多人員少的現狀,導致自己這此年來一直是處在忙碌的工作中,也許是因年齡的關系,近幾年自己在工作之余靜下來時,常常會想一些問題和現象。
今天就說一說圈內人常說的一句牢騷話,“如今的人是怎么了,連親情都沒有了,就認錢了”。如今我們的工作中很多不該發(fā)生的糾紛一直在不斷增加,那怕是前些年墾區(qū)很少發(fā)生的父母、兄弟、姐妹間的糾紛如今也在發(fā)生。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到底怎么了,人與人之間到底應如何相處,如何把今天不在少數的一些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改變,今天在社會中又如何弘揚民主法治、誠信友愛、公平正義、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風氣,在2014年我審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給了我很大的啟事。
2014年8月初庭長將一起剛剛立案的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第三人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卷交給了我,接到案子后我就認真審閱了案卷,因我出生在當地,所以來法庭打官司的人只要是轄區(qū)內的人基本都認識,我發(fā)現原告王某是被告李某的前夫,他們剛剛2013年1月份日離婚不久,第三人趙某是被告某李的母親,原告王某的前岳母。以喪夫多年,以退休工資維持生活。三方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2011年10月份被告李某因患腦瘤住進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總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支出醫(yī)療費40000.00余元,出院后當地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為被告李某報銷醫(yī)療費21 000.00元,因被告李某患腦瘤手術后導致雙目失明,以上報銷醫(yī)療費21 000.00元,被告李某委托其母親第三人趙某領取,第三人趙某領取后未將該款轉交給被告李某。原、被告離婚后,被告李某與他人再婚,原告王某見復婚無望就多次以自己(交通造事后認定為四級殘疾)和被告李某均是殘疾人為由向第三人趙某主張與被告李某每人分得一半10 500.00元,但均未果。無奈才來到法庭起訴。原告王某起訴時并向法庭提交了第三人趙某到當地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代領被告李某報銷醫(yī)療費的相關證據。
閱卷了解案件情況后,我就多次找到原、被告、第三人趙某做調解工作,但均未成功。最終此案只有開庭進行了審理,通過庭審查明,原、被告、第三人趙某均承認以上事實,但第三人趙某辨稱被告有病期間其給被告支出過生活費、醫(yī)療費等費用24 000.00多元錢,所以被告報銷醫(yī)療費21000.00元就頂付了,不同意返還原、被告此款,但庭審中第三人趙某未出具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此事,原、被告也均不認可此事。所以我院判決第三人趙某返還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21 000.00元,并原、被告各分得10 500.00元。
第三人趙某敗訴,他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理解,多次到法庭找我要求上訴,人的情緒也很激動,并多次給我打電話說一些過分的話。案件宣判3天后,正趕上10月1日休息7天,為了轄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我就只有放棄休息時間,多次找到第三人趙某不厭其煩的去解釋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guī)定,他的主張被告有病期間其給被告李某支出過生活費、醫(yī)療費等費用24 000.00多元錢,因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均不認可,所以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她的主張。如果支持了社會就不存在公平正義了。通過多天的耐心解釋最終第三人趙某理解了。
2014年10月1日休息結束的第一天早晨上班后,第三人趙某來到庭長辦公室,她滿臉笑容、手里還拿著法院判令其給付勝訴方的21 000.00元現金,進門就和庭長說:“你們辦案法官多次不厭其煩的給我講解法律知識和做思想工作,現在我理解了官司敗訴的原因,是我錯了,今天我把欠原、被告的錢全都拿來了,為感謝你們法庭辦案時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執(zhí)法、一心為民,今天我還給你們法庭送來一面錦旗以示誠意,并向辦官法官表示道謙”。一起家庭親人之間,因金錢而產生的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此時我感到了從未有過的心慰。
在我多年的辦案工作中,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常常是勝訴的一方對法院心存感謝,敗訴方則多有怨言,而敗訴的當事人送法庭一面錦旗,是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可這件事在我們法庭卻發(fā)生了。
通過這件事使我從內心深刻認識到,只要我們社會中每個人從日常工作、生活的點滴小事認真做起,就會為我們的社會樹立起正能量……。
九三農墾法院七星泡人民法庭
劉順濤
二0 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