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8-6) / 已閱12865次
蘭泉拷問HR(十四)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及加班工資如何計算(確定)?
王某2003年2月來公司工作,2012年9月與公司協(xié)商由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王某對用工期間加班工資標準也存在異議。
蘭泉提問:
1、在正常情況下王某的經(jīng)濟補償如何計算?
蘭泉回復:
在正常情況下經(jīng)濟補償?shù)挠嬎闵婕皟煞矫娴膯栴}:一是工作年限的計算、二是前12月月平均工資的計算。
在工作年限計算上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年中工作時間為1天或者365天,均按一年計算。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計算發(fā)生了變化,即半年中工作時間為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一年計算。
對照本案王某在2008年前工作年限為4年11個月,即計算為5年;2008年后工作年限為4年9個月,同樣計算為5年;合計計算為10年。
王某經(jīng)濟補償計算公式為:10月*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資(對前12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請看以下的回復)。
2、如由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王某的經(jīng)濟補償如何計算?
蘭泉回復:
在雙方協(xié)商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的情況下,工作年限的計算應從2008年起開始計算,終止勞動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資與解除勞動合同標準一致。之前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生活補貼費的規(guī)定只適用原國有企業(yè)勞動合同制職工,其計算生活補貼費標準與經(jīng)濟補償不一樣。
事實上在雙方協(xié)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許可雙方協(xié)商超出或者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補償方式(范圍)。
3、王某前12個月工資構成中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季度獎、年終獎、工齡津貼、午餐補貼、出差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jié)假日補貼、高溫補貼、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yè)年金費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上述那些項目應列入經(jīng)濟補償?shù)墓べY基數(shù)?
蘭泉回復:
在上述工資構成中按照1990年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jié)假日補貼應排除在外,根據(jù)2008年財政部《關于企業(yè)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上述四種補貼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nèi),而出差補貼則排除在外,高溫補貼屬于勞動保護的福利也應排除在外。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yè)年金費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本身是在上述工資中扣除,因此不能重復計算。
最大的爭議在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雖然該工資在2008年《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頒布后才發(fā)放,但上述兩規(guī)定均將該工資列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范圍。
因此王某前12個月工資構成中應列入經(jīng)濟補償計算范圍為: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季度獎、年終獎、工齡津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jié)假日補貼、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等。
在實踐中前12月月平均工資范圍應該是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前12月月平均工資,如果有非正常月工資(如全月或者半月為病假工資)應排除在外,選擇上一個正常情況下的月工資。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當月或者其它月份(如入職當月)的工資不是全月正常工資也應排除在外。
4、王某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構成與經(jīng)濟補償是否一致,如有不同給予說明?
蘭泉回復:
對加班工資基數(shù)標準相關規(guī)定已有一定的變化,按最新規(guī)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看為月工資收入。
月工資收入應當泛指計算加班工資當月的月工資收入。
從王某工資構成上看,蘭泉認為除出差補貼、高溫補貼、季度獎、年終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加班工資外其它工資構成應列入月工資收入范圍。即正常工作情況下獲得的工資收入,與季度獎、年終獎、未休年休假補償工資等獎勵、補償工資無關(還包括當月的獎金),當月加班工資本身是月工資收入計算后的工資,不能重復列入計算加班工資基數(shù)。
因此王某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應為: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jié)假日補貼等。
蘭泉拷問HR(十五)
以醫(y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已正常上班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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