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開宇 ]——(2004-2-19) / 已閱9441次
淺議指導偵查的必要性和做法
徐開宇
伴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檢察改革的春風已強有力地推動了檢察工作整體向前邁進。而作為其中重點內容的公訴制度改革,則不可避免地為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帶來新變化,同時也給如何開展好公訴工作提供了新課題。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師提前介入和庭審方式的變革,要求公訴人在法庭上必須圍繞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舉證責任,并就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來源是否合法等問題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而檢察機關無法準確掌握證據全貌;當前案件偵查質量大幅度滑坡等諸多問題一直困擾著公訴機關,使公訴質量難以保證。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偵查工作監(jiān)督不力的狀況同樣令人擔憂,突出表現(xiàn)在偵查機關違法行使偵查權的情況較為普遍,違法取證、以罰代刑、超期羈押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系列問題,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給后續(xù)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帶來障礙,從而影響司法公正。而檢察機關往往是通過偵查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對立案活動和偵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由于形式單一而局限,造成監(jiān)督被動且軟弱無力。這就使檢察機關工作前移全程指導偵查活動成為必然。
以往,檢察機關的一貫作法是發(fā)現(xiàn)偵查活動中存在證據缺陷就一成不變地采取退回補充偵查這一法定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溝通和理解,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抵觸情緒很大,雙方關系僵化,導致補充偵查活動敷衍了事,所取證據達不到訴訟要求,辦案人之間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不僅大大延長了辦案時限,影響了訴訟效率,而且公訴質量也不理想。因此,檢察機關應打破傳統(tǒng)觀念,在對偵查活動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上,徹底改變那種階段性的消極制約,而向覆蓋整個偵查全過程的積極制約方面邁進,并通過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指導權得以順利行使,并在工作實際中發(fā)揮職能作用,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辦案質量。
一、統(tǒng)一認識,達成共識,與偵查部門加強工作聯(lián)系
為及時、準確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適應公訴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加強聯(lián)系協(xié)調,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偵查監(jiān)督部門與偵查機關應建立工作聯(lián)系制度,加強案前溝通,對可能不捕、不訴的案件,防止在報捕和起訴之前。三部門辦案人應從起訴定罪率這一重要標準出發(fā),各負其職,各抒己見,共同商討,統(tǒng)一認識。定期召開與偵查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的聯(lián)席工作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輪流主持,通報各方工作情況,研討疑難、復雜案件和自偵案件的定性和證據收集工作,提供參考性建議,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執(zhí)法上不能達成共識的,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上一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報告。通過工作聯(lián)系制度的實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研究,提高辦案人的質量意識;同時使檢察機關部門間密切合作、共同配合,改變本位主義、各自為政、互不通氣、發(fā)生矛盾由部門領導評說的不和諧氣氛。加強工作聯(lián)系制度,有利于消除辦案人之間的隔閡,樹立訴訟一盤棋的思想,為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思想基礎。
二、適時介入重特大疑難復雜案件,指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
為加快辦案速度,提高辦案質量,防止錯訴,檢察機關在偵查部門移送起訴之前,應直接參與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但值得注意的是,檢察機關要明確“指導偵查”的正確含義,充分認識到主要的收集證據工作還應該由偵查機關負責,檢察機關只是對證據的收集和固定發(fā)表方向性意見,決不能大包大攬,更不能現(xiàn)場指揮,凌駕于偵查機關之上,要處理好指導偵查與監(jiān)督的關系,防止對案件在移送起訴之前就蓋棺定論,造成在審查起訴階段陷入被動。應在了解案情和證據的基礎上,對偵查活動提出建議,協(xié)助刑偵部門確定偵查方向,完善偵查方案,引導全面收集證據,并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介入偵查的案件范圍不能太廣,應集中體現(xiàn)在以下9類犯罪:1、特別重大案件;2、嚴重暴力案件(包括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致死、強奸既遂、搶劫、爆炸、放火、帶有黑社會集團犯罪等案件);3、重大交通肇事案件;4、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5、重大責任事故案件;6、公安干警執(zhí)行職務中對他人造成傷亡及涉嫌徇私枉法的案件;7、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8、自偵案件;9、有必要介入偵查的其他案件。
三、制定相關配套制度,保障刑事偵查指導權的行使
指導偵查是一項公訴工作提前運作貫穿偵查階段的持久性工作,不在一朝一夕,也不局限于個案,因此必須建立一整套相關制度,與之相輔相成,共同保障這一權利的正確行使。
(1)建立通知制度。即偵查機關發(fā)現(xiàn)重特大案件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立即立案偵查,并在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后,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偵查活動。
(2)建立信息聯(lián)絡制度。即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刑偵、治安、信息中心和各基層派出所建立聯(lián)系點,將偵查監(jiān)督和公訴部門負責人及全體辦案人的辦公、住宅電話及傳呼號碼告知上述單位,做到全天候聯(lián)系,接到通知后盡快到位。
(3)建立介入偵查登記和報告制度。即建立介入偵查登記簿,記載每次介入時間、地點、簡要案情、介入方式、介入人員、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偵查建議;在接到介入偵查通知后,如認為有必要請單位領導和其他部門參加的,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說明情況。
(4)建立列席制度。即列席偵查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對重特大案件的討論會,并享有發(fā)言權。
(5)建立文書制度。制作與偵查機關加強協(xié)作的新文書《引導調查取證通知書》,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全面審核證據,注意做到從程序證據的完善與實體證據的補充、有罪證據的收集與無罪證據的核查、罪輕問題的補查與罪重問題的徹查以及薄弱證據的鞏固、案件新情況的調查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并結合案情特點、起訴需要制定嚴密的引導偵查取證提綱,在受理后短時間內,由承辦人擬寫引導偵查取證提綱送交偵查人員,10日內未偵查取證完畢,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是否退補或自行補充偵查。必要時,可與偵查人員一同補偵。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及本院自偵部門既可以加強工作聯(lián)系,扭轉對立情緒,又能充分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職能,使偵查活動符合起訴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撤訴和退補率,從而形成聯(lián)手打擊犯罪的合力,確保案件快偵快訴快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