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丁云 ]——(2014-12-26) / 已閱11708次
司法救濟即對違法偵查行為的訴訟監(jiān)督。為了對偵查行為予以制約、防止其在運作的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偏差和失誤,除了司法授權外,還可由司法裁判機構(法院)對偵查機關所實施偵查行為進行合法性裁判,從而將偵查程序納入了“訴訟”的軌道司法制度。具體的說,辯方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偵查機關、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偵查措施可能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就該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訴諸司法機構,使得這一問題能夠以開庭審理的方式接受司法權裁判的一種司法救濟模式。司法救濟有兩個階段,即審前司法救濟和審中司法救濟,裁判權的行使主體由法官擔任,但為了區(qū)別于實體審判法官,建議審前裁判法官與授權法官一樣,不參與后階段的案件實體審判。
(一)審前司法救濟
1、審前司法救濟的定義。審前司法救濟是指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偵查階段對于強制偵查行為授權決定不服時以及律師或與案件本無關的相關人認為偵查主體進行有權偵查行為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向審查法官單獨提起的專門訴訟機制,是對偵查行為的事中監(jiān)督,這同于人身保護令救濟方式。由于在審前程序中對偵查行為予以訴訟監(jiān)督對保障人權有著重大意義,不應將偵查視為國家對公民個人進行單方面追訴活動,應以“訴訟”的理念構造審判前程序,使得代表國家利益的檢警機構與辯方能在中立的司法裁判機構面前進行理性的論爭,從而使整個刑事過程自始至終都能成為一種訴訟活動過程。
2、審前司法救濟的程序設置。審前司法救濟提起時間應盡量延長,以便更好維護被偵查人員的基本權利。訴訟有效期從司法授權主體的令狀發(fā)布時起,或偵查主體沒經授權而越權進行強制偵查的,從強制偵查措施采取時起,至強制偵查行為結束為止。基于偵查主體對于羈押的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的規(guī)定,為及時解除被偵查人的不必要痛苦,審前司法救濟的審限應盡量縮短,建議為7日適宜,應實行一審制。
(二)審中司法救濟
1、審中司法救濟定義,審中司法救濟是指在刑事實體審判中,被告認為偵查主體在偵查階段的重大偵查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審判機關提出的裁決請求,由審判機關依法做出是否確認偵查行為違法或予以證據排除裁決的訴訟制度,這是對偵查行為的事后監(jiān)督。有人稱之為“程序性制裁”,指警察等違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后果,是通過宣告無效的方式來追究程序性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這種程序性制裁理論以宣告訴訟行為無效(包括偵查行為無效)的方式為最終目的。但筆者以為,以宣告?zhèn)刹樾袨榈臒o效的方式,沒有考慮其難以施行的社會心理、文化基礎,也沒有實踐價值,故主張,審中司法救濟的后果只能有確認偵查行為違法、非法證據排除兩類,排除宣告?zhèn)刹樾袨闊o效的訴訟結果,這兩類訴訟結果相對于程序性制裁后果而言更具有實際意義。這樣它體現(xiàn)了司法權的最終控制權;宣示了偵查機關的行為不合法;為國家賠償鋪平了道路。具體程序方面要求辯方提出的司法救濟請求應在提交的答辯狀中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辯方對于審中司法救濟的訴訟后果不服的,應只能會同實體部分依照二審程序進行上訴,不可單獨上訴。
(三)兩司法救濟程序的訴權主體、舉證責任及銜接
1、訴權主體
審前與審中司法救濟的訴權主體設定需要遵循無利益則無抗告原則,即有權提起偵查救濟程序的主體僅限于合法權益受到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侵害的個人或組織。 所以審前訴權主體一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和律師;二是其他因違法偵查行為而受到侵害的相關單位與個人。而審中司法救濟的訴權主體只能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和經授權的辯護人。
2、舉證責任
審中司法救濟舉證責任應該實行誰舉主張誰舉證。審前司法救濟可以參照行政訴訟中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定,由偵查主體就其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理由在于:根據正當法律程序理論,偵查主體實行的偵查行為要程序合法,實施的偵查行為必須建立在合理懷疑與事實的基礎上,剝奪人身自由或重大財產權益的重大偵查行為必須是法定偵查行為。再有,偵查主體處于主導地位,時常凌駕于犯罪嫌疑人之上,而嫌疑人處于被動、弱勢地位,兩者之間的地位、力量嚴重不平等。從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及防止偵查權濫用的角度出發(fā),由偵查主體承擔偵查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是理性世界和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3、兩救濟程序的銜接
審前司法救濟程序已啟動,或者辯方對于審前司法救濟的訴訟后果不服而提起上訴后,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審前司法救濟及上訴須中止,一并交由實體審判法官判決。基于對被告的特殊保護,被告在審前怠于行使審前救濟權利的,可允許其在實體審判中行使審前司法救濟的權利請求即主張撤銷偵查行為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四、結語
完善偵查監(jiān)督制度促使偵查權進行理性克制,迫其在良性軌道上運行。對于檢察機關而言,這并非是簡單的權力流失和地位的削弱,因為它至少可以有利于檢察機關專注于真正意義的專門法律監(jiān)督職權行使,同樣改變檢察機關對違法偵查行為進行護短的公眾印象。同時,司法權主體即法院的權威得到應有的尊重,社會最后一道防火墻的根基就愈來愈穩(wěn)。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就不再流于一句空話,控辯平衡的要求也會達到很大的滿足,法律的公正以一種看得見得方式實現(xiàn),提高了辯護方的信服度和滿意度。這些都有助于公民重拾起對法律的信心,最終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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