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10-28) / 已閱7398次
淺析侵財疑難案件定性的要點
摘要:侵財疑難案件定性有三個要點:一是案件事實清楚,二是行為實際造成財物損失,三是直接定性模式。三個要點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整體。
關鍵詞:事實清楚;財物損失;直接定性
案例一,2011年12月2日,石某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轎車。隨后,石某用該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保險憑證上的信息,以“張杰”的名字偽造了一套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保險憑證;用其本人的照片、其朋友崔某的身份證號碼和“張杰”的名字偽造了身份證,又到汽配城為該車配了一把鑰匙。2011年12月3日,石某通過報紙上的廣告聯系到某公司放貸人員閆某,并當日用偽造的證件等將該轎車作為抵押物向閆某借款,并約定三日后去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閆某信以為真,借給石某人民幣3.26萬元。隨后,石某跟蹤閆某,發(fā)現閆某停放該車的地點后當晚用配得的鑰匙將車(經鑒定,價值7.8萬元)偷偷開走交還租賃公司。次日,石某更換手機號碼致使閆某無法與其聯系后案發(fā)。
案例二,2012年5月16日,李某向陳某借款3萬元,期限三周,約定利息為3000元,同時將自己5.6萬元價格購買的東南牌轎車一輛質押給陳某。18日凌晨,李某在回其暫住的某小區(qū)時,見上述質押轎車停放在該小區(qū)內,遂起貪念,用備用鑰匙將該車開走予以藏匿。事后陳某及公安機關詢問車輛去向時,李某否認開走質押轎車。李某并以質押車輛丟失為由要求陳某賠償。當月30日下午,李某與陳某達成賠償協議,約定陳某免除李某3.3萬元借款及利息的債務,并另需向李某支付2萬元賠償款。經鑒定,該東南牌轎車價值2.598萬元。
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財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構成所有權整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四項權能彼此分離比較普遍。例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等等。盡管如此,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客體仍然是財物的所有權,而不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某一項,例如占有權。近年學界有觀點認為,侵財罪的犯罪客體是財物的占有權,而不是所有權。例如盜竊他人借用的自己財物不向對方索賠的,也成立盜竊罪。這種觀點背離了社會通常的觀念,是荒謬的。刑法理論需要與時俱進,但必須符合客觀事實和社會公眾的常情常理常識。否則,無論是那位大師的“理論創(chuàng)新”,都將難以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只會成為少數人自娛自樂的玩偶。
疑難侵財案件通常是由多個行為組成的復合行為案件,定性需要對復合行為進行分解,拆分時需要把握好相對獨立性。只有相對獨立的行為,才具有獨立評價的意義。不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行為,不能單獨評價,而要結合緊密關聯的行為綜合考慮。前述案例一石某實施了租車,偽造證件,將車抵押借款,將車偷回退還租賃公司等四個行為。這四個行為構成一個復合行為整體,使人眼花繚亂,容易迷失方向。拆分出不同的行為后,以是否造成財物損失為標準,確定具有成立侵財犯罪可能性的行為,為進一步的定性作準備。
法理論證出來的定性經常是靠不住的。法理講到底都是主觀的東西,各式各樣的法理都有其局限性,法理論證很難做到滴水不漏,只要百密一疏,定性就會出現錯誤。很多時候出現錯誤了,論證人還渾然不知,堅信自己是正確的。疑難侵財復合行為案件通常存在多個行為,采用法理論證模式定性,很容易將不同行為的要件事實混淆起來,例如此行為的主觀方面與彼行為的客觀方面組合起來,得出行為人構成某種犯罪的結論。就是刑法學專家教授,都容易會犯這種錯誤。案例一是取自《人民檢察》2012年第十八期疑案精解,文中的專家和實務人員都是采用法理論證的方式進行定性的,結果無一不偏離了案件事實而出現錯誤,問題就在于犯罪行為是人為地論證出來的,并非客觀事實。類似的例子并非罕見,而是比較常見的。許霆案的盜竊行為也是人為地論證出來的,完全背離了客觀事實。
確定疑難案件的性質,直接定性模式是行之有效的。所謂直接定性,是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實和法條上,舍棄法理論證,直接從案件事實中提取犯罪構成的要件事實,符合那個犯罪構成,就成立那個罪,一個犯罪構成都不符合的,就不能定罪。一個行為只對應唯一一個正確的定性,才是符合邏輯定律的。確定罪名猶豫不決,一般是案件事實不清的緣故。直接定性模式要求在解決定性之前,眼光和思維始終不要離開案件事實和法條。這里再次強調,案件事實清楚是準確定性的前提條件。對于事實不清的案件定性,許多人包括法學家在內,存在一種錯誤的傾向——不是想方設法搞清楚案件事實,而是企圖通過法理論證的方式來彌補事實不清的缺陷——以法理論證來代替搞清楚案件事實,這種做法很容易犯相當然的錯誤,結果論證出來的定性,經常不符合客觀事實。實務案例中的復合行為容易使人迷失方向,法理論證同樣容易使人迷失方向。一個案件中如果這二個因素都存在的話,定性出錯的機率很高。相比之下,直接定性模式可最大限度地符合案件事實和法條,出錯的機率要低得多。
侵財罪的本質特征是財物遭受損失。以此為標準,再來看看案例一中的四個行為,不難發(fā)現,其中只有石某將車偷回這個行為能夠造成對方財物損失,具有成立財產犯罪的可能性。由于偽造證件(成立非財產犯罪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后將汽車質押借款的行為,存在有欺騙事實,很容易被人誤解為構成詐騙犯罪。其實不然,因為該行為其實是雙方的融資交易行為,借款人雖然借出了資金,但是取得了汽車。這筆交易盡管有欺詐成分,但總體上仍然是真實的,因為汽車貨真價實,借款人并沒有因此而遭受財產損失,故不成立詐騙罪。真正造成借款人財物受到損失的,是石某將車偷回的行為。因為石某將汽車質押時,對方是視石某為車輛所有人的,而石某偷回自己所有的汽車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石某偷盜質押權人占有的自己所有的汽車(質押物)時,并不只是偷回了自己所有的汽車,同時也偷回了質押權人的質押權憑證?梢,案例一的犯罪對象形式上是汽車,實質上是設立在汽車上的質押權,這里汽車又是作為質押權憑證而存在的。這個質押權憑證是有數量金額的,也就是3.26萬元。故本案只成立盜竊一罪,金額為3.26萬元。該案例在《人民檢察》中,專家和實務人員都認為構成詐騙罪和盜竊罪,金額認定出現混亂,要么牽連犯,要么數罪并罰的觀點,都是迷失了方向的結果。
案例二中的行為有三個,一是質押汽車借款的行為;二是盜回自己有所有權的汽車并藏匿的行為;三是索賠的行為。其中第二個與第三個行為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兩行為都直接造成借款人財物損失。第二個盜竊行為直接造成借款人財物損失為3.3萬元,成立盜竊罪無疑,理由同案例一。第三個索賠行為因不具有獨立性,必須與先前的盜竊行為結合起來,屬于騙盜結合的復雜情形。其中有盜竊行為,又有詐騙行為,前者起決定性作用,后者起次要作用,因而索賠行為也應以盜竊行為定性,金額為再次給借款人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元(賠償款),一個盜竊行為,先后成立兩個盜竊罪,故案例二李某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定性,總金額為5.3萬元。案例二若要進行法理論證來定性的話,同案例一一樣,容易迷失方向而認為成立數罪,并且準確認定犯罪金額更加困難。
實務中疑難復雜侵財案件是多發(fā)的,準確定性難度大,成為制約辦案效率與質量提高的主要矛盾之一。解決好此類案件的定性問題,必須把握住好三個要點:一是案件事實清楚,二是行為實際造成財物損失,三是直接定性模式。這三個要點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整體。實務部門的同志要熟練掌握好這三個要點,不需要看刑法理論書籍,只需要通過辦案實踐和大量閱讀案例分析的方式進行訓練,日積月累,當訓練典型案例超過3000個以上時,必將達到得心應手、融會貫通的境界,顯著提高辦案的效率和質量。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