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8-7) / 已閱14626次
遺囑的撤銷和變更
案情介紹
孔某某與李某甲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一審為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李某乙系李某甲母親。李某甲父親李文科1988年8月3日去世后,李某乙于1993年4月24日建造了面積為100平方米的磚混房屋一層三間。1999年2月10日,孔某某與李某乙結(jié)婚,孔某某戶籍于2004年9月21日由吉林省和龍市遷至大連金州新區(qū)華家街道華東村華東屯。2007年5月21日,大連市金州區(qū)公證處出具了(2007)金證民字第1121號公證書,對李某乙所立遺囑進行了公證。2012年5月28日,李某乙患病入住大連市金州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2012年6月4日,大連金州新區(qū)公證處出具了(2012)金證民字第2434號公證書,對李某乙的撤銷遺囑聲明書予以公證。撤銷遺囑聲明書的主要內(nèi)容是:我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金州區(qū)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2007)金證民字第1121號公證書。遺囑內(nèi)容是,我有磚混房一處,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坐落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華家屯鎮(zhèn)華家村,《房屋所有權證》編號:000001號。我去世后該房屋產(chǎn)權由兒子李某甲繼承,F(xiàn)我聲明撤銷上述遺囑(從即日起該遺囑無效),不再按遺囑執(zhí)行。聲明人:李某乙。2012年6月8日,李某乙自書遺囑一份:遺囑,我叫李某乙,住金州區(qū)華家鎮(zhèn)華東村華東屯82號。為預防糾紛,我去世后,所有房屋產(chǎn)權全部由丈夫孔某某繼承,此遺囑簽名按手印生效。李某乙簽名按手印并寫明年月日。2012年6月11日,李某乙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自書遺囑應為李某乙本人書寫。而李某甲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李某乙自書遺囑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亦不足以證明遺囑內(nèi)容不是李某乙的真實意思表示或李某乙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時自書遺囑;更不足以證明李某乙自書的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房屋共有人為李某乙及其兒子李某甲,李某乙的個人財產(chǎn)系該房屋的50%份額。遺囑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無效。李某乙遺囑中處分個人財產(chǎn)部分即涉案房屋50%份額的遺囑內(nèi)容有效。判決:被繼承人李某乙自書遺囑中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即坐落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華家屯鎮(zhèn)華家村磚泥房(房屋所有權證號:000001號,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的50%份額遺囑內(nèi)容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甲不服,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來源: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終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分析
一、遺囑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個人財產(chǎn)或者其他事務所作的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遺囑應由遺囑人親自作出!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
5、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相應的,遺囑有效要件有: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chǎn)。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5、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zhì)要件,以上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zhì)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如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發(fā)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即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
二、遺囑類型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規(guī)定了五類遺囑: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公證機關根據(jù)遺囑人的申請,對遺囑人所立的遺囑經(jīng)過審查,予以公證,出具公證書的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書面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在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親筆簽上本人姓名。
死者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自己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由代書人根據(jù)遺囑人的口述代為書寫,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書寫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用錄音設備將遺囑人對其遺產(chǎn)所作處分的口頭表述錄制下來的遺囑。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上述五類遺囑從效力上可分為二類:公證遺囑與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非公證遺囑。法律規(guī)定,非公證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即公證遺囑具有優(yōu)先的效力。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非公證遺囑之間則只有形式的區(qū)別而無效力高下之分。
三、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概念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在遺囑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撤銷、變更其所立的遺囑。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其原來所立的遺囑。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后對遺囑內(nèi)容作部分修改。
遺囑的撤銷和變更都是遺囑人對其遺囑內(nèi)容的改變,只不過撤銷改變遺囑全部內(nèi)容,變更改變遺囑的部分內(nèi)容。遺囑的撤銷和變更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和變更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和變更應在法定期間,根據(jù)法定撤銷或變更事由,或得到對方同意后行使。遺囑的撤銷和變更,則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設立后的任何時間,無須征得任何人同意,也無須任何理由就可以撤銷、變更。
撤銷遺囑時,被撤銷的遺囑失效,撤銷之日起即對遺囑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變更遺囑時,數(shù)份遺囑均為有效,只不過應按法律確定的規(guī)則選擇適用。
四、遺囑撤銷和變更的方式
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有明示和推定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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