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閱11012次
繼承權的喪失
案情介紹
原告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與被告王某甲繼承糾紛。
被繼承人王善積與綦蘭亭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子王某甲、長女王君華、次女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系王君華子女。[另有一位原告王某乙系王善積孫子,主張對王善積扶養(yǎng)較多應分得適當遺產(該爭議本文略)]。
綦蘭亭于1986年7月4日死亡,王君華于2001年3月1日死亡,王善積于2007年10月26日死亡。坐落于青島市市北區(qū)西仲路×號×單元×××戶房屋,建筑面積43.31平方米,系王善積個人財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青房地權市字第房改7851號。王善積遺有存款67700元,現(xiàn)在原告王某丙處。
訴訟中王某甲提交自書遺囑一份,載明:我叫王善積,住西仲路×號×單元×××戶,對我身后事的按排,我過世后把我的房子賣了加上我的存的錢給老王家買塊好墓地,留出兩萬塊錢給子女分分,希望兒女子孫按照執(zhí)行。王善積2006年8月30日。被告王某甲以此證明被繼承人王善積對遺產的處分意見。
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對該證據(jù)有異議,稱王善積從未留下遺囑,即便是自書遺囑,應有相關證明人和指紋,申請對遺囑進行鑒定。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王某甲提供的遺囑的真實性進行鑒定,鑒定樣本為:1:儲蓄存款憑證、個人業(yè)務憑證(普通)復制件各1張,其上“王善積”簽名字跡為樣本字跡(原、被告對樣本1均無異議); 2:個人業(yè)務憑證(普通)復制件18張,其上“王善積”簽名字跡為樣本字跡。上述樣本1、2原審法院提供了在相關銀行掃描儲存的有“王善積”簽名的移動盤。委托事項為:1、樣本1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與樣本2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是否同一人所寫;2、檢材上需檢的“王善積”簽名字跡與樣本1、2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是否同一人所寫。
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鑒定結論為:1、樣本1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與樣本2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是同一人所寫;2、檢材上需檢的“王善積”簽名字跡與樣本1、2上的“王善積”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案例來源: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終字第817號民事判決,有刪節(jié)]
律師分析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發(fā)生法定事由時,依法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一、繼承權喪失的特點
1、繼承權喪失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繼承人只要有《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
2、繼承權的喪失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確認
繼承人有《繼承法》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喪失的是特定繼承權
繼承權是個相對的概念,只存在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實施了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4、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繼承權的絕對喪失,是指發(fā)生某法定事由,繼承人無條件、不可逆轉的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與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以及偽造、篡改、銷毀遺囑達到嚴重情節(jié),以致喪失繼承權的為絕對喪失。繼承權的相對喪失,是指發(fā)生某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暫時喪失,尚有恢復的可能。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如后真誠悔過,且被遺棄人、被虐待人生前寬恕的,則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即為相對喪失。
5、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就不能成立。 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這里的故意殺害是故意殺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如繼承人故意傷害被繼承人致死,其故意是傷害,死亡不是所追求的目的,死亡多為意外或過失,因此故意傷害致死不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繼承人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致被繼承人死亡的,因沒有殺人故意,不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殺害被繼承人,刑法不認為是犯罪,也不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該處的殺害前面雖然無故意二字,本意應該是故意,殺害即為故意殺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如因其他原因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雖也為嚴重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繼承權并不會因此而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yǎng)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虐待被繼承人是指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
遺棄被繼承人,不論情節(jié)是否嚴重,即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以情節(jié)嚴重為前提,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遺棄人、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死亡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但該情形只是情節(jié)嚴重的一種,而并非認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
司法實踐中,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并不限于以上四種。如: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趙彩萍、禹梅林、禹梅梅與被上訴人蘇秀英、禹建生繼承糾紛一案中,趙彩萍(被繼承人妻)、禹梅林、禹梅梅(被繼承人女兒)謊稱被繼承人母親蘇秀英死亡,隱瞞被繼承人另與他人生有兒子禹建生的事實,騙取公證書,被繼承人夫妻共有房屋的50%份額由被繼承人妻趙彩萍一人繼承(禹梅林、禹梅梅放棄繼承權),使房屋所有權證辦到趙彩萍名下,蘇秀英、禹建生失去繼承權利。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只是使其他繼承人無法繼承財產,繼承人的人格權未受影響,趙彩萍、禹梅林、禹梅梅通過擬制消滅蘇秀英、禹建生的人格權,不但影響蘇秀英、禹建生繼承財產,還侵犯了其人格權利,較之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更為嚴重,較輕地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尚且應喪失繼承權,趙彩萍、禹梅林、禹梅梅擬制蘇秀英、禹建生人格消滅的行為當然更應喪失繼承權,舉輕以明重,判決趙彩萍、禹梅林、禹梅梅喪失繼承房屋50%份額的權利,該50%的份額由蘇秀英、禹建生繼承。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fā)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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