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銀鐘 ]——(2014-5-29) / 已閱5690次
給予涉案未成年人特別司法保護是現(xiàn)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成熟性和涉案原因的特殊性,當今國際社會已經(jīng)達成廣泛的共識——應當給予涉案未成年人特別的司法保護,這也是現(xiàn)代司法的基本理念。無論是建立專門的青少年法院,或者在訴訟制度中設立獨立的特別程序,都無一例外地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特別保護之價值追求。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國家應當對其人民承擔責任”,因此,國家親權理論成為創(chuàng)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必然邏輯——國家負有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職責,國家有權利也有義務為未成年人利益采取特別保護措施。這種觀點從根本上改變了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fā)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
但是,國家親權理論盡管為國家權力貼上了自我內(nèi)斂和愛的道德標簽,可難以改變權力的本質(zhì)——它依然是把雙刃劍,無法改變權力天然的擴張性和易腐性,從而存在著傷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再加上涉罪未成年人仍然處于身心不成熟這一天然弱勢和因犯罪行為而面臨強大的國家權力之下的雙重不利之地位,其受權力傷害的可能性就必然大大增加。國內(nèi)外的刑事司法歷史發(fā)展也一再表明,國家親權往往異化為國家侵權。在本質(zhì)意義上,國家親權并不是源于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憐憫和恩賜,也不是天然的、無緣無故的愛。正如契約論者認為國家權力源于公民權利一樣,它源于未成年人與生俱來、生而享有的特別權利,是未成年人這個特殊社會群體應當享有的特別保護之權利。由此可見,未成年人權利是國家親權的邏輯基礎,促進和保障未成年人權利是國家親權的正當性、合理性之所在,它們之間是價值與工具的關系。以此為邏輯,未成年人權利應是國家親權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國家親權應促進和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實現(xiàn),而不能忽視和排斥未成年人權利。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未成年人權利的價值不止于此,正如其他公民權利一樣,它也是制約權力的重要機制之一。因此,樹立這種未成年人權利特別保護觀,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前提,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審判實踐的靈魂。
未成年人權利特別保護觀之下應遵循的原則
在未成年人權利特別保護觀之下,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更充分地保護涉案未成年人呢?參照相關國際準則和我國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貫徹落實以下原則:
處遇個別化原則。
這個原則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宏觀上的整個人類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為視角,確認刑罰個別化理論所主張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與普通刑事司法二元分離,要求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第二層次是以未成年人這一群體內(nèi)部為視角,要求根據(jù)每個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給出不同的處置和待遇。本原則是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權利的根本性原則,是其他原則的邏輯基礎。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未成年人利益特別保護、優(yōu)先保護和利益最大化,是一項不可選擇的人權,也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根本原則。這一原則就是要對任何有可能忽視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理念和行為表示“零容忍”。
未成年人權利平等原則或無歧視原則。
這一原則與處遇個別化原則并不矛盾,這里強調(diào)的是不能因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本源或社會出身、財產(chǎn)、血統(tǒng)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差別而對他們區(qū)別對待或歧視。相反,以此為標準的個別化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褻瀆。平等是人權的本質(zhì)屬性,未成年人受平等對待的權利,也是每個未成年人享有其他權利的最基本的保證。
不公開原則。
它要求所有知悉涉罪未成年人身份的人員都不能向第三方透漏個人身份信息,審判機關應該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審判,司法機關應當消滅其犯罪記錄。這是為了避免不適當?shù)男麄骰蚣右渣c名而對其造成心理傷害,避免對其入學、就業(yè)、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從而促進其健康成長。
非刑事化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盡量采取反傳統(tǒng)的刑事制度或措施,即盡最大努力做到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罰化、非羈押化和非監(jiān)禁化,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機關盡量通過立法活動將一定的犯罪行為不再作為犯罪,即縮小犯罪圈;非司法化是指司法機關盡量對未成年人輕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外結(jié)案;非刑罰化是指審判機關盡量將被宣判有罪的未成年人適用非刑罰方法,即收縮法定刑罰圈;非羈押化就是在刑事司法中盡量不使用逮捕、拘留等羈押性措施,而盡可能采取替代羈押性措施的拘傳、監(jiān)視居住、保釋等非羈押性措施;非監(jiān)禁化是指行刑機關盡量弱化監(jiān)禁機構的封閉性,增強犯罪未成年人與社會的互動性,促成他們順利回歸社會,即行刑社會化。它是傳統(tǒng)刑事制度或措施的異化,是刑法謙抑思想在未成年人領域的最好體現(xiàn)。
教育原則。
這一原則是由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以及他們具有較大的可塑性決定的,是處遇個別化原則和非刑事化原則在邏輯上的進一步深化和必然選擇。它通過教育矯正的方式使其從內(nèi)心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行為的危害性,進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通過教授文化知識和職業(yè)技能使其正常健康成長,不但降低了處分和刑罰的痛苦性,而且達到了預防犯罪的治本目的。
專門化原則。
它是指各司法機構包括社區(qū)矯正機構都應設置自己的專門組織機構,配備專業(yè)化的司法人員,專門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實保護其權利。該原則是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組織運行角度而言的基本原則,是以上各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xiàn)以上各原則的組織保證。這一原則也要求專業(yè)司法人員進行相關的司法培訓,不斷提高其業(yè)務素質(zhì)。
共同參與原則。
專門化原則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機構和司法人員自我封閉,恰恰相反,各專門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如家庭、學校、社團組織、志愿者等,形成相互協(xié)調(diào)、共同參與的機制,這就是共同參與原則。該原則根源于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個復雜的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從組織運行上來看,專門機構的單方力量難以完成既預防又治理、既處罰又保護的目的,需要借助廣泛而又多層次的社會力量。引入社會力量的介入同時也是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能更好地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權利。奉行本原則的關鍵是各個專門機構間如何協(xié)調(diào)、各種社會力量怎樣參與、參與程度如何,這就是共同參與的機制問題。我國在今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應當高度重視并充分貫徹落實共同參與原則。
(作者單位:國家法官學院 聊城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