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學亮 ]——(2014-5-3) / 已閱14389次
。ǘ┚暥戎阂猿绦蚝鸵(guī)則取信,建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規(guī)則基礎
相對于其它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司法的特色在于訴訟,而訴訟的特色在于程序,并且正是因為嚴謹的程序推進,使得法官就未知的事實得以形成內心確信并且外化于文字描述,然后才能涉及實體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所以,首先要有完備的立法,其次要有科學的案件運轉機制,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
1.完備的立法是達致良法之治的先決條件
先哲亞里士多德曾言:“法治應當包含兩層意義: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當然包括程序法、實體法,而當前緊要的立法任務在于必須抓緊制定出更加詳細的程序法,或者賦予最高司法機關司法法規(guī)制定權。結合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必須在以下諸多方面盡快制定出操作性極強的法律規(guī)定:
、佼斒氯丝梢韵碛心男嗬土x務
比如對對方身份信息的查詢權利,申請法院查詢對方身份信息的權利,選擇送達方式的權利;配合確認對方當事人身份、住址、積極配合訴訟進展的義務,必須到庭的義務,接受法官詢問的義務,遵守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裁判的義務,承擔因非因司法機關怠于行使權力之外原因所致訴訟風險的義務,因調查產生實際支出的墊付義務,等等;
、诜ㄔ喝绾嗡瓦_、開庭、合議、宣判
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的送達主體;開庭傳票的送達方式、時限,對于多方當事人的開庭傳票送達時序;獨任審判員的職權,合議庭成員分工、位次,書記員職責;開庭細節(jié),當事人(包括多人多方)于法庭的座次,當事人不到庭究竟是權利的放棄還是對義務的違反?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范圍界定,惡意不到庭參與訴訟不利于查明事實的責任,訴訟中發(fā)言的方式,提交代理詞的期限,突發(fā)情況的處置,法警值班、幾人?證據的傳遞,旁聽人員哄鬧法庭行為、當事人之間因開庭產生傷害案件的處置程序,開庭筆錄樣式、如何核對、如何簽名,法官與當事人簽名位置、順序、頁碼、副本提供;如何合議案件,發(fā)言順序,表決方式、筆錄制作人員;如何定期宣判,是否仍然需要再次送達開庭傳票?裁判文書簽收人范圍、關系如何認定?同住成年家屬的范圍、確認證據?如何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次數、下落不明的認定、公告送達到期后當事人才到庭判決書是否仍然應當給予,此時是否是法律意義上送達,如果不是,當事人要求給予裁判文書是否需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對于被監(jiān)禁的人如何公開開庭?開庭地點?如何提押?有關單位的具體配合人員、義務,等等。
、巯鄳U洗胧┗蛘叱绦蛴心男
比如當事人身份核實程序、技術保障、必要時的當事人聲像指紋信息的采集程序,虛假、惡意訴訟的制裁程序以及因此產生的賠償義務特別程序;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哪些證人可以出庭作證,作證順序,如何進行,保證證言真實性的承諾、懲罰措施及程序,證人出庭費用的墊付、支付方式、經辦人員;如何調查取證,相關證件樣式、技術標準、信息載體等,調查人員資格、人數、著裝、調查方式,出示證件的方式,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的互相核實身份的方式,被調查人和單位范圍,被調查人或者單位的具體人員的配合義務、懲戒措施,被調查人可否留存調查筆錄的副本;等等。
2.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是公正裁判的保障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相繼建立起了審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將人員配備與流程管理的流動性結合起來,這項制度的落實可能成為加重法官壓力、導致部分法官理性地選擇退出審判實務序列的不良后果。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至少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改進:
、俪凡⒛壳暗膶I(yè)審判庭
不再設庭長、副庭長職位,改設若干法官辦公室,每個法官配備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一名,較少采取合議制,法官助理主要辦理文書送達、人員接訪、調查取證等審判輔助事務,書記員則全程負責案件卷宗的資料整理、筆錄記錄、裝卷歸檔工作,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成績均由該法官評定。明確各類行政后勤人員的具體職責,調配權限。明確案件流程的具體環(huán)節(jié)具體的對應人員及其職責、相應懲罰措施等。讓所有人員形成合力,而不是僅僅審判人員的“個人戰(zhàn)斗”。
②建立法官職務的申報和流動機制
在全院所有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間選配法官,從事不同專業(yè)審判需要考察申報人員的專業(yè)背景、審判經驗和尊重申報人員的申請意愿,不辦理案件的人員僅僅保留法官資格,不再擔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貼。同時,針對目前法院擔負的調解任務,可以考慮從社會上招錄一批不占法官編制的各界賢達人士,讓真正關心法院工作、熱心解決民間糾紛的人們走進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慮讓那些自認為受盡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斷上訪的人員擔任法院調解員,從對個案的操作細節(jié)方面親歷親為,共同打造化解社會糾紛的“智囊團”。
、劢⒎ü倥c當事人的互相選擇匹配機制
法官的專業(yè)背景、資歷、相貌、清廉評價、業(yè)務特長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網或者公示牌上公示,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法官,并且,考慮到人們在相互交往的第一面的感覺親洽性,給予當事人在第一次開庭時的一次無理由申請法官回避的權利(當然,要以因此給對方帶來的時間不利益給予適當補償為前提)。同理,也給予法官主動回避的權利,尤其是在當事人明顯表現出對承辦法官不信任狀態(tài)的時候。通過各種努力,盡量避免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對裁決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環(huán)節(jié)。
。ㄈ┚暥戎阂詧(zhí)行力、終結力守信,建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績效基礎
公正的判決對當事人尋求公力救濟具有工具性意義。一般說來,人們對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著人們可以通過訴訟達到恢復權利、終結糾紛、穩(wěn)定社會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還必須從提高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力、終結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績效贏得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終肯定。
1.執(zhí)行力
執(zhí)行力,即人民法院對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強制執(zhí)行能力或者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責任的可預知國家壓力。必須強化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力,嚴厲打擊逃避執(zhí)行、暴力對抗執(zhí)行的犯罪行為,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形成不主動履行判決就是對國家的犯罪的觀念,從加大對抗執(zhí)行的成本方面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力。
、俦仨殢姆缮厦鞔_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钡,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書具有像法律一樣的全民遵守義務性質?還是說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像法律一樣的約束力?還是說這就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各方的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究竟如何?需要從法律層面上給予明確。
、诒仨殢娬{執(zhí)行力的來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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