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敬栓 ]——(2014-2-14) / 已閱8072次
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中庸之道”占據(jù)了重要地位。何謂“中庸”?孔子說:“過猶不及”,南宋大儒朱熹解釋說:“中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弊釉唬骸拔嵊兄踉?無知也。有鄙夫問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兩端而竭焉!币馑际,“我孔子有知識(指的是某方面現(xiàn)成的知識學(xué)問)嗎?我實在是無知的啊。沒有文化的普通人來向我求教,心中也是空空如也,我只是抓住他所問問題的兩端徹底搞清楚罷了!弊龅健霸蕡(zhí)其中”而已?梢哉f,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中庸之道”具有方法論的意義。
孔子總是試圖用“中庸”的方法,調(diào)和各種矛盾,綜合各種觀點。例如,孔子十分強調(diào)“正名”,他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所謂“正名”,就是給人貼上身份標(biāo)簽,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不能僭越,要求“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禮記·大學(xué)》)。即各安其位,杜絕非分之想,從而維護了當(dāng)時的等級制度,這是孔子面對春秋時期“禮崩樂壞”的社會混亂局面所開出的“藥方”。但同時孔子也強調(diào)“泛愛眾,而親仁”,在教育上是“有教無類”,從不因?qū)W生出身地位低賤而堵住其求學(xué)之路,在政治上倡導(dǎo)“學(xué)而優(yōu)則仕”,在經(jīng)濟上,提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等平等平均主義思想。這些都是“中庸之道”的表現(xiàn),試圖在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下尋求平等。
在司法方法上,孔子也強調(diào)“中庸之道”,要求寬猛相濟,“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這種思想發(fā)展到戰(zhàn)國末期儒家思想家荀子那里,就提出了“故公平者,聽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荀子·王制》)。要求罪與刑相稱,“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荀子·正論》)。這與我們現(xiàn)在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當(dāng)寬則寬,當(dāng)嚴(yán)則言,寬嚴(yán)相濟,罰當(dāng)其罪”,不謀而合。
在審判上,孔子也強調(diào)不可偏聽偏信,要兼聽才能明,才能做到中立裁判?鬃釉昔攪拇笏究,相當(dāng)于魯國的“最高法院院長”。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有人解釋說:審理案件我和別人一樣,必須徹底解決糾紛,使人們再無紛爭和糾結(jié)。還有人解釋為:審理案件我和別人一樣,重要的是必須使訴訟根本不發(fā)生。其實,如果結(jié)合上下文來理解這句話,孔子所要表達的是另外的意思。在《論語》中,該句前面還有一句,子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子路無宿諾!薄墩撜Z注疏》中引用孔安國的解釋:“片猶偏也。聽訟必須兩辭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獄者,唯子路可!薄捌本褪瞧犜A必須聽一聽矛盾雙方的說法,再來斷定是非曲直,偏聽偏信一方就作裁斷,只有子路做得出。因為子路的承諾不會等到第二天才兌現(xiàn),這大概不是表揚子路,子路雖然疾惡如仇,但性格過于率直,甚至有些魯莽,聽到一面之詞就會下結(jié)論,并動手實施。朱熹也說:“片言,半言!爆F(xiàn)代庭審,聽了原告的話,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考慮一番,聽了被告的話,再站在被告的立場上考慮一番,兩個方面都考慮了,才能做到“兼聽則明”,最后站在法律的立場上考慮一番,才能做到依法中立判案。這才是“吾猶人也”的真正意思,“人”指的是當(dāng)事人?鬃釉f:“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以好察邇言……執(zhí)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為舜乎!”意思是,舜帝之所以能稱得上是智者和圣人,是他不自以為是,對哪怕是最為淺近的道理和事情也要詳細考察,聽一聽對立的各方面的意見,然后謹(jǐn)慎地做出權(quán)衡判斷。
由于種種原因,現(xiàn)在提到“中庸之道”多多少少帶了些貶義,有妥協(xié)、無原則、和稀泥的意思,為公平正直之人所不齒。其實,在孔子看來,堅持“中庸之道”很難,只有君子才能做得到,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無忌憚也!弊釉唬骸爸杏蛊渲烈雍酰∶聃r能久矣!币馑际,只有君子才能時時堅持中庸之道,小人則根據(jù)自己的利益所在,隨心所欲,肆無忌憚;普通百姓已經(jīng)很久難以做到“中庸”了。
現(xiàn)在,為什么“中庸之道”會帶了些貶義呢?主要是有些人把“中庸之道”當(dāng)成了至上的原則和終極的目標(biāo)追求。其實,孔子只是在方法論上強調(diào)“中庸之道”,他的“一以貫之”的宗旨是“仁”,大仁和大愛才是孔子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其目標(biāo)和價值追求所在。例如,“故君子尊德性而道問學(xué),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边@里,“道”是道路的引申義,朱熹解釋:“道,由也”,作途徑、經(jīng)由、方法解。“道問學(xué),所以致知而盡乎道體之細也。”可以用《大學(xué)》中所說的“物格而后知致,知致而后意誠,意誠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來解釋,即君子通過增長學(xué)問而“修身隆德”,遵循“中庸之道”而達致極其高明的境界。
因此,“中庸之道”對司法審判,主要是在方法論有其積極的借鑒意義,在審理案件時,要盡可能地窮盡爭議各方的不同意見,即“叩其兩端而竭”,做到兼聽則明,然后堅持“公平、公正和正義”的原則,依法中立辦案。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