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4-2-8) / 已閱29483次
注釋:
[1]楊立新:《在〈繼承法〉中規(guī)定特留份制度》[N],《中國社會科學(xué)報》,2012-07-18,A-07版。
[2]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M],東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288-289頁。
[3]魏小軍:《遺囑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較法學(xué)為主要視角》[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頁。
[4]陳棋炎等:《民法繼承新論》[M],三民書局1998年版,第457頁。
[5]參見《法國民法典》第912條(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號法律)、第913條(2007年1月3日第72-3號法律)、第914-1條(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號法律第13條)、第916條(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號法律第13條),羅結(jié)珍譯,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1頁。
[6]同前注[4],第385頁。
[7]周枏:《羅馬法原論》[M],商務(wù)印書館2009年版,第524-529頁。
[8]史尚寬:《繼承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0年版,第607頁。
[9]《德國民法典》[M](第3版)第2317條,陳衛(wèi)佐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24頁。
[10]同前注[4],第383-384頁。
[11]何勤華、魏瓊:《西方民法史》[M],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頁。
[12]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M],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451頁。
[13]其間,經(jīng)由1952年《無遺囑繼承條例》的修正,1958年《婚姻訴訟(財產(chǎn)和撫養(yǎng)條例)》、1966年《繼承法》和1969年《家庭改革法令》的擴展。
[14]參見劉文:《繼承法比較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xué)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頁;劉春茂:《中國民法學(xué)•財產(chǎn)繼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頁。
[15]劉春茂:《中國民法學(xué)•財產(chǎn)繼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3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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