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4-1-27) / 已閱8132次
關于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文章很多, 具有代表性有:
1、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長的孔祥俊博士 2003年發(fā)表在《法制日報》的《婚姻登記行為的可訴性與司法審查標準》
2、江蘇泰州中級法院 蔡鵬《論離婚登記司法審查的困境與出路》分別發(fā)表在2013年《人民司法》和《法律適用》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危輝星《離婚登記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載《人民司法》2011年第23期
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樊非 劉興旺劉佳佳《婚姻登記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研究——以婚姻法與行政法競合為視角》等文章,分別發(fā)表在2011年《法律適用》、2009年《人民司法》等刊物。
5、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晨《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審查的轉變——論我國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二十二屆學術討論二等獎)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當事人以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5集)》
7、杜萬華程新文吳曉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8、蘇州大學趙亞亞碩士論文《婚姻登記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研究》
9、蔡善喜 郝鳳香結婚登記瑕疵行政案件的判決人民法院報 2011年12月14日 《婚姻登記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10、張曉遠 副教授和許佳《瑕疵婚姻登記糾紛判決類型及適用 》(載于《家事法研究》2013年卷) )
還有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離婚登記行政案件的審理原則《人民司法》 2006年11期 ,等等。這類文章約有數十篇。
這類文章,既有主張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也有為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困境尋找出路或破解登記婚姻行政訴訟困境的。比如因行政訴訟判斷標準不適用登記婚姻效力訴訟,有人便主張“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審查的轉變”; 因行政訴訟判決形式不適用登記婚姻效力訴訟,有人便主張?zhí)接懙怯浕橐鲂Яm紛的行政訴訟判決形式;等等。我認為,在行政訴訟體制里破解登記婚姻效力糾紛的難題,無異于在沼澤地里尋找走出沼澤的鋪路石,永遠也無法達到目的。這里僅以張曉遠副教授和許佳的《瑕疵婚姻登記糾紛判決類型及適用 》一文的的有關結論略加說明。
該文有許多一般性錯誤,限于篇幅,在此不加討論。這里只就該文的“結論”觀點所存在的問題,稍加分析。
一、該文“結論”的原文是:
因婚姻本身的性質和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特殊性,在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應適用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原則,即采取實質性的司法審查標準,所以對于瑕疵糾紛的司法審查應進行現實考量。對于不同類型的瑕疵糾紛亦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合法性評價不一樣,應適用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不同的行政判決方式。行為能力欠缺的婚姻登記除無效婚姻外的瑕疵情形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在事實認定錯誤的瑕疵類型中,冒用他人身份的婚姻登記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先由行政訴訟糾正法律婚上的錯誤,再由民事訴訟解決事實婚上的身份、財產關系,騙婚的婚姻登記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冒名頂替的婚姻登記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在申請資料不實或不全的婚姻登記中,不會對結婚事實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申請資料不實或不全的瑕疵登記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在違反法定程序即雙方或一方未到場的婚姻登記中,對于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瑕疵結婚登記,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反之則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對于有再婚情形的瑕疵離婚登記,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反之則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非管轄地登記的瑕疵婚姻登記,宜適用確認違法判決。
二、該文“結論”觀點的錯誤或缺陷簡評
1、行為能力欠缺的婚姻登記除無效婚姻外的瑕疵情形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行為能力欠缺并非都無效,關鍵應當看其對婚姻意思是否理解,能理解婚姻意思和效果的,能理解婚姻意思和效果者,應當認定有效。
2、在事實認定錯誤的瑕疵類型中,冒用他人身份的婚姻登記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先由行政訴訟糾正法律婚上的錯誤,再由民事訴訟解決事實婚上的身份、財產關系,騙婚的婚姻登記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冒名頂替的婚姻登記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第一、事實認定錯誤為什么要分別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兩種不同性質的判決?劃分標準時什么?
第二、將本可并案處理的案件一分為二,甚至一分為三,先行政處理登記婚姻,再民事處理事實身份或財產等,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婚姻的安定性。
第三、對“冒名頂替的婚姻登記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后,該婚姻效力又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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