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鳴劍 ]——(2014-1-23) / 已閱14172次
3.“同等責任”的正確理解
由于規(guī)定中的“同等責任”與交通肇事司法解釋中的“同等責任”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判決類似案件中,法院不能機械的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同等責任”來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合議庭結(jié)合郝、周二人造成了3死多傷的事實,最終按照完全責任對郝、周二人進行認定,適用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以基準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對郝、周二人量定基準刑期。
本案也給合議庭帶來反思,不同法律之間對同等責任的理解和適用的區(qū)分會造成司法上的不便,因此,應當在規(guī)定的基礎上,具體明確多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下,將外部責任與內(nèi)部責任認定相區(qū)分,同時明確“當事人”應當包括受害人或者被害人,避免造成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適用上的歧義。
本案案號:(2013)渝一中法刑終字第00193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付鳴劍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