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6724次
一般情況下,庭審必須公開進行。但查閱庭審案卷必須在法庭監(jiān)督下進行,防止因不當公開而影響司法公正。特殊情況下,法庭為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有權禁止公眾查閱庭審案卷。比如,對于涉及青少年的家庭訴訟或刑事訴訟案件,法律往往禁止公眾查閱相關案卷材料。公眾和媒體查閱庭審案卷,必須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判例法就“查閱庭審案卷”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即“在無人反對或反對人無法提出有力反駁理由時,公眾均可在法庭監(jiān)督下查閱庭審案卷”。但公開庭審案卷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或導致案卷被非法使用時,法庭有權禁止公眾查閱。憲法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及“審判公開”原則至關重要,而言論自由權“既包括聽者,也包括說者的權利”。這就意味著,“聽者”(通常指普通公眾)和“說者”(通常指媒體)有權查閱公共部門特別是法庭審判的相關信息。從這個角度看,旁聽庭審過程、查閱庭審案卷是媒體推動言論自由和審判公開的重要途徑!栋5旅深D日報》曾有專門論述:
媒體在推動審判公開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從現(xiàn)實情況看,大多人沒有機會親臨庭審現(xiàn)場。比如,雙職工、帶孩子的父母基本上不可能旁聽庭審過程,往往只能通過媒體了解證據(jù)采納、法庭辯論、法官宣判等。他們通過媒體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也明確了遇到類似問題時的處理方法。公眾作為“聽者”有權獲取這些信息,并在此基礎上對加拿大司法體制的運行情況作出判斷。而且,公眾只有深入了解庭審過程,才能開展討論或提出建設性的批評意見。從現(xiàn)實情況看,媒體仍然是大多數(shù)人了解庭審過程的唯一途徑。此外,推動審判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媒體必須具備客觀報道的能力,公眾也要掌握全面分析、理性思考的能力。
媒體只有及時查閱庭審案卷才能保證報道的客觀公正,但現(xiàn)實情況中卻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比如,法庭僅把部分案卷帶至庭審現(xiàn)場,而查閱那些不在現(xiàn)場的案卷就需要花費更長時間。通常情況下,法庭往往會采取多種措施,最大程度保證庭審如期進行、滿足控辯(或當事人)雙方及證人要求、確保判決結果的執(zhí)行。在審判公開方面,法庭也必須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幫助媒體第一時間查閱庭審案卷。
查閱刑事訴訟案卷材料(適用于交通法院)
本部分主要介紹關于查閱刑事訴訟案卷(適用于交通法院)的規(guī)定。如公眾查閱本部分沒有提及的案卷材料,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事務官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回復。根據(jù)上述“基本原則”要求,對于一般申請,法庭應在第一時間批準。
公眾可登錄“法庭服務在線”網(wǎng)站或通過放置在法庭內的公共查詢終端查閱相關案件信息。下面對不同類型案卷的查閱規(guī)定作簡要介紹。
1.關于宣誓書:公開審理前,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
2.關于裁決申請:法庭依申請作出裁決前,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詳見《刑法》第187條)。
3.關于竊聽私人通話的申請:不對外公開(詳見《刑法》第187條)。
4.關于保釋的案卷材料(包括出庭保證書、保證金等):在沒有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公眾有權查閱除出庭保證書以外的所有案卷材料。一旦提起公訴,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對于擔保申請書、保釋宣誓書,僅申請人、公訴人有權查閱。
5.關于限制媒體報道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276條第3款、486條第4款、517條、520條第9款、521條第10款、539條第1款、542條第2款規(guī)定,媒體擅自公開庭審案卷須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刑法》禁止媒體公開報道的案卷材料,法庭有義務在案卷上詳細注明相關規(guī)定。本條內容僅對媒體有效,公眾仍可按規(guī)定查閱。
6.關于犯罪證明:被告人獲釋后不對外公開。被告人獲釋后依法有權查閱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應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7.關于庭期表:對外公開。
8.關于法庭裁決:對外公開(公眾可查閱法庭依據(jù)《性犯罪信息登記法》作出的裁決,但要求竊聽私人通話的裁決不對外公開)。
9.關于被告人犯罪紀錄:僅公訴人、辯護律師、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緩刑監(jiān)督官員有權查閱。法庭判決被告人無條件釋放一年(或判決有條件釋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閱其犯罪紀錄。被告人獲釋后,其案卷材料不對外公開。被告人獲釋后依法有權查閱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應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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