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華 ]——(2004-2-9) / 已閱15704次
好心幫人也會犯罪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學 錢華
好心幫人也會犯罪?怎么會是犯罪?看了這個題目,你也許會有這些疑問。那就請你先看下面這則案例。
河南鞏義市小關鎮(zhèn)農婦霍某因全身癱瘓,長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錢看病,眼見家里一貧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絕望,多次萌生自殺念頭。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來探望霍某;艚o了李5元錢,請求他幫自己買農藥自殺。李某耐心勸阻后,感到霍某的確痛苦,便答應幫這個忙。6月18日上午,李某從鎮(zhèn)里買來一瓶“氧化樂果”農藥帶到張家。下午,在霍某的要求下,李某幫助霍將農藥喝下。盡管霍的女兒發(fā)現后,趕緊將其送到醫(yī)院,但霍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應霍某之邀,出于好心,為幫助霍某免受不盡的痛苦,實施了上述行為。他的行為構成犯罪嗎?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該行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犯罪具有三個特征:第一個特征是社會危害性,即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性。好心幫人怎會有社會危害性?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辨證地去看。社會危害性是相對穩(wěn)定性和變易性的統(tǒng)一!跋鄬Ψ(wěn)定性”是指某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在一定時間、地點、條件下較為穩(wěn)定。類似本案中的幫助自殺行為在我國現階段的歷史條件下,其危害性雖然在量上沒有其他惡性殺人行為的危害性大,但是在質上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變易性”是指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其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在發(fā)展變化。也就是說,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發(fā)展,同樣是一種幫助自殺行為,在未來社會可能社會危害性極小,甚至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未來的立法也應隨之改變。如對病人實施“安樂死”合法化。但那畢竟是未來的事,不是現實。即使到那時,實施“安樂死”也要履行嚴格的程序來限制其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第二個特征是刑事違法性,即犯罪行為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刑法對犯罪行為的禁止是通過對某種行為規(guī)定刑罰后果來禁止該行為的。因此,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與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是統(tǒng)一的。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素。
首先,李某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在我國,不問公民的年齡、性別、種族、職業(yè)、地位、生理及心理狀態(tài)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霍某雖然生理和心理都出現嚴重問題,但是其生命權仍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其次,在客觀方面,李某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注意這種剝奪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在我國,作為普通公民,法律只賦予我們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正當防衛(wèi)中具有剝奪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權利。再次,行為主體李某是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在主觀方面,李某具有故意。李某行為的目的動機是幫助霍某擺脫痛苦,怎么會是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李某明知自己幫助霍某將農藥喝下的行為會導致霍的死亡,并希望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這是一種直接故意。他的作案動機內容不影響犯罪故意的定性。
第三個特征是應受刑罰處罰性,即犯罪行為是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如果某種行為只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法律后果,則不可能成立犯罪;或者刑法只禁止某種行為而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處罰,也不能成立犯罪。只有當該行為受到刑罰處罰時,才能成立犯罪!缎谭ā返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崩钅车男袨榫蛯儆诤笠环N。
2003年9月,鞏義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李某依法提起公訴。鞏義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惡意不大,而且買毒藥的錢為被害人所給,所以從輕處罰。11月17日,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
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應該提高法律意識,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制的軌道,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即使好心幫人也不例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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