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4-1-6) / 已閱5881次
侵犯專利權民事權利救濟措施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永久性禁令)、賠償損失、消除影響、銷毀或移交侵權產品等。世界各國在具體規(guī)定方面有些不同,現(xiàn)就國內外侵犯專利的民事救濟措施進行對比。
(一)中國
1、停止侵害
我國法律界及司法實踐中均認為,停止侵害(即永久性禁令)應以侵害行為的違法性和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延續(xù)中為適用條件,符合上述條件者原則上應判令停止侵害。但在特殊情況下是否應判令停止某種行為,則要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來確定。如果權利人受到的損害并非難以彌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極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難以執(zhí)行,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忍娲源胧┑那疤嵯拢刹慌袥Q停止某種行為。適用停止侵害責任要滿足行為的不法性、責任的限度性和符合利益平衡原則三個條件。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jù)公共利益原則已經有相關判決,即確認侵權、賠償損失,但不判決停止侵權,而改為由被告支付許可使用費。
2、消除影響
對于消除影響的責任形式,其適用條件是公民、法人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者社會評價降低。消除影響的范圍應當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一致。為消除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如登報聲明)應當是公開的,以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中消除不良影響。
3、銷毀或移交侵權產品
對于銷毀或移交侵權產品或工具這一救濟方式,已被許多國家明確規(guī)定為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之一,應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判決侵權人銷毀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和設備,除非銷毀措施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依請求判決侵權人移交侵權產品時,在該侵權產品的價值范圍內,可以相應減少侵權人的賠償數(shù)額。
4、賠償損失
侵權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救濟措施,在我國是沿用以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填平原則”,即實行全面賠償(補償性賠償)為原則,懲罰性賠償為例外,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法院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賠償數(shù)額。實踐中,只要權利人提供了證明損失的財務賬冊,表明銷售數(shù)量因侵權而減少或銷售價格因侵權而降低,或者提供了被控侵權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所記載的銷售收入及獲利情況或向工商部門年檢時提供的相關報表資料等證據(jù)初步證明損失或獲利數(shù)額時,不應苛求權利人還要舉證證明損失或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而是依據(jù)法官的邏輯推理能力和一般專業(yè)知識水平,從蓋然性角度認定侵權行為有很大可能引起該損害或獲利的結果,然后由被控侵權人舉證反駁。對于拒不履行法院保全裁定確定的訴訟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數(shù)量的會計憑證、財務賬冊的,在被告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依據(jù)舉證妨礙制度,根據(jù)權利人提供的有關證據(jù)支持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而法定賠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最常用的方式。目前僅設有100萬的最高限額,但無最低限額。是否設置法定賠償最低限額以加大侵權成本和補償維權開支,在理論界具有一定的爭議,但大部分專家學者支持設置最低法定賠償數(shù)額。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參照商業(yè)慣例和行業(yè)慣例,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后果;專利權的具體類型、研發(fā)成本、是否實際投入市場并與侵權產品形成競爭關系等。
5、懲罰性賠償
對于引入懲罰性賠償作為全面賠償?shù)脑瓌t(補償性賠償)補充,有利于制裁惡意的侵權行為,對可能再次發(fā)生的侵權行為產生遏制和威懾作用,同時可以鼓勵權利人采取積極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司法實踐中,參考美國等司法實踐,懲罰性賠償?shù)淖罡呦揞~上,應當以實際損失的合理倍數(shù)為基礎,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三倍。在具體確定數(shù)額時,可以參考侵權者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時間、范圍、方式、次數(shù)等)、侵權者的獲利情況、權利人所支出的訴訟成本、侵權者是否受到過行政或刑事處罰、侵權人的財產狀況或支付能力、國家的政策傾向等因素。
6、時效
侵權損害賠償?shù)臅r效問題,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侵權發(fā)現(xiàn)日為基準,向前倒退計算兩年,超過兩年的部分,法院在判決賠償數(shù)額中不予計算。
(二)、英國
英國雖由三個司法轄區(qū)組成,即英格蘭和威爾士轄區(qū)、蘇格蘭轄區(qū)、北愛爾蘭轄區(qū),且三個轄區(qū)法律及實施存在許多不同之處,但在專利侵權救濟方面基本一致,英國的成文法也賦予權利人要求臨時禁令的權利,除了旨在制止持續(xù)或潛在侵權行為的臨時禁令制度外,法院還可以在正式開庭審理前的階段,通過訴前程序對權利人提供有效救濟。實踐中,臨時禁令、羈留令、搜查令以及凍結令在專利維權訴訟均很常見。
在英國,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與侵權人獲利或專利權人損失相應的損害賠償。其損失利益的計算是通過“損害問證”程序進行的。上訴法院會深入審查關于侵權損害賠償?shù)姆蛇m用問題。一旦得出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最低賠償額,且可以給付,法院將判定立刻賠償。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被告最終不予給付。
不過,在這方面,英國法的宗旨在于通過貨幣賠償恢復原告應有的地位,而不在于懲罰被告,其法理同“填平原則”。同時,應該注意,英國專利局對專利侵權糾紛也有管轄權,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應同意。一旦專利權人向英國專利局提出請求,該局可就被請求人賠償專利侵權損害事項作出決定。
(三)、日本
在日本,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以直接損失為基礎,一般不考慮間接損失的賠付,特別強調侵權行為和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該因果關系原則要求的確立,最早可追溯至1926年“富喜丸”案,該原則要求賠償應以侵權發(fā)生時造成的“通常損害”或“現(xiàn)實損害”為標準,即物品在滅失、損壞時的市場交換價值為判斷依據(jù)作為“通!蹦軌颢@得的收益價值。該原則同大陸法系德國、法國、中國等其他國家一樣,不易計算及實施,其原因是舉證困難。為此,日本建立了損害推定制度,其《專利法》第102條規(guī)定:“專利權所有者及獨占實施權所有者可向蓄意或由于過錯而侵犯自己專利權或獨占實施權者要求賠償其侵犯所造成的損失。侵犯人由于侵犯行為而謀取利益時,則其收益之款額可以推定為特許權所有者或獨占權所有者蒙受之損失額。”這是一個推定的數(shù)額,法院在計算損失時,通常會考慮將專利許可時的許可費額作為損失額,賠償數(shù)額至少應相當于許可使用費數(shù)額。如能證明超過該數(shù)額,可要求增加,如侵權顯著輕微,損害不大,則許可費額僅作為參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日本在損害賠償請求中,規(guī)定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侵權行為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專利權人可以依據(jù)民法第703條請求其返還不當?shù)美。在我國有“合法來源”且無主觀故意的侵權人,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未進一步規(guī)定其已經的獲益如何處置。這和最初的英文翻譯有一定關系。在英文中“tort”只有侵權賠償,而在“infringement”中則可能有“返還不當?shù)美薄4_切說,“infringement”應翻譯成“侵權”,而“tort”翻譯成“負賠償責任的侵權”。在德文及法文中,“侵權”與“負賠償責任的侵權”對應的也不是一個詞。
(四)、歐盟成員國的成員救濟設想
根據(jù)歐洲專利公約的規(guī)定,審理歐洲專利侵權糾紛的是成員國法院,確定歐洲專利保護范圍以及保護方式,主要由成員國法院來確定。雖然專利保護范圍與專利有效性有密切聯(lián)系,但對于歐洲專利的保護范圍,歐洲專利局有權來決定。簡言之,除異議程序及依據(jù)歐洲專利公約2000的修改程序,歐洲專利局無其他程序影響歐洲專利。
為了針對歐洲專利的訴訟更有效、集中,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醞釀設立歐洲專利法院專門處理侵權訴訟及撤銷訴訟,并取得了一些列進展及成果。此設想初始目的是通過一個訴訟解決在多個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提高效率、節(jié)省費用,同時避免出現(xiàn)判決結果在成員國間的不一致與矛盾。最富成果的歷史性事件是2002年5月歐洲專利局提出“第四次歐洲專利訴訟提議”(即歐洲專利訴訟協(xié)議),設想在盧森堡設立一個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在其他成員國設立法院的地區(qū)部門。由其負責處理原告指控的多個國家同時存在對于一個歐洲專利的侵權訴訟。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家泉 律師